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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密尔的自由观及其当代价值

2022-05-09 来源:好走旅游网
254现代交际·2018年20期

论密尔的自由观及其当代价值

郭胜

(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19)

摘要:约翰•密尔是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历程中的一位承前启后的代表人物,他的思想既继承了传统自由主义的精华,又开启了现代自由主义的研究,因而他的思想具有重要的地位。自由作为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它具有怎样的含义呢?他的自由观又具有哪些内容呢?基于以上问题,对密尔的自由观进行了探讨。以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作为切入点,挖掘密尔自由观的思想渊源,通过论述密尔自由观的内容,阐明密尔自由观在现代仍然具有价值。

关键词:密尔 自由观 当代价值中图分类号:B56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0-0254-03

自由主义在西方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一直以来,自由都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目标。自由作为人之为人的基本规定,它的含义是什么呢?自由是否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自由具有哪些特点呢?尽管在密尔之前有很多学者也对自由进行了阐述,但研究的内容都不全面。直到密尔才第一次对自由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作为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一位卓越代表,他既批判性地继承了传统自由主义的思想,同时,又推动了传统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的转变。密尔所著的《论自由》是西方自由思想发展史上一部具有跨时代意义的经典,他对自由观的阐述也集中在这本著作中。鉴于此,本文选择《论自由》作为研究密尔自由观的重要文本。一、密尔自由观的思想来源(一)洛克的自由主义学说对密尔自由观的影响洛克的自由主义比前人更具现实性,也兼顾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换句话说就是,他的自由主义对个人、国家和政府等方面都是比较好的。洛克的自由主义的基础是自然状态和自然法,他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有着本质的区别,洛克认为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种人人平等自由的状态,这也为洛克把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过渡到社会状态中提供了重要的支持。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他的自由是在社会契约下的自由,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这使得人们对自由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他的自由主义非常注重个人自由,忽略了对社会自由的研究,强调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却没有对个人自由危害社会自由这一个角度进行阐述。密尔看到了洛克这一方面的问题,加强了对社会自由的研究,同时也为防止个人自由危害社会自由提出了一些原则。(二)托克维尔的民主主义思想对密尔自由观的启示托克维尔一直热衷于追求自由,《论美国的民主》“实际上是在分析‘民主社会’这一新的社会形式如何在美国展开”。在书中他对自由的不恰当应用表示非常担忧,尤其是“多数人的暴政”这一问题。托克维尔指出“民主政府的本质,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因为在这种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1]p282拥有绝对权力的多数有着强大的力量,它可以按照多数的意志为所欲为,没有人能够与之对抗。“多数”的权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托克维尔不得不深思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多数”的意志如果被“多数”中的“少数”所掌控,那么“多数”将为这“少数”所服务。现代学者顾肃指出“托克维尔第一次明确系统的论述了自由与民主可能的冲突,提醒人们防止多数的暴政,民主制度的危险不在于无政府状态,而在于其绝对权威借多数之名扼杀个人的自由”。[2]p224“多数人的暴政”会对个人的自由造成极大的损害,甚至会造成社会的极端化。托克维尔对于“多数人的暴政”的研究,使得密尔认识到社会舆论所造成的危害,从而为密尔限制社会舆论思想准备了条件。(三)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对密尔自由观的影响作为一位杰出的功利主义者,边沁研究自由的视角非常独特,与传统的自由主义者不同,他是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来判断行为是否合理。功利主义强调行为的结果,否认人的动机。边沁认为,一种行为是否合理的主要的依据是“(就整个共同体而言)当一项行动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它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功利原理”。[3]p59密尔的自由观受到边沁的功利主义影响很大,密尔不仅将功利主义吸收进了自己的自由观,而且还对后者的功利原则进行了修正。边沁认为快乐的区别只有量的差异,本质上都是一样的。密尔则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差异,还有质的差别,精神层面的快乐远远大于物质层面的差别。此外,密尔还对最大多数的幸福原则予以修正,他承认每个人都可以追求自己的幸福,但是人们在追求幸福时不能伤害别人的利益。如果人们自己的利益和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社会共同体的利益为重。因此,密尔不仅注重个人利益,而且更加关注社会的利益,比边沁功利主义下的自由更加全面。二、密尔自由观的基本内容(一)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密尔认为思想和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可以说,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是社会民主发展和进步的基石。不管哪一个阶级,哪一个种族,都平等地享有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这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正如密尔所说:“不论他是作者简介:郭胜,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科学技术哲学。

