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word版竣工类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021-01-24 来源:好走旅游网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007年12月6日

- 1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前 言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水利部在1997年12月21日,以部第7号令发布《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在1999年3月4日,以部第9号令发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在2006年12月18日以部第30号令发布《水利工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以上三个部令《规定》是编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下简称:《验评规程》)的主要依据,也是现行的水利行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经项目法人委托的代建机构,以下同)、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必须遵守以上三个部令《规定》及《验评规程》。

水利工程: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水利工程质量: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简单地说“质量”就是要按规范及标准、设计、合同做的工程,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

第一章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

一、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 2 -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二、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其代建机构,以下同)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验评规程》中充分地体现了这个制度,例如:

在项目划分工作程序:《验评规程》3.3.1条,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在施工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规定:《验评规程》5.3.2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由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核定、质是监督机构核备(定)。

外观质量评定:《验评规程》附录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提出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外观质量评定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管理运行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评定,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 3 -

三、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施工质量评定表(以下简称质评表)填表基本规定:质评表表尾都是要签名盖章的,单元工程质评定表的表尾只签名,施工单位由负责终验的人员签字。如果该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 则单元(工序)工程表尾由分包施工单位的终验人员填写分包单位全称,并签字,监理单位,由负责该项目的监理人员复核质量等级并签字,重要隐蔽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设代组、项目法人现场代表要签名,表尾所有签字人员, 必须由本人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签字,不得使用化名,也不得由其他人代为签名(签名时应填写填表日期)。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签名人员要审查是否是施工单位的终验人员,项目法人要对监理单位签名人员审查是否有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质量监督站要抽查表尾签名人员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一)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臵。

1、水利部设臵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臵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臵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 4 -

3、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臵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 5 -

(四)《验评规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水利行业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五、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

(一)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三)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六)《验评规程》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规定: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

- 6 -

六、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一)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三)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四)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五)《验评规程》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规定: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或合同约定执行。

七、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一)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三)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 7 -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四)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五)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六)设计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设代组,要参加项目法人组织的项目划分研究,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单元工程的联合验收,参加外观质量评定,参加质量事故及缺陷的检查、原因分析等质量工作。

八、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一)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二)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认可。

(四)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

- 8 -

制。

(五)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六)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七)《验评规程》4 施工质量检验规定:

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臵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5、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6、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7、工程中如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尚未涉及的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及报批。

8、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

- 9 -

9、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0、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2、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不合格,不得使用。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做,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八)《验评规程》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规定: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及数量全面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质评定表》。

- 10 -

九、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十、水利工程实行保修制度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十、工程建设质量违规问题的处罚

(一)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 11 -

(二)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1、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3、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4、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2、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3、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4、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5、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6、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7、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8、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五)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

- 12 -

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及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1999年水利部令第9号)

一、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

二、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事

- 13 -

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已放入(SL176-2007)《规程》4.4.2条文中

三、事故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表。 事故分为4类,已放入(SL176-2007)《规程》4.4.1条文中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表1

事故类别 损失情况 大体积混凝土、金属结构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 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 特大 质量事故 重大 质量事故 较大 质量事故 一般 质量事故 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 损失费用(人民币 万元) >3000 >500 ≤3000 >100 ≤1000 >3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 >100 ≤500 >30 ≤100 >1 ≤3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20 ≤100 >10 ≤30 ≤1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 >1000 >6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用 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 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 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作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四、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

- 14 -

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空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3)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 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五、事故调查及处理。

(一)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二)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3)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4)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5)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 15 -

(四)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五)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 表2

事故分类 一般事故 事故调查 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由项目主管部站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事故处理 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较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 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七、事故处罚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16 -

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质量缺陷备案制度:

(一)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 .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寿命。

- 17 -

(二)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三)质量缺陷备案表(表3)由监理机构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表。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四) 工程质量事故或缺陷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 表3

编号: 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 质量缺陷所在单位工程名称及部位: 缺陷类别: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18 -

1、施工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主要说明具体部位、缺陷描述并附示意图): 2、质量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 3、对工程的安全、使用功能和运用影响分析: 4、处理方案,或不处理的原因分析: 5、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应说明主要理由,或采用其他方案及主要理由): 保留意见人 (签名) (或保留意见单位及责任人,盖公章,签名) 6、参建单位和主要人员 1)施工单位: (公章) 质检部门负责人: (签名) 技术负责人: (签名) 2)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机构: (公章) 设计代表: (签名) 3)监理机构: (公章) 监理工程师: (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 (签名) 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公章) 现场代表: (签名) 技术负责人: (签名)

