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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2023-05-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JGJ 184-2009

备案号J964-2009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2009-11-16 发布 2010-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目 次

1 总则……………………………………………………………… 3

2 基本规定………………………………………………………… 4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6

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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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1

附:条文说明……………………………………………………….. 12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建筑施工现场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及管理。

1.0.3 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应依据本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其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

1.0.4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本标准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1.0.5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6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及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以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 本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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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本标准所列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

2.0.2 从事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使用。

2.0.3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应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

2.0.4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2.0.5 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

2.0.6 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滑落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从事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7 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

2.0.8 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灼伤、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9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10 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中毒、灼伤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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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用品。

2.0.11 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

2.0.12 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的,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

2.0.13 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3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的 配 备

3.0.1 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 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3.0.2 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

2 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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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3.0.3 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

2 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3 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

4 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

5 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

3.0.4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

2 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3.0.5 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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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

3.0.7 混凝土工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胶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胶靴、绝缘手套。

3.0.8 瓦工、砌筑工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3.0.9 抹灰工应配备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0 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3.0.11 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2 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3 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4 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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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眼镜。

2 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

3.0.15 玻璃工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6 司炉工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添加燃料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

3.0.17 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使用锉刀、刮刀、錾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

2 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 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

3.0.18 筑炉工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

3.0.19 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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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 其他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

2 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

3 从事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

4 从事地下管道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滑鞋(靴)和工作手套。

4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及管理

4.0.1 建筑施工企业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分供方,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

4.0.2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收回报废,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4.0.3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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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建筑施工企业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0.5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4.0.6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及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标识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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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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