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安全生产法》确定哪几项基本法律制度?
Administrator 答:《安全生产法》共确定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分别是:
发帖: 15982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来自: 厦门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五)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六)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七)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
261.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什么措施?
答: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二)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262.什么叫职业危害?
答: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和遇到各种不安全因素而有损于健康的危害。
263.职业危害包括哪些危害?
答:职业危害一般包括:
(一)在生产过程中的危害,可分为化学因素的危害,如有毒物质和生产性粉尘的侵害;物理因素的危害,如高温高压、电离辐射、噪音等;生物因素的危害,如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疫病、细菌、病毒感染等。
(二)与劳动状况有关的危害,如作业时间过长,劳动负荷过重等。
(三)与生产环境有关的危害,如厂房狭小,通风和照明不合理,缺乏防寒取暖和防暑降温设施等。
26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应当有哪些内容?
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有:
(一)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如必须就劳动安全条件、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有关劳动安全的事项进行明确;
(二)必须载明有关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如应写明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防止职业危害的各种有效措施;
(三)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都必须在合同中载明。
265.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权利?
答:(一)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三)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可以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及民事赔偿。
266.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哪些义务?
答:(一)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四)要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267.生产经营单位的哪些行为是对从业人员权利的侵犯?
答:(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68.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哪些监督职责?
答:(一)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有监督权;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监督权;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四)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建议撤离权;
(五)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
26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时,可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可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如发现无法保证安全,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70.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注意哪几个方面?
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注意:
(一)检查的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上,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事项,不能予以干涉,同时不得提出与检查无关的其他要求;
(二)检查要讲究方式、方法;
(三)作出有关处理决定时要慎重,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
27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职业病怎么办?
答: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论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应在确定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检查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如职业病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以享受职业病待遇。(卫生部、劳人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7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做到哪几点?
答:(一)应当忠于职守。对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地按照法律法规积极主动、认真地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二)坚持原则。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在是与非、合法与违法等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不能让步;
(三)秉公执法。在检查中对一切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不折不扣、不偏不倚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公正无私;
(四)必须出示有效执法监督证件;
(五)保守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27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需要作出书面记录的事项有哪些?
答:(一)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包括检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以“日”为单位。
(二)检查的地点。一般就是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检查的内容。一般为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必须逐项、如实记录。
(四)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必须逐项、如实记录。以上的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74.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的问题;
(二) 受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7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建立和落实举报制度时,要做到哪几个方面?
答:(一)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举报,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失职或者违法、违纪行为;
(三)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材料;
(四)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76.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的内容是什么?
答:报告、举报的内容包括两类:
(一)事故隐患。鼓励人们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隐患,就可以抢在事故发生前,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安全违法行为。
27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哪些有功人员,可以给予奖励?
答: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即提供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没有掌握的关键情报、线索,从而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使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了查处;这二类人员可以认定为有功人员,可给予奖励。
278.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何意义?
答:宣传教育及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可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使他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79.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止特大安全事故要做到哪几方面?
答:(一)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并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
(四)负责对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
28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召开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的内容有哪些?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内容是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并应作出决定,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28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如何做
好应急救援工作?
答:上述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定应急救援人员。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要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二)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持正常运转。
282.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有哪些要求
答: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在出口处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来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
28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时包括哪些项目?
答: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项目。
284.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使用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答:在宣传舆论上的鼓励和支持,即利用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传播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在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即包括财政、税收、金融以及人事政策的鼓励和支持;直接给予物质扶持、奖励等。因此,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国家的一个正确的政策选择,也是一个庄严的承诺。
28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 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坏有关证据。
28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一)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即死亡事故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到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特大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上述部门,再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上报事故要及时,只有及时上报,才能及时组织救援,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三)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要如实报告、全部上报,不得部分上报,部分不报,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
287.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即必须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旁观、真实地查清事故真相。
(二)尊重科学的原则。即要在科学的基础上,多做技术分析和研究,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来查明事故原因。
288.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任务和内容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一)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
289.事故性质分成哪几类?
