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
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 跟踪整改制度 (试行)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城市房屋拆除与爆破;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7、起重吊装工程; 8、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9、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0、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基础、结构、装饰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消除或减少危险性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2、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3、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整顿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4、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5、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在施工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且必须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7、施工单位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演练资料形成成面记录存入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危险辨识与评价;应急设备与设施;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保护措施与程序;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培训与演练等。
8、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工程施工台帐,每周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2、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及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3、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沟通信息,确保重大危险工程施工的信息畅通。
4、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全市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第二篇: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
重大危险源公示、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部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1、建设部建质【2005】217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2011)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
第四条 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志。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治理情况报集团公司。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要由项目经理发布,各项重大危险源要有专人负责,负责防护措施到位,检查、检测、监控到位。危险源消除后及时予以销项。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对列为重大危险源的,应重点跟踪管控,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
第三篇: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
重大危险源 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化对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公示和跟踪整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隐患;
2、建设部建质[2005]217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3、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2001)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如实申报拟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并提交对拟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控和应急预案。
第四条 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按规定提供专家论证审查意见、监控措施、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等内容,在施工前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司建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的重大危险源,并在施工工地设置危险源的警戒线和警示标记。
醒目位置挂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危险源、施工部位、防护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并定期把整改措施和治理情况报
送当地安全监督机构。
第六条 监理单位对工程中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的公示、监控、整改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安全部门应建立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台帐,对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源,应重点跟踪监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督查和抽查,并每季向哈尔滨市建设局报告重大危险源(建设部建质〔2004〕214号文规定的“专家论证审查项目”)的普查登记、社会公示、监控措施和整改治理情况。 第四篇: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制度
施工现场为创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有效实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加强事 故的预警预防预控工作,降低事故率,保证经济建设的正常程序,现就我县加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重大危险源的认定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危险源 1、违反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2、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检查,分项检查中保证项目得分不足 40 分或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得分为 0 分的。
(二)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 虽未超过 5m(含 5m),但地质条件中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 沟(槽)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水平混凝土构件横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 8m,或跨度超过 18m,施工总荷载大于 10KN/m2,或集中荷载大于 15KN/m 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 6、起重吊装工程;
7、悬挑式脚手架,高度超过 24m 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吊篮脚手架;
8、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制定重大危 险源的管理制度, 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 认真组织实施。
(二)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 应急预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凡属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四)对存在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技术人员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重大危险部位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
(五)施工单位应对从事重大危险部位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作业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活动中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控制并及时分析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六)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分部分项各道工序,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构件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辨识,登记,汇总重大危险源明细,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部位进行环节控制, 并公示控制的项目, 部位, 环节及内容等, 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 对危险源采取的防护设施
情况及防护设施的状态,责任落实到人。
(七)施工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公示项目作为每天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安全交底内容,提高作业人员防范能力,规范安全行为。
(八)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建立重大危险源施工档案,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第五篇:重大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
江苏黄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公示告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部门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条 推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交底中将施工危险情况、采取的措施、解决的办法以书面告知的形式或告知牌的形式通知作业人员。
第三条 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安全风险 2、危险源通报 3、安全制度和规程 4、紧急反应程序 5、个人防护使用要求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防止重大事故的第一步是确认或辨识重大危险源。对危险源的辨识基本原则是:
(一)本质属性有潜在危险性: 1.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
2.有中毒窒息危险; 3.有高空坠落危险; 4.有烧伤、烫伤、腐蚀危险; 5.有飞溅物打击危险;
6.有被物体绞、辗、挤压、撞击、切割、挂带危险; 7.有被车辆系统伤害危险; 8.有倾覆、危险; 9.有触电伤害危险;
10.其他容易导致人员伤害、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危险。 (二)隐患容易产生又不易被发觉、且难于控制。
隐患泛指潜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从理论上而言,凡存在隐患的设备、岗位、场所都可视为危险源;但是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凡是有本质属性危险性的设备、岗位、场所都视为存在隐患,都一概作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根本依据,以造成危险源过多过滥,失去重点监控意义。
第五条 重点告知内容:
1、危险源危险源危险源危险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告知措施:
(1)安装、拆卸吊机等起重设备和高脚手架、模板等设施时,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并在施工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2)在高处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3)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拴好安全网。
(4)高空作业点下方不得有人逗留,工作中严禁上下抛掷工具和材料。
(5)严禁用绳索、软线、链条等代替安全带。
(6)开挖深度超过2m时,其边缘上面作业同样应视为高处作业,要设置警示标识。
(7)大雨和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
大型构件起重吊装等作业。
(8)高处作业人员严禁穿硬底鞋。 2、危险源:触电 告知措施:
(1)施工所用电气设备绝缘必须良好,凡有裸露带电的电气设备和易发生电击的危险区,都要设围栏、护网、箱、闸等屏护设栏设施。
(2)施工用电的线路及设备,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安装设置,并符合供电部门的规定。
(3)严禁将电线线路搭靠或固定在机械、栏杆、钢管、扒钉等金属件上(4)手持电动工具应由专人管理,手柄绝缘良好,凡不符合要求的机具严禁使用。
(5)变、配电室严禁使用易燃的材料建筑,建筑结构应符合防火、水、漏、盗、防小动物串入及通风良好的要求;在采用外来电源和自备发电机两个电源交替使用时,必须安设能防止两个电源的连锁装置。
(6)施工现场生产和生活用电要统一规范、布局合理,并保持接地装置可靠,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7)电焊机必须接地,电焊机用毕必须切断电源。
(8)接地线应用不小于25mm的多股软铜线,装接与撤除接地线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和设监护人。
3、危险源:起重伤害 告知措施:
(1)吊车工、指挥人员要了解起重机械性能。 (2)起吊时必须专人指挥。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具体起重控制措施见《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4、危险源:机械伤害 告知措施:
(1)操作手要了解机械设备性能。 (2)操作手要掌握机械操作规程。 (3)具体控制措施见《施工技术规范》。 5、危险源:坍塌事故
发生塌方后,应先检查塌方处是否还有可能的塌方危险,当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抢救,如还可能造成二次塌方,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清理坍塌土方不可使用工具,应人工清除,避免对伤员的二次伤害。
受土方坍塌伤害的人员可能造成内伤,脊柱伤害骨折,因此也不可急速摇动或移动伤员。应多人平托伤员身体,缓慢将其放置于平坦的地面上。止血和人工呼吸处理同上。
第五条
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告知制度,在施工现场或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要进行公示或警示,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造成事故的后果、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使在重大危险源场所的全体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的基本常识,做到相互监督,自觉遵章守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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