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投资后遗症(1)
自去年底以来,中央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果断出台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等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目前这些措施已初显成效,一季度我国GDP同比增长6.1%,农村消费增速首次超过城市,经济下滑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冷静地看到,当前的经济增速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大规模投资实现的。在经济发展的特殊时刻,让投资发挥对增长的有力拉动无可厚非,但针对目前各地涌现的空前投资热情,需要提醒的是:我们长期积累的产能过剩和结构性矛盾依然尖锐,前些年不少地方抛出各种优惠政策,大量圈地、招商引资、上项目,低水平重复投资结果变为闲置的土石方、混凝土或生锈的设备,土地被荒废,环境遭污染,一时的GDP换来长久的包袱,类似的教训已多次上演!在新一轮投资热潮中,千万不能头脑发热,陷入\"一方面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又在制造更大问题\"的误区。
对此保持警惕,有助于我们在保增长的同时防止因盲目投资而引发的各种可能出现的投资后遗症。
对本轮地方投资热潮,首先要警惕的是区域性失衡加剧,东西部差距进一步拉大。目前各省(区、市)相继公布了自己的5年投资计划,其中东部发达地区大抵在1万亿元上下,个别省份超过了2万亿元,中西部大抵在5000亿元上下,如果这些投资落实到位,我们可以想象,
5年之后,东部和中西部的差距和失衡状态不仅难以缩小,反而会随着投资的乘数效应进一步拉大。因此,地方投资也应树立全局观念,在全国一盘棋的格局中定位自己的比较优势,积极承接、推进东部产业和资金向中西部转移、流动。
其次要警惕的是结构性失衡加剧,生产与消费断裂,供给与需求脱节。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地区GDP等经济指标的快速增长与人民群众对生活水平提高的感受很不合拍,表现在投资与就业增长不协调,与居民收入增长不协调,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不协调。这些已成为保增长、扩内需的主要制约,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居民最终消费需求是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如果消费长期乏力,就会导致投资\"踩空\",形成新的产能过剩(上海先行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刘二良老师认为:消费是十分重要的宏观经济变量,是最终需求,投资增长最终必须得到消费需求的支持。另外,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因此,必须把投资的目标瞄准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上,而非异化为凸显政绩的几个数据上。
还要警惕各种可能影响金融运行安全和地区和谐稳定的\"竭泽而投\"。目前各地的投资计划都比较庞大,这些资金究竟从哪里来?在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地方,最多的来源恐怕还是银行贷款和土地收益,而如果地方政府及企业争相攀比,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引发银行坏账的风险就会加大;如果超越土地补偿能力和失地农民安置能力强行征地、拆迁,则是以损害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来换取局部的花草楼
宇,成为地区稳定的隐患。因此,一定要量力而行、按规律办事,同时严把项目的准入门槛和节能标准,防止国家投资再度走上低水平扩张的老路。
警惕投资后遗症并非要因噎废食,而是要在投资的同时,努力用好投资,把握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益,以投资带动消费,把宝贵的投资作为推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持久动力,避免大规模的投资给未来的发展带来风险隐患。
当前全球经济进入低迷周期,国内经济增速回落。但\"危\"中有\"机\",如:危机时期市场约束加剧形成的倒逼机制,有利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发展新的生产力;成本上升和金融危机的双重压力正在加速推动制造业的新一轮全球性转移;还有,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整体进入城市带动乡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新阶段,我国农村消费市场具有广阔的提升空间。这些都为调整经济结构发挥后发优势提供了良好的时机和有利的空间,有利于各地把握科学的投资方向,构筑多元化的现代产业体系。
保证科学投资,各地区必须自觉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坚持以人为本,把追求长期目标与解决眼前困难相结合,把扩大内需与改善公共服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相结合,把投资的重点切实放在民生工程、节能环保和技术进步产业、现代农牧业、基础设施、社会文化事业和流通服务业等方面。
保证科学投资,最根本的还是要深入改革那些不适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形成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改变\"屁股指挥脑袋\"的本位主义官场潜规则。