答:事故性质分为人为事故还是自然事故,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如事故是人为和责任事故,就应查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确定其责任程度。
29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要做好几项工作?
答:(一)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二) 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三)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其中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转移、隐匿有关证据;
(二)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
(五)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292.为什么要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答:因为定期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对于全面把握和了解某一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安全生产决策、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供依据,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应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这时一项重要的法定职责。
293.如何做好事故统计工作?
答:做好事故的统计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统计的数字要全面、准确,没有遗漏,为此,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事故统计的规章制度,并严格照章办事。同时,要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防止个别生产经营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294.定期将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有何意义?
答:(一)这是公众知情权的体现和要求;
(二)有利于提高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有利于发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
(四)可以促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发生事故的单位)进一步增强责任心,认真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295.法律责任有哪些特征?
答:(一)法律责任是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的,只能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人适用;
(二)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
(三)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它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实施。
296.法律责任分为哪几种?
答: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297.什么是民事责任?
答:民事责任,它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98.什么是行政责任?
答:行政责任,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99.什么是刑事责任?
答: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300.什么是行政处分?
答: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
301.行政处分有哪几种形式?
答:行政处分从轻到重只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
302.什么是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够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303.行政处罚有哪几种形式?
答: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
(一)警诫罚,如给予违法行为人批评、警告、通报等。
(二)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三)行为罚,如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四)人身罚,如行政拘留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哪些违法行为要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答:(一)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0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将受到什么处分?
答: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6.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将
受到什么处罚?
答:(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有这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307.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08.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按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1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11.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检验、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2.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3.生产经营单位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14.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有哪些违法行为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答: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上述处罚。
31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出口不保持畅通,也没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8.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将如何处罚?
答:(一)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二)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三)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1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一)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二)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0.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将如何处分?
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21.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什么处罚?
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32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如何处罚?
答: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者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者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23.什么是危险物品?
答:危险物品是指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
324.危险物品包括哪几类?
答: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易燃易爆物品;
(二)危险化学品;
(三)放射性物品
325.易燃物品包括哪些物品?
答:易燃物品主要包括:
(一)易燃固体,如硫磺等;
(二)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油漆等;
(三)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等;
(四)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等;
(六)氧化剂和过氧化物等。
326.易爆物品包括哪些物品?
答: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质等。
327.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哪几类?
答:民用爆炸物品主要有三类: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以及岩石、混凝土爆破剂等;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三)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民用爆炸物品。
32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将如何处理?
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29.信号指示有哪些种类?哪些形式?
答:指挥信号、工作信号、预告信号、事故报警信号等。从形式上分:有光指示,如指示灯;声指示,如音响器;表指示,如电压表、电流表等。
330.国家对未成年工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答: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
1.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未成年工的作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1)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定安排的劳动范围。
(3)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表》上岗。
(4)《未成年工登记表》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4.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331.1986年12月23日江泽民同志在上海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指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做到什么要求?
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332.放射性物品包括哪些物品?
答: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自然的)、硝石酸钍(固体的)等。
333.安全生产管理“五同时”的内容是什么?
答: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34.为确保人身安全,采用的安全电压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安全电压的供电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如采用专用双圈隔离变压器取得安全电压。
(二) 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他电路系统和无关的导电部份实行电气上的隔离。
(三) 当电气设备采用24伏以上的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其电路必须与大地绝缘。
33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是指什么?
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36.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什么规定?
答:(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337.采用安全电压须具备的条件?
答: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防御性装备。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有以下几大类:
(1)头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工作帽;
(2)眼睛防护用品。如各种防护眼镜等;
(3)耳部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
(4)面部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
(5)呼吸道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
(6)手部防护用品。如手套、指套;
(7)足部防护用品。如隔热鞋、绝缘鞋等;
(8)体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背带裤、雨衣、防寒服等; (9)其他防护用品。如安全带、安全绳(索)等。
338.根据国家标准GB5306-85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什么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答: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
339. 如何理解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一些国家标准,如:《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和生产设备。工作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施工、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报警装置、通讯装置、安全标志等。对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设施,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企业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等,必须经过安全评价认可,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运行,企业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安全认证合格的防护用品。(劳动部劳部发[1994]289号
340.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制定原则是什么?
