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湖北锁金山电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从事高处作业人员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和考核等基本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及外单位人员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所有高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 高处作业
生产现场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进行检修作业和操作等工作称为高处作业。 3.2 一般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特级高处作业。 3.3 特殊高处作业
(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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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4)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雪天高处作业。
(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8)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与考核,规范公司各部门人员在生产工作中从事高处作业的控制工作。
4.2 各生产工作管理责任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制度以及公司“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各类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开展好本部门从事高处作业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凡未按上述管理要求组织、规范本部门生产作业而导致高处作业发生事故,将按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其组织、管理责任。
4.3 凡从事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人员均应严格执行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对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作业所发生的安全问题负全责。
4.4 凡在地面的监护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高处作业安全问题的应负有重要责任。
5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较大和复杂的高处作业,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领导工作,明确分工,统一行动。作业单位安全员、技术人员应深入现场进行监督,单位领导应随时检查现场安全情况,发现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5.1.2 担任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息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当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5.1.3 凡担任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十三章高处作业的有关规定,并经过单位考试合格方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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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高处作业和防高处坠落、高空落物必须采取如下可靠的安全措施:
5.1.4.1 进行高处作业前,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处作业量。在架空线路杆塔上工作时,除遵守本规定有关事项外,还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5.1.4.2 高处作业均须先搭设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方可进行。在陡坡、屋顶、杆塔、水塔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5.1.4.3 在没有脚架或者在没有拦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 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5.1.4.4 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定期(每一年)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不合格的安全带禁止使用。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使用时应高挂低用。
5.1.4.5 设备大修及其它重大工程或困难险要和上下交叉作业项目,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设各部(或负责作业的责任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开工。
5.1.4.6 在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落物可能击到的地方,必须设有明显围拦、警告牌或其它保护设施,防止落物伤人。
5.1.4.7 在平台、桥梯、大小孔洞和升降口上工作,必须检查周围拦杆和防落物护板应完整牢固。如在格栅式平台上工作,应做好防止工器具掉落措施。
5.1.4.8 平台、桥梯和楼梯等处,严禁堆放工具、材料、杂物。可能发生高处落物处所应设“当心落物一的明显警告标志,以提示他人注意。
5.1.4.9 高处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使用的工具袋应用绳拴在可靠的物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不准上下投掷工具、材料,要用绳系牢上下吊送。
5.1.4.10 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它隔离措施。 5.1.4.11 为了防止落物伤人,脚手板和斜道板要铺满于架子横杆上,在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的外侧,应设1. 05米高的拦杆,并在其下部加设20厘米高的护板。
5.1.4.12 在梯子和高凳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物件应用绳子传递,不准上下抛递。没有固定的梯子必须设专人扶稳,扶梯人员除戴好安全帽外,还应做好防止落物伤人的措施。
5.1.4.13 木、竹刷的梯子、高凳,其构件连接应牢固无腐蚀、无变形。梯子和高凳的金属组件无严重锈蚀,无严重变形,连接牢固可靠。梯子的横木必须嵌在支柱上,不准使用钉子钉成的梯子,梯阶的距离不应大于40厘米。人字梯必须具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开度的拉链。人字梯和直梯的防滑装置(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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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角、橡胶套)要齐全、可靠、完好。
5.1.4.14 移动式(车式)平台要有醒目的荷重标志:平台四周要有护栏,高度为1.2米;升降机构牢固完好,升降灵活;电气部分绝缘电阻合格,采取了可靠的防止漏电保护;液压操作机构完好,无缺损: 5.2 登高作业人员要求
5.2.1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2.2 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5.2.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整齐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栓挂应为高挂低用。不得用绳子代替,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
5.2.4 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部门负责人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5.2.5 凡高处作业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同时遵守所有的有关安全作业的规定。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必要时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
5.2.6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准在高处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须采取可靠的起吊工具。
5.2.7 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m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电压线路。
5.2.8 在吊笼内作业时,应事先检查吊笼和拉绳是否牢固、可靠,承载物重量不能超出吊笼所承受的额定重量,同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设有专人监护。
5.2.9 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材料要坚固,能承受足够的负荷强度。几何尺寸、性能要求,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当地实际情况的安全要求。
5.2.10 使用各种梯子时,首先检查梯子要坚固,放置要牢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度左右为宜,并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须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戴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 5.2.11 冬季及雨雪天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5.2.12 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5.2.13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栏杆栏护或盖板盖严,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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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要求。
5.2.14 上石棉瓦(或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瓦楞铁、塑料屋顶工作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5.2.15 非生产高处作业如:打扫卫生、贴刷标语,擦玻璃等需要登高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系好安全带,并且要把安全带栓在牢固的构筑物上。 5.3 高处作业许可
5.3.1 布置任务时介绍作业周围环境,接受高处作业任务的单位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3.2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前要亲自或指派专人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3.3 《高处作业许可证》由设备维护部归档管理,安全生产部进行督导检查;
5.3.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验查《高处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3.5 对工期较长的施工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6 检查与考核
6.1 检查
6.1.1 安全生产部负责对登高作业人员许可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6.1.2 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对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登高设备状况和安全措施等,及时制止违章从事登高作业的行为。 6.2 考核
6.2.1 对登高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根据情况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6.2.2 无高处作业许可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7 记录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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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和记录一览表
序号 1
记录编号 Q/SJS-203-01-01-2014
记录名称 高处作业许可证
保管场所 设备维护部
保存期限 2年
附录A(规范性附录) 高处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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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高处作业许可证
高处作业许可证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作业项目及作业时间 作业现场情况
相关部门
第一联存档
高处作业放可证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作业项目及作业
时间 作业现场情况
相关部门 第二联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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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人 监护人
申请人
作业地点
批准人/时间
作业人 监护人
申请人
作业地点
批准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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