论密尔的自由观及其当代价值基督教徒或异教徒、富人或穷人、执政党或反对党、男人或女人,除了诽谤、讽刺以及人身攻击外,都有表达自由意见的自由”。[4]p164密尔认为思想言论自由具有高度的自由性,但并不意味着这种自由就不受限制,就是无条件的,而是说存在一个界限,一旦超出了这个界限,自由就成为不自由。因此,密尔指出:“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是方式上须有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7]p62为了使得思想和言论自由能够顺利地实现,每个人必须保持谦虚宽容的态度。人们必须学会怎样才能让自己的思想尽量少犯错误。经过一番探索,密尔发现自由讨论是纠正自己犯错误的最好方式。另外一方面,言论自由也应当受到限制,言论的发表应该是公平公正的,不能带有负面情绪,否则会在无意识中影响言论的指向。人们应该秉持冷静客观的眼光来处理双方的意见,不能因为对方的观念与自己不同就极力打压,这并不符合言论自由的宗旨。(二)个性自由与人类幸福密尔坚持和保护人们的思想和言论自由,他认为这是人类幸福和进步的前提,同时也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社会的基本准则之一。只有在思想和言论自由得以实现的情况下,个性自由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人类的幸福也才能实现。密尔认为:“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就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7]p66密尔认为个性的自由发展代表的是人们的一种价值观,只要人们自己认为这符合自己的利益,这就值得践行。这也是自由的一个重要特征,人们可以选择各种各样的自由,任何人都无权指责,正如约翰•格雷指出:“一个自由的个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的选择。”[6]p73-77在另一个方面上,也可以理解为这是密尔极力倡导个性自由发展的必要性,因为这是和人类的幸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密尔认为个性自由地发展是人类幸福的前提条件。密尔指出:“个性的自由发展乃是福祉的首要因素之一”。[5]p66,关于人类的幸福概念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和衡量方法,由于主体的经验和意志的不同,对幸福的理解也就千差万别。对于同样的一种生活方式,人们的幸福感可能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允许人们保持自己个性的自由发展,鼓励人们去追求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才能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幸福。追求幸福一直都是人类不懈追求的目标,而且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发展水平地提高,人们对“个性”的诉求越来越高,这是必然的。正如密尔所说:“一旦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人们就会在活动中发现他们的幸福,其中,选择或‘个性’是一个必要的构成要素。”[5]p53(三)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威密尔认为,随着大众民主制的发展,社会的每个方面都被社会权威所笼罩着,这在客观上要求在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限。因此,这就更需要为个人意志、个人独立和社会的多样性保留一个独立的空间,任何的政治性的权威都不能侵入,并且社会性权威和力量也都不能侵入的空间。只有在这里,个人的权利、自由甚至独立才255有保障。因此,密尔为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设置了一条界限。这就是“伤害原则”,即“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 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于正当, 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5]p9-10密尔对于个人自由是非常重视的,他指出为了使得社会共同体能够有秩序地运行,个人的自由必须得到顺利的实现。假设共同体的各个成员的矛盾是非常尖锐的,每个人为了自己的自由而去损害别人的自由,这就陷入了无政府状态,这不符合民主制的要求。这条原则为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划定了界限,确定了自由的权力,同时也指出了个人所需承担的责任。三、密尔自由观的当代价值(一)倡导个性自由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密尔看来,个性自由是一种“生活的实验”,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去选择,去规划自己的人生。但是,一经选择之后,人们必须对此承担所产生的后果。密尔在《论自由》中着重论述了个性自由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因此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即促进人的全面的发展的首要条件之一就要倡导并实现个性自由。密尔认为要使得人类发展得更加完满,就必须保持并发展人的个性。他的理由如下:第一,个性自由有利于培养“天才式”人物的出现。“天才必须生活在自由的土壤之中,也才能在自由的氛围中呼吸”[5]p74,不是说每一个人都能成为“天才”,或者说天才就是全知全能的,而是说“天才式”人物的出现对社会成员有一种指引作用。当社会中的成员在发现“天才式”人物出现的时候,便会不自觉地反省,检查一下自己的各项能力素质,从而发现其中的不足,进而采取措施以弥补短板。客观上,这促进了一个人的思辨力、判断力以及反思能力的发展,人们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自己的发展规划进行更改,以此缩小与天才的距离。第二,个性自由能够促进一个人创造力的发展。密尔指出“首创性乃是人类事务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5]p75,“首创性”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创新能力,这就要求人们要敢于打破常规,发散思维,不断更新人类的认识能力和改造能力。但是,所有的一切都要依赖于个性自由的实现。假设社会中的人们个性一致,那么这便会造成思维规律的一致性。这样,创新能力就难以发挥出来,这对社会来说是一种沉重的打击。我国目前正在实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的在于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活力,推进产业结构的升级,促进综合国力的发展。这个战略地实现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创新能力,而这又都依赖于个性自由的支持。第三,个性自由有助于促进个人道德素质的提升,进而推进社会道德的发展。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每一个人都会不断面临道德的判断和选择,不同的人所面临的道德问题是不同的,这就使得人们在作出道德选择的时候就会有差别。可以说,世界上没有普遍的道德准则。道德准则的制定是本区域的人根据以往的实际情况或者本地人民的意愿而制定出来的,一旦越出了这个范围,它是否还能继256续发挥作用呢?这就值得商榷了。个性自由也赋予了人们这样的一种权利,面对道德选择和判断的时候,人们可以根据自己面临的现实情况而自主地作出选择,不必受到先前的道德条件的制约。个人的道德能力在这样的情境中才得到了提升,从而也促进了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 (二)着力塑造实现个性自由的最佳环境,增进社会的共同幸福在密尔看来,个性自由是我们人类社会中一项必不可少的自由,它是增进社会共同幸福的重要推进剂。为了使得个性自由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我们必须着力塑造实现个性自由的最佳环境。个性自由存在于社会个体中,并与社会相互影响着。因此,要塑造实现个性自由的最佳环境,这需要个人和社会两方面共同地努力。为了能够顺利地实现个性的自由,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始终坚持自己的个性。社会共同体具有广泛的社会成员,每一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和兴趣点都不同,这就造成个性自由的多样性。个性自由都是平等的,没有优劣之分,任何人都无权指责他人的个性。社会共同体中的人们也无须力求自己的个性自由与别人相同,因为这就是自己内心本质的体现,也是人的特异性的表现之一。第二,提高社会生产力,为实现个性自由而提供充足的物质保障。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首先必须满足吃、喝、住、穿等经济基础,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文化、宗教等上层建筑。”[8]p776-778。个性自由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必须在物质条件得到满足之后才有可能去实现。这是与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相适应的,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发展个性自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进社会共同体的幸福,这是精神层面上的共同富裕。第三,充分发扬社会民主,为实现个性自由提供一个坚实的政治保障。民主制度下的社会最有利于促进人民的知识和道德水平的提高,人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证。充分发扬社会民主,人们可以享有更加充分的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充分实现个性的自由发展。与此同时,人们还拥有可以管理国家的权力,从而养成了一种积极进取、自强独立的性格。当人们认为国家统治者所采取的措施有可能损害个性自由的时候,他们还可以建言献策,努力改变这种不利的条件,这对于促进个性自由的发展无疑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三)界定个人自由与所承担的社会义务的关系自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实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们的个性自由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发展。但是,在另一方面,这也带来了许多问题,例如拜金主义大行其道,食品安全问题严峻,贫富差距悬殊,官员作风涣散,民主化进程缓慢,等等,这给我们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人,都可以被视为个人自由与所承担的社会义务二者发生矛盾的表现。因此,我们现代交际·2018年20期

