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产品创新
一、金融与互联网融合的金融创新不断
近年来,金融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碰撞出了众多火花,互联网金融可谓是百花齐放。金融领域的互联网思维如同当代的文艺复兴,影响并改变着传统的金融业态和格局:以阿里巴巴、腾讯、百度、新浪、京东、苏宁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企业纷纷在金融领域跑马圈地,业务从金融支付领域的“支付宝”、“财富通”等到金融理财领域的“余额宝”、“财富通”等都有所涉及,甚至传统金融一向“门禁森严”的资金贷款业务也有众筹平台、p2p贷款平台、以及阿里小贷等“搅局者”。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使得互联网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这场创新中的步伐越来越大,正在逐渐打破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特权,变成新的支付、理财和交易渠道,并借助互联网商业模式,一步步深入金融业务。
与此同时,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传统金融业机构也积极谋变以应对:除了之前已有的传统金融机构全业务的网上营业厅,更有传统银行以中国银行、平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为代表推出的“活期宝”、“平安盈”等具有互联网特征的金融理财产品,而平安保险不仅与阿里、腾讯、携程等互联网企业合资打造了纯粹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还推出了自己的支付平台“壹钱包”;泰康人寿更是与微信合作也推出了更具互联网共享思维的“求关爱防癌险”。
作为我国金融三驾马车之一的保险在这一轮互联网金融变革中虽未能拔得头筹,但随着移动智能终端技术的飞速发展,借助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实时掌握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信息,并通过大数据挖掘技术彻底颠覆传统保险基于历史数据精算的产品开发模式,其发展前景广阔。基于大数据的保险创新可使保险进行更为彻底的创新: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产品BBI(Bigdata Based Insurance),融合移动智能终端,基于大数据信息挖掘技术,不仅创
新保险营销渠道,更是创新了保险经营方式。
二、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产品创新
所谓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产品是指基于移动智能终端实时传递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数据实时变更保险费率的保险产品。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产品改变了传统保险精算以以往历史损失数据为基础的固定纯风险费率的精算模式。本质上,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产品的理论基础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保险产品精算定价从“样本精算”到“个性精算”,即通过各种移动智能终端实时获得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保险费率。
产品精算定价能力是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当前保险精算基本思想是遵循“收支相抵”原则。即根据以往历史损失数据,测算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并以此为基础制定保险产品费率。对寿险产品而言,就是保险公司基于样本生命表数据,结合利率、费率等信息基于精算模型来确定实际保费;对非寿险而言,就是保险公司基于历史损失数据来获得损失模型,并通过分析各因素作用从而确定实际保费。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不断变化,而保险费率一经确定,一般在保险期限内固定不变。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产品则可根据保险对象实时的风险信息变化及时调整保险费率,使得保险产品更具有个性化。
(一)融合可穿戴设备的大数据健康保险
融合可穿戴设备的大数据保险的理论基础是个人运动健康信息优良的被保险人可获得保费优惠。保费取决于每天的运动状况、睡眠状况等个人运动和健康数据或者这些数据的综合考量。为记录被保险人的运动健康数据信息并关联理赔风险,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一个可穿戴设备。
(二)融合小型车载远程通讯设备的大数据汽车保险
融合小型车载远程通讯设备的大数据汽车保险的理论基础是驾驶行为表现较安全的驾驶者获得保费优惠。保费取决于实际驾驶时间、地点、驾驶方式或者这些信息的综合考量。为记录驾驶员的行为并关联理赔风险,保险公司在车上安装一个小型远程车载通讯设备。
(三)涵盖个人全面信息的寿险产品
保险公司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可以积累大量的历史数据和信息,同时个人的工作、消费、休闲娱乐生活也会产生海量数据。保险公司运用大数据技术,收集个人生活信息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分析处理,实现每个不同个体的“个性精算”,从而创新寿险产品。
三、保险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路径
保险与互联网结合发展至今,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保险销售人员利用互联网进行展业宣传。随着我国保险业及社会经济的的快速发展,在互联网在我国迅速普及的同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利用互联网进行发掘潜在客户也逐渐流行。早期以论坛发贴的形式开展,此后发展为个人主页及以中国保险网等为代表的保险综合门户网站的形式。此阶段更多的是保险销售人员个人通过网络发掘潜在客户,在网络上进行初期沟通后,再通过与客户见面最终达成保险合同。
第二阶段,是保险公司将互联网作为保险营销的直销渠道,直接在互联网上开展保险交易。即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保险销售渠道虚拟化。此举在国内以2000年
9月22日泰康人寿的泰康在线正式上线为标志。泰康在线以开展网上保险业务、产品销售为主,提供网上交易平台。但当时的网络消费环境不成熟,不仅实体产品的网络销售都还只是刚刚起步,保险产品的电子商务就更难结果实:泰康在线在上线近1年后才受理了第一例网上保险理赔案。此后各大保险公司纷纷上线自家的网络销售平台,并以车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对简单、标准化的保险产品为主。
此阶段的特点是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渠道全天候、低成本的特点,以相对于传统销售渠道保险产品低价格的优势吸引客户购买保险。但由于保险产品的复杂性、无形性等特点,利用互联网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相对较少,但增长速度迅速。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共实现规模保费291亿元,同比增长25%,约仅占当年全部规模保费收入的1.37%。
