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主耍的当事人有业主、监理单位及承包商三方。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业主与监理单位以及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米约定的。业主通过合同将自己对承包商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委托授予了监理单位,所以.承包商与监理单位之问虽无直接关系,也未签订合网.但它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为使各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平等.有利于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也编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业主与承包商之问存在着直接的合同关系,我们习惯上把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称之为承发包的合同关系.业主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商.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构成了合同双方相互关系的法休依据。两者之问实质上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承包商是被业主雇佣来进行工程建设的,但并不惫味粉业主可以随时以任何方式指挥承包商的建设活动,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业主就不能再直接指挥承包商的施工活动,承包商有权拒绝业主下达的这一类指令.而承包商执行业主的指令同样也是违反合同的行为,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实践证明:业主对承包商干预得越多,工程完成得越差;而业主千预得越少,甚至完全由监理工程师来组织、协阅、控制,翔工程完成拐越好。
(2)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也存在着直接的合同关系,业主一方面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另一方面要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单位进行监理,因此业主与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之间
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两个文件来加以明确。一是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文件中,详细地规定了被委托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贵,其中包括监理工程师对业主的约束力和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条件的权力。这就奠定了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工作关系的基础。另一个文件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这份文件规定了监理人员的数盘、岌质、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并对监理人员生活方面的安排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监理服务协议中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也须予以说明,但在监理协议中明确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要与施工合同中所赎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力保持一致。
在监理合同中一般还要明确,业主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这是业主对监理人员的制约。但是这种制约不应影响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件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的权力,包括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的权力。
(3)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两者都受转于业主,它们之何没有任何合同,也没有协议,它们之问的关系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条件中可以明确地体现出来。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之间是监理与彼监理的关系,承包商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在沙及或关系到工程的任何事项上,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承包商都要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完成的任何工作都必须达到监理工程师润愈的程度。承包商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份和管理,但是,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任何监普和管理都必须符合法律和实际情况。如果承包商认为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能接受,他有权提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是法律对承包商的保护。
综上所述一项工程的实施是由各自相对独立而又相互制约的三方共同完成的,正确处理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三者的关系,是保证工程按合同条件进行的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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