怎样确保“权为民所用”(2)
“权为民所用”是2002年胡锦涛同志担任党的总书记以来,对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这一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权力本质认识的高度自觉和对权力行使目标的鲜明态度,对中国社会政治权力的健康运行具有极其重大的示范与规范意义,也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但同时我们也不应该回避,在一些地方、一些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警觉的现象,口头上讲“权为民所用”,实际中却是“权为己所用”。像最近发生的领导干部的孩子为在高考中加分而改民族成份、经济适用房分配竟然摇出千亿分之一概率的六连号、领导干部及其亲友低价购买商品房、政府官员入股房地产公司牟取暴利等等,这些事件的背后没有一件是“权为民所用”,无一例外的是“权为己所用”。诚然,这只是少数人、少数地方的个别现象。 那么如何才能让“权为民所用”真正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要求变成行为?就需要我们双管齐下,标本兼治,通过制度设计让党员干部必须“权为民所用”,通过高扬信仰让党员干部自觉“权为民所用”。 先讲制度设计。我们的党员干部都是愿意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也都认为自己是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但这种代表不能仅仅停留在言语中,必须体现在行动上。只有体现在行为上的代表才是真正的代表。
科学的制度安排正是让这种代表从理论走向现实的必由之路。它可以让权力必须为民所用,权力不得不为民所用;让权力不能为己所用,权力不敢为己所用。
这样的制度设计,主要着眼于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随着现代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互联网络、手机短信等信息平台,录音录像等数码产品的广泛普及与使用,使得权力透明运行具备了实现的手段。前一段时间公务员海外奢侈考察,房产局长抽天价烟等等问题被曝光,充分说明权力再想在暗箱中操作越来越不容易。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开通的举报网站由于点击人数太多,导致网站瘫痪,而举报电话12309也几近被打爆,这更是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有监督的积极性。我们要及时地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到制度的层面。让制度保证政务公开,所有能公开的必须全部公开;让制度保证监督有力,所有该监督的必须接受监督。
这样的制度设计还必须要有足够的严肃性,对权力违规使用绝不宽容。据媒体报道,有的地方干部低价购房被曝光后,不仅没有畏惧之心,甚至连补差价这一最起码的改正措施都不愿意做。为什么会这样,就是因为惩处力度不够,心存侥幸。制度的严肃性就体现在,让乱用权力为私己谋利益者一经发现,马上罢官丢爵,这样再不会有人敢铤而走险。因为对那些想要以权谋私的官员来讲,他们深深知道没有了权力就什么都没有了。
再讲高扬信仰。制度是有效的,但制度只是保证“权为民所用”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如果只强调制度而忽略其他方面必要
的配套,不仅制度的功能不能有效、充分发挥,甚至还会出现“法愈繁而人愈怠”的状况。找制度的漏洞,钻制度的空子,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
制度研究告诉我们,人是制度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人如果自觉,不令而行;人如果不自觉,有令不行。自觉是什么?对党员干部来说,就是中国共产党人的觉悟,中国共产党人宗旨信仰的体现。 为什么我们讲,高扬信仰就能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这是因为高扬信仰,党员干部就会对人民群众的利益如同己出,对人民群众的困难感同身受,对人民群众的感情纯然无暇。现在有些同志受西方政治观念的影响,总对信仰的存在抱有怀疑的态度,这是健忘而短视的。过去年代中国共产党人为信仰而献身的例子举不胜举。就今天来说,无私奉献也不是不可能有的品格。我们举一个直观的例子。现在经常有党员干部自称是“父母官”,这种说法有封建的色彩,我们不主张。但如果换个角度,从父母对孩子感情的角度来解释,这种意识还是可取的。如果我们的党员干部对群众的感情能像父母对孩子的感情那样,“权为民所用”就会成为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因为父母对孩子的感情是最无私、最真诚、最不讲回报、最不计较成本的。我们对任何一对普通父母对孩子做出的无私奉献都不怀疑,为什么要对一个有信仰、有觉悟的共产党员干部对群众的无私奉献表示怀疑呢?高扬信仰,是中国共产党的精神优势。正是信仰的存在,让中国共产党赢得了执政的地位;我们还要靠这种信仰,去不断夯实执政的地位。
强化制度,高扬信仰,只要这两方面的工作都做好了,我们相信,
“权为民所用”会成为绝大多数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警惕“加速城市化”(3)
金融危机冲击的警报尚未解除,新一轮城市化浪潮已经从不少地方涌起:农居集中化,郊区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大拆大建,紧锣密鼓。
有官员声称:中央出台刺激经济政策,我们自应抓住机遇,加快拆迁改造推进城市建设;有学者论证:只有加速城市化,才能使中国经济摆脱长期陷于谷底的危险。
不过,从最基层传来的还有一些农民的不满、抵制,乃至抗争性群体事件,这也应引起我们足够的警惕:如何保障农民在城市化中的合法权益?城市化拉动内需应该从何处着力?当下推进城市化最迫切的任务是什么?
