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贵州民族文化旅游
摘要:贵州民族文化旅游是贵州特色旅游的支柱,它依托于贵州丰富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成为贵州乡村旅游的闪光点。目前贵州民族文化旅游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对贵州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促进贵州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提出了相应的意见。
关键词:贵州 民族文化 旅游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共有49个民族成份,其中有布依族、苗族、侗族、水族等17个世居民族,不同的民族拥有不同的文化。由于贵州省地处山区,地形地貌复杂,拥有多种类型的生存环境,即使同一个民族由于生活在不同的地域,其文化也各具特色,如安顺地区的屯堡人,他们的语言、服饰、民居建筑及娱乐方式都沿袭着明代的文化习俗,经历600年的历史变迁,既执着地保留其先民们的文化个性,又在长期的耕战耕读生活中,创造了自己的地域文明,形成了现在我们称之为“屯堡文化”的这一种独特的汉族文化现象,是研究明代汉民族的活化石。此外,不同民族生活在同一空间、其文化也相互影响,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共同创造出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他们都是贵州民族文化传承、传播于创新的根源。根据2000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贵州省少数民族人口146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7.85%,其中苗、侗、布依、水、瑶、彝、土家、仡佬等世居的少数民族达17个之多。在贵州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各个民族的民俗文化交相辉映,构成一个绚丽的民族文化艺术长廊。
贵州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贵州加强了对民族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打造了适应市场需求的贵州民族文艺品牌。贵州旅游业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发展,20多年中,由于没有适合旅游者的晚间娱乐活动,“贵州旅游”这个品牌一直存在文化含量低、旅游活动要素缺乏的重大缺陷,来贵州的旅游者只能“日游神奇山水”而多感不够尽兴。没有日常性的旅游文化演出,使贵州旅游业收入体系不完整,损失巨大,并且不能有效地宣传贵州,影响贵州旅游业的整体形象。2005年,被热切盼望多年的《多彩贵州风》这个文化品牌终于诞生了。这台演出一经问世,就取得了极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响热烈。
第二,民族文化旅游宣传进一步到位。平塘县的大型音乐情景剧《玉水不夜天》的开演、“贵州旅游形象大使选拔赛”、“多彩贵州民间能工巧匠大赛”等活动,为贵州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利用注入了新的元素,并且推动了民族文化旅
游的开展。
第三,乡村旅游得到了有效发展。贵州省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把贵州省建设成为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旅游大省。屯堡文化旅游景区、岜沙苗族文化旅游景区、肇兴侗族文化旅游景区、兴义万峰林乡村旅游景区等民族文化旅游区域得到进一步支持和发展,尤其是建立了一批具有先进理念的生态博物馆,满足当代对古老文化传统既要保护又要发展的要求。
在开展民族村寨旅游活动中,一些优秀的民族文学艺术得以挖掘利用,如屯堡地戏、布依族的“八音坐唱”等,一方面增加了乡村旅游的文化含量,提高了游客的游兴,另一方面加强了民族艺术的传播。
然而,目前贵州省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仍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不平衡。
虽然目前贵州省开展乡村旅游的村寨有2600多个,并且数量在逐步增加,也树立了一些典范,但开发利用明显不平衡。主要是地区间的不平衡,民族文化旅游仍然集中在黔东南地区的雷山、台江两个县,其次是“后起之秀”黎平、从江、榕江旅游区,其他地方则较少有开展;尽管有关部门设计了六条蕴含民族文化旅游元素的精品旅游线路,但实际上没有一条是能够完整地被广大旅游者采纳,究其原因,一是大部分旅行社和游客为节省旅游成本,选择了部分线路中的部分内容;二是旅游设施不完备,出了交通的原因以外,旅游住宿的分布极不合理也是重要原因。
第二,民族文化旅游开发仍处于较低水平。
目前,贵州省开展乡村旅游的地方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初级阶段的“农家乐”形式,民族文化演出也基本是简单的歌舞表演,而其他的文学艺术形式以及纺织、刺绣、蜡染等几乎没有展示;出售的工艺品种类少、质量不高、价格高,不能很好的满足游客的审美需求。因此,虽然乡村旅游游客数几乎占了全省游客总数的三成,但旅游收入却只占了全省旅游总收入的8%左右,效能较低。
第三,民族文化旅游发展缺乏个性特色
贵州作为多民族省份,可进行旅游开发的民族文化旅游资源众多,在已开发的资源中有苗、侗、水、布依族文化,但旅游者在经历旅游行程后,在感受了各民族热情洋溢的接待和欢迎后,往往在旅游评估中无法分辨经历的民族文化特点,各民族文化表现除了热情的歌舞外,其特色缺乏可分辨性,缺乏自己的个性特征,无法满足游客在旅游经历后的评估和鉴别,使得文化的可识别性的特点在游客的宣传中的不到发挥。
