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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介绍

2022-12-0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大额存单介绍

背景介绍

6月2日央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规定,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万元。这使得中国的大额存单得以走上台前。11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相继通过官方渠道宣布,将于15日推出各自的首期大额存单。此外,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宣布将于15日首批发行大额存单。

所谓的大额存单是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大额存单的本质就是存款。可转让存单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美国政府对银行支付的存款利率规定上限;上限往往低于市场利率水平。为了吸引客户,商业银行推出可转让大额存单。购买存单的客户随时可以将存单在市场上出售变现。这样,客户能够以实际上的短期存款取得按长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从国际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曾以发行大额存单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从我国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加快推进,除存款外的利率管制已全面放开,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当前,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大额存单的特点

一、可转让,流动性很强;它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转让,比较稳定;

二、利率较高,一般比定期存款利息高,比同期银行理财要低;

三、可贷款抵押,这一点银行理财等无法比拟;

四、可作出国保证金,大额存单还可作为出国保证金开立存款证明,常出国的朋友很需要;

五、大额存单的期限也是固定的,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大额存单的影响

定存或搬家

6月2日央行发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投资人认购的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则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对普通投资者来说有一定的门槛,但也因此大额存单的利率比普通存款利率高。

市场认为,短期内大额存单的推出将会对中短端存款利率冲击较大。在存贷比的压力下,预计部分银行有发行中短期大额存单的意愿,特别是存贷比低的银行意愿更为强烈。但是招商证券报告指出,大额存单发行多少取决于银行。目前存贷比取消已经上报国务院,预计最快明年执行,届时同业存款或者同业存单可代替大额存单的效果,银行在资产端不能转嫁负债成本时大额存单发行动力可能不强。

保本理财受冲击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存款,大额存单推出后,银行保本理财产品所受冲击更大。大额存单的收益率与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差距较小。因此,从收益率上看,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对于以往定期存款的高收益优势在不断丧失。并且,从风险类型来看,大额存单基本上可以属于无风险收益产品,会吸引部分投资于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人群。此外,大额存单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并且,大额存单功能多样化。大额存单不仅可作为出国保证金开立存款证明,还可用作贷款抵押,这些附加功能是银行理财产品所不具备的。

但是,由于门槛不同,对于被大额存单门槛拒之门外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大额存单暂时无能为力。不过在未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大额存单的门槛不断下调,大额存单将会占据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绝对市场份额,而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最终将会形成以非保本浮动型产品为主要产品的市场,从而形成以风险为标的的市场划分。

银行股短空长多

在股市火爆的2015年,大额存单的推出不仅仅波及行业,也给银行股估值定价带来影响。

短期来看,大额存单将推升银行的负债成本,对银行的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

长期来看,存款资源的盘活,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对银行来说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而从资本市场角度看,社会融资成本的进一步下降有利于改善企业业绩,利率水平的下降也有助于资金配置资本市场。因此,整体上看大额存单的发展对股市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

大额存单推出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关键一环,也表明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此后,存款利率市场化只剩下小额存款利率上限取消这最后一步。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大额存单的推出意味着利率市场化进程已接近尾声,预计在下一次降息之时,存款利率的上限便会完全放开。大额存单的推出将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利于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贷存比的取消是利率市场化完成的真正前提,未来半年至一年内,贷存比取消、大额存单发行、利率市场化会齐头并进。“取消贷存比”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预计将在今年底公示,明年两会修改商业银行法之时彻底取消。同时,利率市场化进程不会带来银行恶性存款竞争,因为贷存比取消后,存款作为银行战略性资源的地位将彻底消失。

实际上,银行正从传统“以存定贷”旧常态向“以贷定存、资产决定负债”的新常态转变。部分领先的银行已经明确了这一战略方向。

附件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 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 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

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 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 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第十四条 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对大额存单发行交易的利率确定及计息规则等实施自律管理。

第十五条 大额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六条 发行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有关规定,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96〕40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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