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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024-04-03 来源:好走旅游网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制度

北京首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01月15日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1、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1.1.1、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公司工程部、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进行。

1.1.2、 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人审批。

1.1.3、 管理内容与要求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深度和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结构特点和技术繁简程度及施工条件,编制深度不同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本要求

(1) 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施工程序,根据合同精神和计划要求,科学地安排施工。

(2) 贯彻施工技术规程,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提高劳动生产率。 (3)运用科学方法,组织立体交叉,平行流水作业,运用网络技术,确定最好的施工组织方案。

(4)落实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全年连续施工。 (5)尽量利用正式工程、现场、原有建筑物、就近已有的设施,减少现场临时设施搭设工程量。

(6)按实际条件,作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均衡施工,尽量利用当地资源,减少物资运输量,节约能源。

(7)精心地进行施工总平面布置,节约施工用地,力争不占、少占用地,做好文明施工。 1.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制度

为了防止工伤、爆炸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种技术措施。

1.2.1、参加编制、审查、批准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对所编、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技术责任,根据工程项目的划分,逐级编制,逐级上报审批,经审定批准安全技术措施(连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由公司技术部门报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工程部质安部备案。工程部不得下达无安全技术措施的生产计划或工程项目。 1.2.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根据工程特点,施工季节及施工条件编制 ,要有针对性,能真正起到指导安全防护,确保安全生产的作用。 1.2.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由承包项目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由项目经理负责审核,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报质安部备案。

1.2.4、单位工程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由公司工程部编制,由技术负责人审定,公司经理批准,由质安部门备案。 1.2.5、安全技术措施费,由公司工程部会同质安部审查,财务科统一平衡,报主管经理批准后列入计划,经费来源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1.2.6、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工程部、质量安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在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同时,检查所属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若发现不按本标准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将根据公司制定的奖罚条例进行经济处罚。 1.3、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1.3.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各工种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对不同作业部位,不同作业内容,进行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定期交底,并要有交底人签字。

1.3.2、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1.3.3、班组长每天的班前会根据当天的施工任务、特点,做好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并要有书面记录。

1.3.4、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再上岗。 1.4、安全检查制度

1.4.1、公司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每月至少一次,施工项目部半日至少一次,班组一周不少于一次。对特殊施工项目,烟囱、水塔、梁、基础、大型砼、预制构件吊装等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巡回检查。

1.4.2、各种安全检查做到每次有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资金全面整改。

1.4.3、施工员和安全员应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合格后才可继续施工。一时难以整改的,签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1.4.4、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 1.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项目工人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能,掌握安全操作技术规范,提高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杜绝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各项目部根据如下原则制订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5.1、严格执行国家、市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认真落实国家和市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及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1.5.2、项目部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1.5.3、进行特殊工种培训。

1.5.4、调换新工种必须进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性能和安全管理使用知识的教育。 1.6、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部颁安全生产验评标准,切实搞好安全生产,认真做好预防工作,确保职工人身和集体财物的安全,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现场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1.7、伤亡事故快报制度

1.7.1、施工现场实行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无伤亡事故不需填写说明,伤亡事故报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盖章认可。 1.8、消防防火责任制度

1.8.1、现场动用明火,必须有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人员。 1.8.2、建筑物每层应配备消防设施,高层建筑应随层做消防水源管道,配备足够灭火器,放置位置正确,固定可靠。

1.8.3、焊割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章动火,必须持证上岗(焊工操作证动火证)明确监火人,备带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1.8.4、油漆间,木工棚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火区域严禁吸烟。

1.8.5、非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 1.8.6、禁止擅自使用非生产性电加热和煤油炉等明火器具。 1.9、门卫值班与保卫制度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施工现场保卫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建立门卫值班与保卫制度。 1.10、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定期检查制度: 1.11、生产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11.1. 工人做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有劝劝阻他人不违章作业。

1.11.2. 要熟知本工种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1.11.3. 加强设备维修,经常保持作业场所整洁,搞好文明生产,正确使用、妥善保护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工具。

1.11.4. 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分析、判断,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11.5.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工作前要进行设备检查,严禁带病运转,电工每天上班前要对现场用电进行检查。 1.11.6. 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1.12、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生产班组每天上班前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及时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交底要有针对性的内容。

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1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在各类生产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公司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成 员: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 安全总监 同时成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

成 员: 工程部部长 设物部部长

人力资源部部长 财务部部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活动开展,并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根据结果进行相应奖惩。工作小组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组织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质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2.2 排查与督查

第五条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可结合日常安全检查进行。

第六条 各项目部可结合辨识的危险源,至少每月对项目施工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第七条 公司根据各直管项目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情况,结

合专业公司督查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公司督查计划,并由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质处备案,同时下发给各直管项目。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督查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第八条 各单位的督查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查项目汇总表;

(二)项目介绍和重大事故隐患情况介绍; (三)督查的人员及时间安排; (四)督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2.3 隐患整改

第九条 各项目的项目经理对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面责任。 2.4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项目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 对于各项目或专业公司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项目经理予以警告处分,并对项目部处两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资料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不彻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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