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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总交底

2021-01-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施工单位进场安全总交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国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各施工单位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规、条例、规定;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要求。

二、施工单位要服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安全生产制度。

三、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分部分项、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检查具体施工人员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书面委托管理手续。施工单位负责人和被委托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做好各方面工作。

五、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防火、生活卫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

六、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业主、监理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同时业主方应协助各施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对于查出的隐患及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

改。

七、施工单位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必须限期整改。

八、由业主提供的机械设备等设施,在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业主须会同有关施工单位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移交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九、施工单位与业主单位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单位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移交记录。

十、施工单位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临边洞口、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保险装置、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业主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十一、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电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工、金属焊接和切割人员等人员)及中、小型机械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十二、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业主安全主管人员同意,落实

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

十三、施工单位需用业主提供的电器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业主提出,业主方应积极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严禁擅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十四、施工单位需要在机动车道或人行通道上施工作业,施工作业前必须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围挡,并设置好警示灯、安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并安排专职监护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

十五、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和通信设施、设备的保护。在有地下管线区域进行挖土施工时,禁止使用挖掘机开挖,必须使用人工开挖。业主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施工单位详细交底,施工单位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停止施工的保护措施,并及时向业主汇报。

十六、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进行专家评审并组织实施。

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及未遂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业主方和自己的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十八、施工单位要约束职工自觉遵守本公司及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的地点作为你方的施工及作业区,物材堆放到指定地点,并自己做好保管工作,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要求施工。

十九、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方:

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务

接受交底方:

施工单位名称 负责人 职务

其他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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