令人欣慰的是,许多地方的政府文件中都明确了“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应该说,这是郊区城市化、宅基地换住房中的一条不该逾越的红线。可是,实践中呢?依然有不少农民“自愿”的背后,是政府官员的强势政治动员,是当地宣传的意识形态话语,是少数村官的擅自民意代表。更有甚者,竟有地方出台专项文件,对那些不及时“自愿”者及其亲属,以停职停薪、下岗失业等相威胁。(以上为“引出问题”部分)
农村融入城市,应当是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分享城市化发展成果的难得的机会。如何使这一机会变为农民手中的实惠?在农村现
实生活中,宅基地被农民视为家产,并代代相传。在宅基地换住房中,拆迁补偿的标准是否合理?是以房换房,还是以宅基地换房?宅基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原来的城乡接合部农民租赁房屋的“瓦片经济”瓦解之后,新的收入增长点在哪里?对原来的集体经济,如何保障农民发展、分红的权益?村民转变成城市居民后,怎样解决好他们的生活、就业、教育、保险等后顾之忧?这都是需要政府与农民协商一致、共同求解的难题。
当初,政府通过强制征用农民土地、低价补偿失地农民,推动了国家城市化的伟大进程,中国农民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今天,我们毕竟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发展阶段,在利益关系的协调中,应该有全新的施政理念和政策安排。
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稳定,自是当务之急。以城市化为杠杆,撬动内需增长,也不失为一个积极的选择。大拆大建,加速城市化,可以有力拉动农民的住房消费,从而引领与住房相关的各类投资。但是,这种消费有多少是农民自身主动的、生存发展内在的需求,又有多少是政府以行政手段一厢情愿强势推动、人为制造、超前解放的需求?不问农民的承受能力、幸福感受,不顾城市发展的演进规律、现实条件,期望在一个早上让所有的郊区农民跑步进入城市社会,它会带来什么后果、引发哪些问题?写到这里,我油然想到一些经济学家曾再三启蒙的“破窗理论” :当一扇窗户被打破后,主人自然要购置新玻璃,这就间接促进了玻璃厂的扩大再生产,从而拉动了经济发展。只是,我们有没有想过,如果人为地去打碎并非急需更换、主人
也并不情愿更换的窗子,这是在“折腾”,还是在发展?
