XXXXX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XXXXXX INDUSTRIES CO LTD 文件编号: SKEH-EG-WI-28 更改次数 : 0 发布日期 : 页码 : 第2页 共13页 文件持有编号 : 标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一)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有有效的特殊工种作业证; (二)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 (三)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动火\"原则的动火要求,有权拒绝动火。 第六条 动火监护人的职责 (一)动火监护人必须了解动火区域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二)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在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三)动火监护人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二章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入或探入炉、罐、槽以及管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四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公司技术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未办理作业安全许可证,严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提出申请。 (二)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和落实;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在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附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同时签字。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方可批准作业. (四)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一起审批,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七条 作业监护人的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职责 (一)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监护不得作业。 (四)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 (五)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2
XXXXX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XXXXXX INDUSTRIES CO LTD 文件编号: SKEH-EG-WI-28 更改次数 : 0 发布日期 : 页码 : 第3页 共13页 文件持有编号 : 标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数量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九条 作业安全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天,间断作业要重新分析. 第十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设施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一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一)指定专人对监护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对所进入受限空间要切实做好工艺处理,所有与设备相连的管线、阀门必须加盲板断开,并对该设备进行吹扫、蒸煮、置换合格。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应挂牌标示。 (三)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必须在停机后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挂“正在检修、禁止启动”标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摘除保险等措施. (四)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要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应保证受限空间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氧含量合格(氧含量19。5~23。5℅ 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受限空间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 (五)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遵守用火、临时用电、起重吊装、高处作业等有关安全规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不能代替其他作业安全许可证,所涉及的其它作业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安全许可证. (六)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一般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所用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在金属设备内或特别潮湿场所作业,其安全行灯电压不超过12V且绝缘良好。 (九)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要进行登记,作业前后应清点,防止遗留在设备内。 (十)受限空间外的现场要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十一)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前,应先拟定紧急状况时的外出路线、方法.进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每次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十二)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不允许通氧气)。 (十三)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防止通气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新鲜空气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十四)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十五)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二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第三章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部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焊机、照明灯、风扇8小时内接线用电除外.厂区各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接线时,由需要用电部门事先通知安全管理部门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由电工进行架设。 3
XXXXX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XXXXXX INDUSTRIES CO LTD 文件编号: SKEH-EG-WI-28 更改次数 : 0 发布日期 : 页码 : 第4页 共13页 文件持有编号 : 标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外来施工单位所需临时用电电源时,必须由施工单位向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经电源所属部门主管领导审批《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实施临时电源接线作业。 第五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部门主管、供电执行部门主管和安全部门主管共同检查验收,并在《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备注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 临时供电执行部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下达整改通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供电执行部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单位不得私自拆除。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四章 带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带电作业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使用安全可靠的科学方法,采用特殊的绝缘工具和非绝缘工具,在带电的情况下,对带电设备进行维护检修和更换部件的作业。 4
XXXXX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XXXXXX INDUSTRIES CO LTD 文件编号: SKEH-EG-WI-28 更改次数 : 0 发布日期 : 页码 : 第5页 共13页 文件持有编号 : 标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 能断电作业的,绝不允许带电操作。 第五条 对带电作业人员要求 (一) 带电作业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是具备一定理论知识的电气高级技术人员。 (二) 带电作业人员应身体素质好、头脑清醒、反应灵活、基本功扎实且责任心强。 (三) 带电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身体条件不适应带电作业要求的,不得安排带电作业。 (四) 带电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设备工作原理,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熟悉相关作业指导书步骤;监护人必须学会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并持有救护资质证书。 (五) 带电作业人员应做到“三熟”、“三能”。 1. 三熟:熟悉设备运行方式、运行状况及带电作业的基本常识;熟悉带电作业检修工艺质量标准及设备构造原理、参数和性能;熟悉带电作业各种规程制度. 2。 三能:能熟悉地进行带电项目中的各项工作,掌握一般工器具的使用和维修;能编写一般带电作业项目的操作程序;能掌握常用材料、工器具的性能、规格和型号。 第六条 带电作业必须办理《带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应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八条 操作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带电作业项目,只能由少数经验丰富的电气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带电作业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程序,并附在带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同时签字. 第十条 《带电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五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发生,确保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四级: 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15米,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30米,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四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作业负责人负责填写,作业部门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最长有效期7天,一个施工点一张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5