第三阶段,是保险产品借助微信等移动网络平台开展移动电子商务。此举仍是泰康人寿开创先河:2014年2月28日,借着微信发红包的余热,泰康人寿与微信合作借助其公众微信号在“微互助”界面推出“求关爱防癌险”,微信用户只需关注其微信公众账号,支付1元加入微互助计划,即可获得一份保额为1000元的癌症保障,将支付成功后生成的“求关爱”页面分享至微信朋友圈,好友为其每增加支付1元,其保单保额就会增加1000元(40至49岁的用户保额增加300元),直至达到10万元上限。
同一阶段的还有众多保险公司与电子商务网站合作,利用电子商务网站销售保险产品。成立才五年的国华人寿在2012年年底,借道淘宝网短短三天时间就实现一个亿的保费收入。
此阶段的最大特点是保险公司利用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自己的网站直销相比,保险公司是希望搭上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这辆快车。同时,销售
的保险产品也以投资理财类的保险产品为主。
第四阶段,保险公司借助移动智能终端和网络平台获得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通过大数据挖掘以此作为保费费率基础,创新保险产品。泰康在线再次走在了前列:2013年12月10日,泰康在线宣布与可穿戴设备制造商咕咚达成合作,共同推出全新的移动互联网保险服务“活力计划”,通过分享自己的运动数据和体验,即可享受个性化的保险服务以及一定的价格优惠。
相对于之前的保险触网,无论是平安保险的“壹钱包”,还是三马合资的众安保险,甚至泰康人寿与微信合作推出的“求关爱防癌险”,更多的只是把保险产品通过互联网这个渠道进行营销,而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产品创新不再仅仅是把互联网作为一个销售渠道,而是利用互联网获得的信息实现保险产品的创新。
四、基于大数据的保险创新产品的优势
(一)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使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改善
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是保险领域的典型特征,也是保险发展难以逾越的瓶颈和障碍。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而由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无疑是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风险,保险经营中的核保核赔等流程主要是应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而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及移动智能设备技术(如可穿戴设备、智能汽车等)的快速发展,传统保险领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即将大大改变:移动智能设备实时收集被保险对象的综合信息并通过大数据处理,获得其准确且个性化的风险信息。
(二)消费者获得更加公正且能更好控制自身保费的保险产品
基于大数据挖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前提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移动智能终端,保险公司再基于移动智能终端收集的客户的风险信息开发保险产品。其结果是消费者在得到一款他们认为更加与自身风险水平相匹配的保险产品,且客户还可根据智能终端所提供的信息不断改善自身的行为方式以降低保险费率。
(三)社会财富增加
如前所述,基于大数据挖掘的人身保险产品可以促使客户不断优化健康生活方式以降低保费,车险产品则可促使客户改善驾驶方式和降低汽车使用率等以降低车险费率,最终的结果就是客户健康水平提升、驾驶员驾驶习惯不断改良,而且这些都可以形成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不断改良的风险因素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及损失程度,最终增加了社会财富。
五、基于大数据的保险发展所面临的障碍
(一)客户分享个人信息的意愿及信息安全
基于大数据的保险创新的前提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愿意分享自身的风险信息,然而在当前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背景下,要求保险客户分享其个人风险信息无疑是一个难题。再者,愿意分享个人信息的客户还担心自己分享给保险公司的个人信息被泄漏,这进一步提升了客户分享自身信息给保险人的难度。
不过,经济手段是一个双赢的解决办法:保险公司重视客户信息的保密及信息系统最
高的安全防护的前提下,给予愿意分享自身风险信息的客户一定的保费优惠。此方式还可最大程度上避免逆选择:风险较低客户更愿意选择此类保险产品。
2012年中期一家英国消费者调查机构的调查显示,英国65%的驾驶员对在车中安装通讯设备表示感兴趣,84%的消费者表示愿意参加车载通讯设备的试点以及根据他们的驾驶行为来确定车险保费。
(二)大数据的挖掘技术
随着移动互联网、小型移动智能终端及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和发展,可以预期,基于大数据的新型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汽车保险)将彻底颠覆保险经营方式——由传统的基于以往损失数据的保险精算转向基于实时风险信息数据的保险精算。但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技术和能力来处理巨量被保险标的风险信息则是对保险人大数据处理能力的考验。如今,所有的金融机构都认识到大数据的重要性,也知道要进行大数据挖掘,但真正能付诸行动的寥寥可数。
与之相对,互联网公司却想方设法从各种渠道收集金融机构的大数据,以期开拓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阿里小贷、苏宁保理等无一不是互联网企业基于大数据挖掘技术推出的金融产品。
但与互联网企业入侵金融领域所需的大数据处理技术不同,大数据处理对于保险公司不仅仅是为精准细分和定位保险客户,更需要基于客户信息数据变革保险产品的精算方式,即基于客户实时信息挖掘其保险需求、精算其保险费率。
同样可喜的是,国内已有保险公司开始进行组建数据团队:中国平安已经拥有数据研
究团队,并建立了数据实验室。但其目前以对客户在平安集团不同机构的业务分析从而挖掘客户需求为主,并未基于客户风险信息数据创新保险产品。
任何一项创新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保险领域的创新更是如此。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产品创新已经露出头角,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基于大数据的保险创新产品不断涌现:通过各种移动终端,实时获取保险标的的风险信息,在减少保险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同时,让保险消费者获得更加保费差异化的保险产品,基于大数据的保险产品必能扫除阻碍其发展的障碍而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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