加速城市化,宅基地换住房,拉动了房地产的新的热潮。只是单一以住宅开发带动区域发展,虽然可以改善原居民的居住条件,但忽略了他们的生计安排。在一个个“卧城”中,在缺乏坚实产业基础和巨大吸附能力的“郊区城市化”浪潮中,如何承载更多的就业?如何保障农民市民化后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以上为“分析问题”部分,以下为“解决问题”部分)
保障、增进农民权益,拉动、扩张内需增长,推动、深化城市化进程,如何在“加速城市化”中统筹兼顾?我以为,在于将着力点从“土地城市化”转向“人的城市化”,转向农民工的“融城化”、“市民化”。
当然,农民工城市化也有一个城市承受能力的问题。但是,这绝不应成为我们延缓户籍改革、迟滞农民工融城步伐的理由。亿万农民工,用双手托举起城市的建设,牵引来城市的繁荣,却依然被拒绝在城市的体制之外、社会之外、发展之外。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身处城市,城市却拒绝接纳,根在乡村,乡村已无法回归。他们的外出动因、心理定位、身份认同、文化归属、发展取向、社会预期、职业选择,已经发生根本性转换,他们对平等享有教育、医疗、就业落户权利的愿望更为迫切,他们对公平正义、人格尊重、公民权益和价值实现的需求更为强烈。从户籍、社保、培训等方面帮助农民工有序、顺利地向产业工人转变,向城市市民转变,这是加速城市化新的更为迫切的课题。
官员和专家们不是一再强调城市化对刺激经济的重大意义吗?从城市看一看,如果农民工市民化了,必须有大量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仅在房屋建设上每年所拉动的需求就将是惊人的,更不用说还需要满足更大量的社会公共设施、教育卫生等服务的巨大需求。再从乡村看一看,农民工市民化必将加速农村土地的流转,促进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经营,充分释放土地的财富效应,充分释放转移农民的创造需求,它将为加速城市化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也将为农村的现代化开拓更为广阔的天地。
要警惕,城市化的进程不可逆转,但不能急功近利,盲目扩张,走粗放经营的老路;拉动内需的机遇不可错失,但不能只重数字不重人,只重城市规模不重民生福祉
扎实推进我国农村养老制度建设(4)
从党的十七大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要求,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政策原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广大农村开始破题了(“引出”)。这不仅对中国农民来说是一件大好事,对当代中国实现和谐发展也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分析”)。我们要提高认识,倾注感情,端正态度,把好事做好,把实事做实。[以下“解决”]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定要从政治高度去认识。
老有所养是人类基本要求之一,也是社会最基本的责任之一。就
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大部分农民还游离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外,这种状况的存在,与城乡统筹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与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也有很大差距。胡锦涛同志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无论物质成果,还是精神成果,都应该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共享,都应该满足全体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农民,占中国人口数量的绝大多数。如果广大的中国农民不能或没有实现对改革发展成果的共享,就不能说真正实现了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缺失也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固然,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制约,由于社会人力物力的制约,农村与城市间的绝对差距不可能马上消除,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的福利差别也不可能完全拉平。但作为同一个国度内的公民,农民有权利要求最起码的公平正义,政府也有责任保障最基本的公平正义。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严重挫伤农民支持发展、投身建设的积极性,还会引起社会的对立和冲突。
再进一步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国民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也是有正面意义的。农村内需不振很大原因是农民为了养老防病,即使有钱也不敢花。如果我们解决了农民养老这一后顾之忧,农村内需必能从根本上得到扩张,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带着真感情去投入。 把中国农民纳入养老保险,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说
到底是要花钱的,甚至还要花一笔不算小的钱。没有基础性的资金作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会流于空谈。对此我们是有教训的。 其实我国并不是从现在才开始考虑农民的养老问题,早在1986年就开始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但经过十多年的筚路蓝缕,到1999年无奈地宣布中止。没有成功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主要原因是政府投入不足,完全靠农民自己缴费的积累。以当时农民的收入状况,显然不可能完全支撑起这一保障制度。
前车之鉴告诉我们,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级政府要舍得投入。政府财政是比较紧张,尤其是目前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更是雪上加霜。即使如此,只要我们带着感情来投入,正如一位地方领导干部所言,“政府少上几个项目,少搞几个政府工程,钱就可以筹措得到”。
对中国农民带着感情去投入不是一种施舍,而是基于良心的回报。中国农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他们的辛勤耕耘保障了我国的粮食安全;中国农民是我国工业化的付出着,数十年的剪刀差贡献,使得我国进入了工业化的中期;中国农民是我国城市化的支持者,城市建设用地让农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城市的高楼大厦又凝聚着农民工的汗水。中国农民为我们的社会做出了这么重大的贡献,我们为什么不能拿出发展中积累的部分财富为自己的父老乡亲、兄弟姐妹撑起一张老有所养的保障之网呢?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以务实的态度去推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求我们从农民的角度,以务实的态度把每一个环节、每一种因素都考虑充分,照顾周全,制度才能有效运转。
