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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2020-07-09 来源:好走旅游网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明确其程序及内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79号)、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及长沙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二)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三)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七)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九)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十)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督促承包商制订工程的验收计划,审核后及时上报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工程部。各建设子公司工程部应根据轨道集团公司下发的工期策划,结合监理单位上报的验收计划以及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落实各工程项目分部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时间,并在每月 25 日前将各部的验收计划报轨道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

第四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的验收内容包含长沙轨道交通建筑工程、轨道工程、机电系统安装工程等。

第二章 长沙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第五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

第六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

( 一 ) 建筑工程:

1、由于工程的复杂性、施工的阶段性,以及合同分割等因素,车站建筑单位工程,多由车站“建筑与结构子单位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子单位工程”组成。

2、地铁区间隧道单位工程是指“地铁区间建筑结构单位工程\"。每个区间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区间设备安装工程作为车站各专业分部工程的一部分进行验收,资料单独组卷后,归入所邻近里程的车站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子单位工程。

3、天花、地面、墙、出入口雨篷、商铺票厅及栏杆扶手、广告灯箱等装饰装修工程分别按合同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每个车站为一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资料单独归档。

4、供冷站与区间或车站为同一承包合同的,与区间或车站合为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子单位工程,但供冷站的资料单独组卷.

5、车辆段及其他基地范围内的工程,按房建、站场及道路、桥梁(每一座桥)、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等分别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原则上每一座房屋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但规模较小的可考虑合并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6、主变电站独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7、人防门安装工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8、防淹门安装工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车站的防淹门安装为一个分部工程.

9、屏蔽门安装工程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车站的屏蔽门安装为一个分部工程。

10、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工程划分为单位工程,每个车站的电梯(自动扶梯)划分为一个分部工程。

11、白蚁防治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12、工程按全线招标为一个合同的,均应参考上述划分,并按合同向质量监

督站报监和工程验收。

(二)高架工程:

1、如果该合同内含车站与区间工程,则由车站建筑结构子单位工程、车站建筑设备安装与装饰装修子单位和区间子单位工程组成。

2、区间按线下区段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该区间的预制箱梁、架梁作为分部工程参与相应的子单位工程验收.预制箱梁的合同执行完毕后,作为子单位工程单独组织验收,竣工资料单独归档。

第七条 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划分详见集团公司相关文件.

第三章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

第八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及其它国家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标准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第九条 长沙市轨道交通工程的主要工序需进行样板工序验收后才可全面展开,样板验收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二)完整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材料抽检记录。

第十条 分项工程分成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来验收。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二)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三)有允许偏差项目的抽查点,可以有个别偏差范围,但最多不超过 20% 的检查点可以超过允许偏差值,并不能超过允许值的150%。

第十一条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 下列规定:

(一)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要求。 (二)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在检验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一个统计过程,在验收分项工程时应核对检验批的部位、区段是否全部覆盖分项工程的范围进行确认,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的验收资料文件完整,并且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五)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是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关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安装分部工程进行有关见证取样送样试验或抽样检测,对观感差的检查点应通过返修处理等补救。

第十三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五)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六)设备安装应通过单系统调试、通过系统联调。

第十四条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二)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三)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四)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五)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六)经处理的工程必须有详尽的记录资料,处理方案等,原始数据应齐全、准确,能确切说明问题的演变过程和结论,这些资料经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归入竣工档案中。

第四章 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按设计、施工质量标准及施工合同要求,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做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

第十六条 当工程项目有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质量负责,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自我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时,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有关人员都应参加验收.

第十七条 样板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一)样板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地铁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驻地监理及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进行。

(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与会人员介绍工程概况及工程的质量控制情况,与会人员进行实体和资料的检查做出验收意见,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并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

(三)样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相同工序即由驻地监理按样板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分项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一)分项工程的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在监理单位的主持下进行。 (二)分项工程质量应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核定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审查认可.若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分项工程( 桩基础分项 ),按分部工程验收的工作步骤操作。

(三)分项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下一工序施工。 第十九条 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与组织

(一)准备工作

1、分部工程完工后,在计划验收日期 3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一式六份,连同工程技术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向地铁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项目部递交《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申请验收.若属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将文件连同工程技术资料送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抽查,进行第3步骤。若不属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分部工程,则直接进行第 4 步骤。

3、监督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在《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核查记录表》上填写资料抽查意见,并将抽查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通知勘察单位(土建工程中的桩分项工程及地基基础分部、开挖初支分部工程验收时参加)、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并须提前将验收时间、地点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到场实施验收监督。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前还必须准备好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文字),在验收会议时发放给各参加单位。

(二)验收组织:

组织:监理单位。主持: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项目部经理。参加单位: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项目部、工程建设部、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办公室档案资料部、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参加土建工程验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在车站主体结构、隧道二次衬砌、装修、机电安装、系统机电安装的分部工程验收时还需通知运营公司参加。