答:(1)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2)包括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3)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4)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由最高管理者批准,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传达到全体员工并可为相关方面所获取。
341.《劳动法》中对劳动安全卫生有哪些规定?
答:(1)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4)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42.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答: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动部劳部办发[1994]289号通知,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是指关于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分三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4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什么职业卫生要求?
答:(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室等卫生设施;
(五)设施、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4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什么工作?
答: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34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346.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怎
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47.根据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规程》规定,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严禁使用什么面具?
答: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48.什么叫未成年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
答: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良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349.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以后,必须做到“四不放过”。什么是 “四不放过”?
答: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350.因职工本人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由于工作造成伤亡可否算工伤?
答: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发[1996]28号文件规定,对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
351.据国家标准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规定,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应遵守什么原则?
答: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352.根据《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如何上报?
答:及时、如实、逐级上报。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
353.《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其含义是什么?
答:《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主要指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调查处理制度。
354.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我国进口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实行什么管理制度?
答:安全许可证制度。
355.根据国家标准GB2894-1996规定安全色中的红色的含义是什么?
答:红色的含义为禁止、停止。
356.对劳动者进行哪些安全教育?
答:安全教育可以促使劳动者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其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自觉性,也是提高劳动者技术素质的一个组成部分。
安全教育根据有关法规内容主要包括:
1.对新工人实行“三级”安全教育。所谓“三级”,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入厂教育即新工人到厂后由劳动工资或人事部门及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安排,由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分配到车间;车间教育即由车间主任或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班组教育即由班组长或班安全员负责,进行实际操作安全技术教育。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对入厂的新工人除了进行“三级”教育外,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所从事的工作极易发生伤亡事故,不仅危害本人,而且还会危害他人安全的作业人员,如电工、起重工、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作业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不仅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还必须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能独立工作。
3.新岗位、新技术的教育,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岗位和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
4.要经常对工人进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卫生法规制度的教育。
5.对各级行政、技术管理干部的教育,对此主要是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教训的教育。
35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和强度;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358.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目的是什么?
答:(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八字方针。消除、降低和避免各类与工作相关的伤害、疾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全体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2)使安全管理现代化与国际接轨,更好地贯彻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使安全管理由被动转向主动;
(3)有利于企业消除贸易壁垒,增强市场竞争力;
(4)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要素的整合工作,并使其成为用人单位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5)鼓励用人单位的全体员工运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管理原理与方法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359.什么是“三不伤害”?
答: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60.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国家规定的标准?
答:“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是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和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是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劳动部劳部发[1994]289号)
361.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答:是指国家标准《体力劳动强度分极》(BG3869-83)中规定第Ⅲ、Ⅳ级的体力劳动强度。体力劳动强度的大小是以劳动强度指数来衡量的。劳动强度指数是由该工种的平均劳动时间率、平均能量代谢率两个因素构成的。劳动强度指数越大,体力劳动强度也越大。反之,体力劳动强度小。标准中规定:劳动强度指数小于15,体力劳动强度为Ⅰ级;大于15小于20,为Ⅱ级;大于20小于50,为Ⅲ级;大于50,为Ⅳ级。若需了解其工种劳动强度的大小,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实际测量和计算。
36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适用于哪些用人单位?
答: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地清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向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发展,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363.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1)国家关于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法律或法规;
(2)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产生的记录;
(3)有关工伤、疾病的事件的记录;
(4)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有毒物质暴露量,作业环境监测与员工健康监护的记录;
(5)主动与被动的测量记录。
364. 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推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方向,自愿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持续改进。并组织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此项活动,确保“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其各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要求不仅适用于自己的员工,也同样适用于承包方人员,直接雇用的临时工及外来人员。
365. 国家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劳动部劳安字[1990]1号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人工装卸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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