XXXXX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XXXXXX INDUSTRIES CO LTD 文件编号: SKEH-EG-WI-28 更改次数 : 0 发布日期 : 页码 : 第6页 共13页 文件持有编号 : 标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六级风以上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作业。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必须符合要求,两端必须捆绑牢固。作业前,应仔细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必要时要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应放入工具套(袋)内,有防止坠落的措施.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梯子不得缺挡,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挡间距以30厘米为宜,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度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角要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第十三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第十四条 非载人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十七条 遵守《一般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章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通过对吊装作业的严格计划和管理,降低相关风险,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吊装货物的完整。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本标准不包含车间行车的操作,使用车间行车应严格遵守《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一)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二)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吊物下通行或站人. (三)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四)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五)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六)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6
XXXXX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XXXXXX INDUSTRIES CO LTD 文件编号: SKEH-EG-WI-28 更改次数 : 0 发布日期 : 页码 : 第7页 共13页 文件持有编号 : 标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七)任何人都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同时升降。 (八)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九)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车,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十)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十一)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十二)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 指挥信号不明; 2。 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 斜拉重物; 4. 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 重物下站人; 6. 重物埋在地下; 7. 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 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 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11.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 12。有资质的外单位在本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四条 吊装作业的管理 (一)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并得到批准后方可作业。 (二)必须按《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三)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五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执行。《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七章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相关规范与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 (一)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安全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实际情况,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作业。 (三)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 (四)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7
XXXXX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XXXXXX INDUSTRIES CO LTD 文件编号: SKEH-EG-WI-28 更改次数 : 0 发布日期 : 页码 : 第8页 共13页 文件持有编号 : 标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交底后方可施工。 (五)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六)在施工现场设围栏、警告牌。 (七)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副总审查批准. 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八)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九)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 (十)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十一)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 立即停止作业. 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 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 施工人员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十三)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政府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四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五条 《破土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八章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厂区断路作业:厂区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四条 施工单位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五条 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断路作业标识。 第六条 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第七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道路的随时畅通. 第八条 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九条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条 对《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8
XXXXX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XXXXXX INDUSTRIES CO LTD 文件编号: SKEH-EG-WI-28 更改次数 : 0 发布日期 : 页码 : 第9页 共13页 文件持有编号 : 标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的,作业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 在《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许可证. 第十二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十三条 《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九章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强化安全管理,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检修管理,确保检修过程符合安全生产要求,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司各区域开展的各类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作业。 第三条 安全管理要求 (一)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作业遵守《维修作业指导书》、《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例行保养和检查作业指导书》以及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 (二)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带电作业、高温作业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外来单位维修保养:外协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维修保养业务. (四)为保证维修保养的安全,应对维修保养作业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维修保养作业必须按指定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随意超越、更改或遗漏。