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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2021-09-11 来源:好走旅游网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所有需付费的项目和物品等,如水,电,燃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供暖设备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费,并承担用户的一切违约责任。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乙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

继续租赁,则需签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 擅自拆改承担租赁房屋结构或改变承担房屋用途的

2. 拖欠租金累计达半月

3. 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在终止合同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

乙方。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合同期内,如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见第十一条)或乙方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停止租用的,甲方不退还保证金¥ 元。

第十四条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共2页,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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