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金属行业协会行业文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金属行业文化管理,塑造推动温州市金属行业发展的行业文化,规范行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行业文化氛围,促进行业文化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温州市金属行业文化管理的内容与实施做出规定,是温州市金属行业开展行业文化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温州市金属行业及会员企业文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行业文化管理机构
第四条 协会行业文化组织机构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任组长,秘书长任副组长(兼工作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党支部、工会、妇委会、青联金属工委负责人组成,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工作办公室设在秘书处。
第五条 协会行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行业文化建设整体方案,审定行业文化建设的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党支部、工会、妇委会、青联金属工委负责人的职责是推进行业文化理念的具体落实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六条 工作办公室是协会行业文化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审核、指导其他各单位、部门的行业文化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协会行业文化管理制度; 2、制定协会行业文化发展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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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协会行业文化阶段性工作计划; 4、制定协会对内对外宣传规范,并监督执行; 5、组织进行对协会行业文化重要议题的相关研究;
6、开展协会对内对外行业文化宣传,组织协会行业文化活动; 7、协会内刊《温州金属》的编撰、排版、出版,网站内容的更新; 8、协会行业文化培训的组织、考核、管理、培训效果评估; 9、审核对外宣传内容,指导各会员企业开展企业文化活动。
第七条 协会将行业文化建设情况纳入党支部、工会、妇委会、青联金属工委的工作评价范畴,各负责人为本组织行业文化建设的责任人,其具体职责为:
1、制定建设计划,协助行业文化在其组织的建设、推广、宣传。 2、协助落实文化建设工作,合理安排,保证员工参加各项行业文化活动时间。
第三章 行业文化核心价值体系管理
第八条 协会行业文化核心价值体系是指:温州金属行业协会的协会宗旨、协会精神、协会愿景、协会使命、协会战略、创新理念、人才理念、发展理念、工作作风等行业文化核心内容。具体包括:
协会宗旨: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 协会精神:诚信,创新,团结,协作
协会愿景:致力“两个转变”,打造全国一流的金属流通行业社会组织 协会使命:构建和谐协会,助推行业进步
协会战略:集聚行业精英,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跨越发展 创新理念:与时俱进,永不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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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理念:不拘一格,人尽其才 发展理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工作作风:求真务实,乐于奉献
第九条 党支部、工会、妇委会、青联金属工委的工作提供充分支持和密切配合,积极提供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 协会行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行业文化理念进行审议和确定;行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的协会行业文化理念将作为行业文化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四章 行业文化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行业文化制度是协会行业文化理念的表达和规范,必须与行业文化理念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协会的行业文化制度系统涵盖下述二个方面:
1、行业文化核心理念规范。该制度对行业文化核心理念进行设计,是行业思想文化塑造的基础;
2、会员企业行为规范。该制度对会员企业行为规范进行了设计,是行业行为文化塑造的基础;
第五章 行业文化器物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行业文化器物是行业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通过对相关器物的设计,可以直观、生动地表现协会行业文化的核心思想。
第十四条 协会行业文化器物系统包括如下内容: 1、协会vi系统(行业形象识别系统); 2、协会象征图案; 3、协会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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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歌;
第十五条 协会行业文化器物系统应用范围包括:
1、办公用品、事务用品;2、协会证照、文件类;3、交通运输工具类;4、指示、标识类;5、协会网站;6、协会出版物;7、其他。
第十六条 协会行业文化建设工作办公室是协会行业文化器物的设计管理机构,工作办公室在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后,组织设计单位对行业文化器物进行设计。各项设计经协会行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议认可,工作办公室负责推动落实。
第六章 行业文化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办公室负责推动协会行业文化的实施,主管《温州金属》、协会网站,组织开展协会行业文化建设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党支部、工会、妇委会、青联金属工委在开展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协会行业文化的要求,不得违反协会行业文化相关规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协会各个组织的宣传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党支部、工会、妇委会、青联金属工委在开展对外宣传时,必须将宣传内容上报工作办公室审核,并会同工作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工作办公室应协助各个组织做好行业形象推广工作和行业标志标识使用规范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更好地培育、塑造协会行业文化,工作办公室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行业文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工会、妇委会、青联金属工委可以提议开展行业文化活动,由工作办公室研究并提议,协会行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活动,或协助党支部、工会、妇委会、青联金属工委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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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及协会党支部、工会、妇委会、青联金属工委可遵照本制度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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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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