(三)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做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简单介绍工程概况、工程实体及资料整理完成情况、质量控制、分部工程及各分项工程的自检、自评情况、目前遗留的工程、问题等;

2、监理单位做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介绍工程监理情况、质量控制及分

部工程质量验收核定情况、目前遗留的问题等;

3、与会人员分组检查(各检查组由主持人指定专人负责):

(1)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主要对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实量。

(2)文件资料组(包括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由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办公室档案资料部牵头,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进行检查。

4、设计单位介绍设计和施工配合情况,指出施工单位的施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仍存在的问题,并对该分部工程的质量是否通过验收提出意见。

5、各检查组负责人汇报小组检查情况,指出必须整改的问题,并安排专人做记录,整理后将意见填写在《工程验收记录表》。

6、土建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还需要勘察单位介绍工程施工中地质变化情况,阐明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地质报告的描述是否一致,工程施工对持力层是否满足要求等,并对该分部工程的质量是否通过验收提出意见.

7、主持人综合各检查组意见,对工程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如能达成统一意见,验收人员共同签署分部 ( 分项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要》(和其续表)。建设单位代表由会议主持人签字,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签认,有分包单位的分包单位也必须签认其分包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由分包项目经理亲自签认。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设计、勘察单位由项目负责人亲自签认.验收记录和验收纪要等表格建设各方所盖印章应为法人单位章.若参与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8、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

9、监理单位负责编写验收会议纪要,将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

10、验收通过后,轨道集团公司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督促承包商及时将属中间验收监督管理的分部工程的各方确认盖章的验收纪要和验收记录送质量监督部门,完成对重要分部的中间验收登记工作.承包商应将质量监督部门出示的质量验收登记表复印件一份送轨道集团公司总体部质量验收室备案。

(四)分部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原则上要待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单位(子单位)工程为整体办理工程实体移交手续,但单位(子单位)工程未全部竣工验收,而后续工程需要进场施工的,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可由项目部组织双方确认后提前移交给后续工程承包单位,以便后续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验交前检查(简称验前检查)单位(子单位)工程验前检查目的是检查各分部工程整改完成情况、工程实体现状质量、资料整理情况及有关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意见》所做的准备工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一)准备工作

1、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在计划验收日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及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及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向监理申请验前检查、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各一式6份,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安全资料及重要分部(子分部)的中间验收登记手续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验前检查意见。

(二)验前检查的组织

组织:监理单位。主持: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验收专业工作组的专业负责人.参加单位:市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参加土建工程验收)、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项目部、工程建设部、前期部、运营事业总部、集团公司办公室档案资料科室及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三)验前检查的程序

1、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单位(子单位)工程实体及资料整理完成情况、分部工程验收后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目前遗留的工程问题、竣工资料整理存在的问题等。

2、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工程实体及资料的整改完成情况,重要分

部工程中间验收登记完成情况及工程验收执行政府备案制度的准备情况、目前遗留的问题等。

3、与会人员分组检查(各检查组由主持人指定专人负责):

(1)工程实体组:按不同专业分组现场检查工程实体完成情况、整改情况。 (2)文件资料组(包括竣工档案、声像、电子、档案):由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办公室档案资料部牵头,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进行检查。

(3)各检查组须安排专人记录,将意见整理填写在《工程验收检查记录表》上。

4、设计单位应明确指出施工单位的施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仍存在的问题。对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善、完成,有无遗留工程等做出说明。勘察单位(土建)对实际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的差异等发表意见。

5、各检查组负责人汇报小组检查情况,指出该单位(子单位)工程须整改问题。 6、主持人综合检查组的意见,落实竣工验收前的工程实体、资料整改的范围和完成时间,提请各单位按备案制度做好备案前的准备工作,对工程是否可以申报竣工验收提出意见。

7、监理单位负责编写会议纪要,将检查要求整改的问题记录在案、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一)准备工作:1、监理单位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对监理的工程质量进行评估,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一式 6 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法人代表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和监理注册章后提交施工单位汇总。

2、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检查,编写《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一式 6 份提交施工单位汇总.

3、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验收前业主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验收前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检查合格。施工单位将《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一式 6 份、《单位工程竣工安全评价申报表》、《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资料目录表》、《专业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资料目录表》各一式 3 份,连同整改好的

技术及安全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4、监理单位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及安全资料的整改进行审核,并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承包商将一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核查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由项目部提供)及一套工程技术资料送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提交质监机构抽查。《单位工程竣工安全评价申报表》、《工程竣工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资料目录表》、《专业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申报资料目录表》和一套工程安全管理资料送市安全监督站审查并取得安全评价书。

5、施工单位收集《工程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一式 2 份及安全评价书、质量保修书各一份,连同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送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项目部审查无异议后,交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质量科编写《工程质量验收计划书》上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项目部和监理、施工单位根据验收计划及时做好与政府监督部门的沟通和验收安排的落实工作。总体部配合做好有关验收的协调工作.