第四,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异化现象”。
这方面,最为突出的是一些“假民俗”表演和假冒伪劣民族旅游商品的出现。民族活动在保持原生态的基础之上,适当进行艺术加工是可以并且必要的,但一些“民族表演”的编排、演出中,由于表演者不懂得这些民族文化真正的审美价值,错误迎合旅游者的庸俗需求,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异化,失去了民族文化的“原汁原味”,成为失去自我甚至媚俗的“大杂烩”式的“假民俗”。
第五,民族文化旅游缺乏体验性。
随着旅游经历的丰富,旅游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现在已不再满足观光型旅游,而更期望休闲的、体验式的文化特殊性旅游。这时候就需要民族文化旅游的发展有可进入性和可体验性,就要让游客能在有文化特色的旅游地停留,能为他们提供深入民族文化生活的机会,而当前的旅游开发往往重观光性,忽视了游客体验的需求。
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文化,打造贵州民族文化旅游
如何使贵州民族文化旅游体系更加健全,从而保证贵州特色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适度开发与适当“反哺”并举。
首先,开展民族文化旅游必须坚持“细水长流”的原则。民族村寨既不能完全封闭起来,也不能完全一下子放开,政府在这方面的引导、控制作用非常重要。对旅游资源的评价要以空间容量、经济容量、社会容量、生态容量为标准,其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生态容量。与之相关联的旅游环境应以同样的标准判断。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只看到贵州旅游资源的丰富性,却忽视了它的脆弱性,更极少顾及旅游环境的承载力。现在,文化旅游者人数已大大超过少数民族旅游村寨的接待能力,一些村民疲于应付,对旅游者越来越麻木,甚至厌倦;在一些地方,商品意识被空前放大;思想状态的改变还导致部分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出现断层现象。应对这样的危机,除了制定合理承载量,采取限量办法外,对游客应当进行适当引导、教育,要使他们了解贵州少数民族的特点。
其次,对于民族文化,旅游业必须补偿性利用,“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是民族文化开发、利用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在实践中要有意识、有组织地搞好民族文化的传承,不论是“博物馆”内,还是“博物馆”之外,对民族文化,应有专人研究、整理、培训、传授,使之不致失传。这决定了旅游业对民族文化生态必须尽到“反哺”的义务,要有必要的投入。只有适度的“反哺”,才能实现民族文化旅游的长久发展。
(二)尽快提高民族文化旅游水平
提高民族文化旅游水平,一是使开发利用的结构趋于平衡合理。做到这一点,不仅可以实现共同富裕,并且可以降低大众旅游热潮对于部分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的冲击力。目前出现的冷热不均现象,除了交通、住宿等条件制约外,
一些旅行社不了解、不推介或推介不力也是重要原因。二是对少数民族文化在保护的前提下进行深度开发,使民族文化旅游真正打文化牌,提高旅游品质,满足游客越来越高的旅游需求,并且实现开发利用效能的提高,增加旅游收入,实现政府、游客、旅游目的地群众的共赢。三是对民族文化演出和旅游纪念商品两个市场,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对于纯粹的假民俗表演应当坚决取缔,并且重罚;对于一些有瑕疵的民俗表演,应当加以监管,促其改正。旅游纪念商品是满足游客审美需求的重要物质,其对于游客旅游满足感的重要性往往超过民族文化演出,需求量大于民族文化眼熟,影响力也高于民族文化演出,因此更应重视。
(三)强化民族文化个性和特色的发掘和宣传。
民族文化个性和特色是一个民族在日常生活行为过程中稳定而持久的文化特征,可以在民族生活的衣、食、住、行、娱等方面表现,是游客进行民族文化识别和民族特征识别的基础,也是游客差异化旅游的基础。在贵州如此多民族的情况下,应由政府牵头,各学术研究机构和旅游企业合作,针对已开发的民族文化旅游,从衣、食、住、行、娱等方面整理和发掘各民族文化特色,系统规范地整理出各民族文化中有群众基础和民族特色的标志性事件进行宣传,同时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民族文化特色知识的系统培训,强化宣传和介绍本省不同民族文化的个性特征,使游客在旅游过程中能感受和了解到民族文化差异,有意愿去体验不同的文化,满足差异化旅游需求。这样,游客在旅游结束后可以向自己周围人群讲解自己的旅游感受和经历,获得掌握有别于自己周围人群的知识的成就感。
(四)规范和加强民族文化村寨向民族文化旅游休闲地转变的建设。
民族文化村寨是指历史较为久远,在一个或多个文化要素或民俗特征上能代表该民族文化特色的典型的民族聚居地。它比较全面系统地展现着原生态的民俗文化,是游客体验民族文化特色的理想驻留地,针对民族文化旅游发展趋势和国家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在政府和旅游企业的合作下,寻求和开发一批有民族文化特色的宜居民族村寨,在改善好当地民族居住条件的同时,对原民族居住房屋进行保护和改造,使之成为游客可居住的房屋,为游客能体验民族文化特色提供条件,满足游客对不同文化的体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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