- 19 -

第三章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2006水利部令第30号)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

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二、工程验收的基本规定

(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6、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

(三)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 20 -

(四)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五)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六)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三、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

(一)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四、 法人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

- 21 -

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

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五、 政府验收 (一) 验收主持单位

1、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 22 -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2)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3)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3、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二)专项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臵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臵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臵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2、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

- 23 -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 阶段验收

1、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

2、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3、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

4、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

5、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四)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

2、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

- 24 -

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 (1)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 (3)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6、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7、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

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 8、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9、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10、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

- 25 -

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11、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五)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

1、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3、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4、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六、工程验收工作违规行为问题及处罚

(一)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二)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 26 -

处罚。

(三)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验收工作问题

(一)工程验收工作如同工程的施工,是基本建设程序之一,也是很重要的一个工作,它涉及到参予工程建设的各方。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在新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未出台前,工程验收需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作好验收资料、报告、鉴定书等工作。 验收应提供资料目录(见表4)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见表5)

- 27 -

验收应提供资料目录 表4

竣工验收 单位分部工阶段 工程初步竣工程验收 验收 验收 验收 验收 序号 资 料 名 称 提 供 单 位 1 工程建设管理报告 2 工程建设大事记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3 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 √ √ √ √ √ √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 √ √ √ √ √ √ √ 4 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5 验收鉴定书(草稿) 6 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7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8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9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单√ √ √ 位共同研究后, 项目法人汇总提供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质量监督部门 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 管理单位、施工单位 承担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 项目法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1 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12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13 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臵工作报告 √ √ √ √ √ √ 14 工程挡案资料自检报告 注:符号“√”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 提供资料:指有关单位整理的工作总结或其他文字材料用“报告”的形式印刷出来的“本本”,提供给验收委员会(组)讨论、审查用,经审查修改的这些“报告”,进入档案库保存。

验收应提供资料目录:表明了资料名称,资料由谁负责提供。还表明了不同阶段应提供的资料。

- 28 -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 表5

序号 分部单位竣工验收 阶段 工程工程初步 竣工验收 验收 验收 验收 验收 资 料 名 称 提 供 单 位 项目法人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 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承担工作的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单位 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 有关单位 1 可研报告及有关单位批文 2 地质、水文、气象等设计基础资料 3 初步设计及批复,其他设计文件 4 工程建设中的咨询报告 5 工程招标文件 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程承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 理等) 7 征用土地批文及附件 8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9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0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11 √ √ √ √ √ 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记载重大事件的声√ √ √ √ √ 像资料及文字说明 12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 √ √ √ √ 13 工程运用及调度方案 14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技术说明 15 竣工图纸 16 重大事故处理记录 17 √ √ √ √ √ √ √ √ √ √ √ √ √ √ √ √ √ √ 设备产品出厂资料,图纸说明书,测绘验收、√ √ √ √ √ 安装调试、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 各种原材料、构件质量鉴定、检查检测试验18 √ √ √ √ √ 资料 19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臵资料 20 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 21 竣工审计资料 22 其他有关资料 √ √ √ √ √ √ √ √ √ √ √ √ 备查资料:是指表中22项有关内容的原始资料。一般不需重新复制或印刷,只要求按其表中内容将资料归档, 其装订、编目等按控档案部门的要求做。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表明了资料名称,资料由谁负责提供。还表明了不同阶段需要备查的资料。

- 29 -

项目法人责任制有关现定

《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1年3月9日 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摘)

一、项目法人组建

1、项目主管部门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

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 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 (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 (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 30 -

(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机构设臵、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 (6)主要规章制度。

4、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

(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法入的职责

- 31 -

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 (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

(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

(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

(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

(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

(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 (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

(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

(1)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32 -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

(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

(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接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

(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

(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

(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

(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 33 -

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 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 (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 (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 (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 (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

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四、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

- 34 -

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

2、负责接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加强施工管理

《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1年3月9日 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摘)

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

(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

- 35 -

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 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略

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 36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