6、质监机构在 7-15 个工作日内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抽查,结合质量验收前工程现场核查情况,将意见书面通知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未达到质量验收条件及违反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监机构将发出质量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如验前对资料及实体的检查达到可验收的条件,质监机构将发出工程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通知书,批准工程组织验收。

7、施工单位应完成移交工程范围内的设备清点工作,准备好供设备维修用的专用工器具、随箱的备品备件和移交的房间钥匙等,相关移交表格填写按《地铁新线资产移交管理办法》执行。

8、施工单位应准备好完整的竣工档案三套供验收检查(包括声像、电子文件档案),并按验收备案制度准备并填写好有关验收备案表格。

9、施工单位负责布置会场、书写条幅等会务工作。并在正式验交会议开始前按正常运营状态启动所有设备、系统.

(二)验收组织

组织: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总体部.主持:地铁新线验交委员会委派的验收专业组组(副组)长。参加单位: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地铁验交委员会办公室、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设计总体、设计咨询、勘察单位(参加土建工程验收)、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运营公司、集团公司办公室档案资料科、企管部、地铁物资公司(参加机电验收)、轨道集团公司合约部。

(三)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做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介绍工程概况、工程验收前检查问题的整改情况、自检自评质量情况;目前遗留工程情况;本次验交工作要移交的工程实体范围、设备清单;施工合同履行情况。

2. 设计单位做设计工作质量报告,明确施工单位的施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存在的问题、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善、设计合同履行情况,对照初步设计的未完工程等。

3. 监理单位做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整改问题复查情况、质量等级核定情况、目前遗留问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4. 土建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时,勘察单位做勘察工作质量报告,介绍工程施工中地质变化情况,阐明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地质报告的差异,工程施工对持力层是否满足要求等.

5. 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项目经理作工程合同完成情况报告(附书面报告)。

6. 与会人员分组检查(各检查组由主持人指定专人负责):

(1)工程实体组:按土建结构、装修及风、水、电等专业分组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初验时提出整改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并对工程实体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实测实量。

(2)文件资料组:由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办公室档案资料科牵头,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运营公司、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参加,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3)商务组 : 由企管部牵头,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财务总部、运营公

司、物资公司参加,负责对涉及商务的所有事项进行检查,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设备到货情况、款项的支付情况等。

(4)各检查组须安排专人作记录,移交清单要签字认可并纳入工程管理档案。

5。 各检查组负责人汇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是否具备交接条件。 6. 对各小组提出的问题逐一讨论,需要进行整改的应确定整改期限,填写《工程验收记录表》。

7.与会人员如能达成统一意见,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地铁新线验交委员会代表共同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及验收备案文件附表,各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亲自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签字栏由地铁新线验交委员会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字,盖“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

8。 对工程实体是否按合同最后完工、移交的工程实体范围、使用起始日期、使用前限期完成的工程实体部分、需要整改的工程实体部分、使用期间须继续完善的工程实体部分及限定日期一一确认后,与会各方在《单位工程实体交付使用接管确认证书》上签字。

9。 市有关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10. 监理单位负责起草会议纪要,送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项目部审查修改后,报轨道交通集团公司新线验交办公室签发。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项目部、监理单位负责整改问题的跟踪检查。整改完成后须经运营公司确认并提交一份地铁验交委员会办公室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验收工作组备查.

11。 施工单位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单位工程原材料、砼试块统计报表还应提供电子文件交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总体部质量验收室。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

(一)按《长沙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要求,在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 15 个工作日将各方确认盖章的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和验收记录及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建设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准备工作,承包商应将质量监督部门出示的质量验收意见书送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质量科备案。

(二)各新线项目工程取得工程质量、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轨道交通集团公司新线验交委员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国家验收),验收通过后,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整理相关文件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程移交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移交:建筑结构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工程实体由施工单位向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各建设子公司移交,并由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组织向下道工序施工单位交接。

(二)设备安装与装修工程、轨道工程、系统安装工程的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工程实体由施工单位向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移交,验交委员会委托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运营公司提前进入管理,熟悉设备运营环境。

(三)档案资料通过验收后,施工单位分别向轨道交通集团公司办公室档案资料科及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交接

(一)工程项目的交接由轨道交通集团公司新线验交委员会负责。并由地铁验交委员会领导主持.参加单位及人员包括地铁验交委员会成员、验交委员会办公室及验收工作组各成员。

(二)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介绍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竣工验收后遗留问题整改情况,阐明目前遗留问题及其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

(三)运营公司介绍试运行期间存在的问题。

(四)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阐述项目工程是否具备移交托管的条件,如能达成可移交托管的统一意见,轨道交通集团公司与各接管单位签署托管协议。第二十五条 国家及政府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由轨道交通集团公司新线验交委员会负责。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长沙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结合使用,

若两者有矛盾时,由轨道交通集团公司轨道集团各建设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验收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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