坚决贯彻执行各项制度,认真操作,保证质量,加强现场的监督和检查。 (五)不论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须集中指挥、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严格纪律.作业人员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无故离岗、逗闹嬉笑、任意抛物.拆下的设备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点。 (六)维修保养主管负责向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七)维修保养现场存在的威胁作业人员安全的坑、沟、孔洞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八)维修保养传动设备、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和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禁止启动”等警示标牌,由维修人员在警示标牌上签名,留下联系电话.该警示标牌仅应当由实施挂牌的人员摘下,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摘除;条件具备的,应当对断电的把手实施上锁防护。 (九)维修保养作业中,如需要电动葫芦,行车,升降机,叉车的,需由具有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实施操作. (十)检维修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加强联系,经主管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检修,不得擅自处理。 (十一)特种作业必须有二人以上实施操作和维修,必须做到专人操作专人监护。 (十二)检修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具要符合安全规定. (十三)未经安全部门批准,不得私下彻底拆除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报警设施。 (十四)易燃易爆场所搬运设备,设施,零部件,辅助工具必须轻拿轻放,避免发生撞击,产生火星对安全造成威胁。 (十五)在有压力释放等放空管区域附近开展检修作业,需同相关区域负责人确认设备的运行状态,并确定沟通及防范措施,避免被意外的泄放所伤害。 (十六)夜间需继续开展检维修的场所,应当保持照明充分。 9
XXXXX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XXXXXX INDUSTRIES CO LTD 文件编号: SKEH-EG-WI-28 更改次数 : 0 发布日期 : 页码 : 第10页 共13页 文件持有编号 : 标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七)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当统一服从工程部的指挥及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十八)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维修人员安全时,应立即通知检维修人员停止作业,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疏散到安全的区域,清点人数。 (十九)在有毒、有害、可燃、可爆作业场所的检修人员,应与现场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作业场所应备有安全、可靠的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同时应与设备、安全主管部门联系,随时准备应急处理工作。 (二十)下列情况,禁止进行检修作业: 1. 正在运行的机械设备; 2. 没有卸压的容器、管道; 3. 没有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 4。 没有切断电源的设备; 5. 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检修项目; 6。 没有进行安全交底的设备; 7。 检修项目没有安全负责人; 8。 没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9。 设备维修专业应对口,不得跨工种进行设备维修。 (二十一)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4. 检修完毕,应当由实施断电,挂牌(或上锁)的人员去(解锁)、摘牌,送电. 5。 恢复防护罩等各类安全防护装置,复位各类安全报警设施。 6.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设备使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凡是外来单位来我司协助维修保养活动,生产线大修活动,必须申请办理《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六条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十章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术语 (一)高温:环境温度高于35℃时. (二)高温作业: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三)生产性热源: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第三条 作业管理 (一)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二)高温车间作业时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 10
XXXXX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XXXXXX INDUSTRIES CO LTD 文件编号: SKEH-EG-WI-28 更改次数 : 0 发布日期 : 页码 : 第11页 共13页 文件持有编号 : 标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发放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和降温饮品。 第四条 健康和教育管理 (一)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 (二)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 (三)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教育内容包括: 1. 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2。 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3。 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第十一章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作业前工艺负责人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带领操作、监护等人员察看现场,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条 盲板的选用、制作、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一)盲板的直径应与阀门和管道的口径相适应,并且必须保证能承受运行系统管路的工作压力。 (二)介质为易燃易爆物质时,盲板不能选用破裂时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 (三)盲板应有大的突耳,并涂有特别的颜色,以达到醒目. (四)盲板以及与盲板相配合的密封垫应按管道介质的腐蚀特性、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严禁用有裂纹、伤痕的材料或石棉板作盲板材料. 第三条 安全管理要求 (一)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必须配戴适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抽堵盲板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作业人、监护人必须按规定穿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应急处理。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二)进行抽堵盲板作业必须确认部位,每个抽堵盲板处应在现场挂牌,表明盲板位置。 (三)抽堵盲板前应将管道和设备内的压力泄掉,排尽残余物料。 (四)在气体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负压,以防止气体喷出造成事故. (五)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堵盲板时,应在系统泄压后保持微正压,以防止空气吸入造成事故。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六)如抽堵盲板在高空中进行应执行高空作业有关规定,事前搭好脚手架,并经专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登高抽堵。 (七)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八)室内进行抽堵盲板时必须打开门窗或用符合安全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 (九)作业前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应离开现场。 (十) 抽堵装可燃介质的容器和管道的盲板时应使用铜质或其它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条 凡是我司盲板抽堵作业都需要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 作业监护人职责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完全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严禁离岗,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做好作业监护记录,并交部门文员存档。 第六条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 会签记录 11
XXXXX 工 业 有 限 公 司 XXXXXX INDUSTRIES CO LTD 文件编号: SKEH-EG-WI-28 更改次数 : 0 发布日期 : 页码 : 第12页 共13页 文件持有编号 : 标题:危险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部门 姓名 签名 准备 向红 会签 乔胜秋 会签 赵勇 会签 会签 会签 会签 会签 EHS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工程部 王维兵 陈才林 朱建军 庄新斌 李健生 日期 5.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限: 下列表单保存期限为1年。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许可证 SK-EG-EHS—01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SK-EG-EHS-02 带电作业安全许可证 SK—EG-EHS—03 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 SK-EG-EHS—04 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 SK—EG-EHS-05 破土作业安全许可证 SK—EG—EHS-06 断路作业安全许可证 SK-EG—EHS-07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许可证 SK-EG—EHS—08 抽堵盲板作业安全许可证 SK-EG—EHS-09 动火证 SKH-GA-FO—09 6. 更改说明: 无 制作: 审批: 抄送: 工程1份,生产部2份,品管1份,预涂1份,PPIC1份,总务1份,EHS1份。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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