必须界定个人自由与所承担的社会义务的关系,只有这样,二者才能有序而稳定地发展,从而推进社会的进步。如前所述,密尔为个人自由和社会之间的权力设置了一条界限,他指出“第一,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5]p112密尔指出了个人自由与所承担的社会义务的关系,即二者统一于实现社会共同体的幸福中。个人自由的实现必须以其承担的社会义务为前提,这种义务就是不能伤害别人的利益,而且要积极承担责任。遵守义务是实现个人自由的保障,不存在实现了个性自由却不遵守社会义务的情况。界定个人自由与所承担的社会义务的关系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于社会来说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对于个人来说,社会义务也意味着一种责任。责任意识是人的行动指南,一个人有什么样的责任意识就有什么样的行动,如果责任意识发生了变化,人的行动也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如果一个人接受了某种社会义务,他的内心就形成了一种稳定的准则,对外表现就是一种社会责任。一旦形成了稳定的社会责任感,个人就会与社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就统一起来了。对于社会来说,界定了个人自由与所承担的义务的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共同体的幸福。社会共同体是由个人来组成的,个人只有在承担社会赋予的义务时,完成对社会的守护,才能在一个适宜的环境下实现个人的自由。个人自由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否则,终将会造成“多数人的暴政”,这会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参考文献:[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3](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4]陈鸿瑜.约翰•密尔的政治理论[M].台湾: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M]许宝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6]John Gray.Mill On Liberty:A Defense[M].London:Melbourne and Henley,1983.[7](英)约翰•格雷.密尔论自由:一个辩护[M].毛兴贵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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