首先,制度设计要简便易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的人数众多,数亿农民要参保缴费,还有相当一部分人要领取养老金。制度设计要做到缴费和领取时都简便易行。比如农民流动性比较强,要允许在不同地域参保缴费;农民收入不稳定,万一不能连续缴费时要能有变通办法等。
其次,政策出台要务实。政府确定农民个人缴费率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把农民个人缴费率定低了,固然影响保障水平,但定得过高会把农民吓走,而使得保障制度成为不可能。毕竟农民目前收入还不富裕,也不稳定。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低水平是一个客观现实。从低水平起步,逐渐提高保障能力。
再次,区域模式要协同。尽管各地基础不同,情况各异,制度设计可以因地制宜,不必整齐划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毕竟是全国范围内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只有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才有意义。所以各个地方在进行本地制度设计时,一定要考虑到普适性和兼容性,避免出现农民工因为保障金不能异地转移而被迫退保的现象
企业改制必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5)
企业改制是经济改革的大方向,也是强国富民的大好事。但在这些年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却不断出现损害企业职工权益的现象,而且愈
演愈烈。以至于全国总工会于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全总的态度是坚决的,汲取这些年来企业改制中的经验教训,全总的这种强势态度有着充分的当然和深刻的必然。
——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中国社会性质的当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目的的直接体现。
这种当然首先是制度的当然。不论企业如何改制,都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这一大的制度背景下改制。在社会主义国家,工人是国家的主人,是中国共产党巩固政权的坚实基础和推进改革、发展经济、保持稳定的依靠力量。尊重和保障职工基本权益,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客观要求。如果因为企业改制而使得工人地位与权益丧失,这种改制就走到斜路上去了。
这种当然也是由国有企业发展的历史事实决定的。新中国的国有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无一不是凝聚着一代又一代产业工人的劳动、奉献乃至牺牲。在现有的国有资产中,相当多数量的财富是应该给企业工人,但由于当年的制度安排和初始的发展压力没能够足额给予工人,最终这么几十年积累下来凝结在企业资产中。因此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时,当然应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工资、补齐欠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我们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过河拆桥。
这种当然更是由改革发展的最终目标所决定的。不论改革也好,发展也罢,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改革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维护
职工合法权益是前提。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工权益的内容也在不断丰富,我们不仅要维护职工劳动权益,还要维护包括职工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资产收益等更为广泛、更为全面的权益。
——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体现企业改制合理性的必然,也是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必然。
我们之所以要进行企业改制,之所以认可企业改制的合理性,就在于企业改制是通过改变企业的产权体制,转换企业的运行机制,以新的制度框架激发活力,注入动力,使得企业可以获得新的收益、更大的效益。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蛋糕做大了,利益相关的各方都能多分到一些,企业职工的权益自然也相应增进。
但现实中的一些企业改制却是通过消减、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来获得所谓效益。所谓企业改制就是盯着企业职工的那块利益,总是想取而分之。可是如果说企业改制只不过是让一部分人占有另一部分人的权益,是把职工的既有权益转移给新的企业产权所有者。并没有把企业做得更大更强,并没有新的收益产生,这样的改制有什么意义?这样的改制合理性又何在?
更进一步看,任何改革,包括企业改制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改革,必须依法改革。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是企业改制的合法性所在。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法规政策和措施比较完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政策和操作程序方面的规定也比较明确。侵犯职工权益,不尊重职工民主权利的改制是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在企业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实现企业改制顺利实施的保证,也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任何侵犯职工权益的改制行为不仅行不通,还会引发重大的社会问题。道理是如此,事实同样也是如此。(先行教育刘二良注解:理论论证与事实论证的过渡)今年以来,先有吉林通钢改制,以发生总经理死亡而宣告失败;后有河南林钢改制,以政府官员被围困而暂时终止。仅仅一个月内就因企业改制发生两起重大群体性事件,这值得我们深思。
企业背后连着社会,连着政治。企业改制是整个经济改革乃至社会改革中的一个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一叶障目。企业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减员增效没错,但无视社会背景、无视历史事实、无视公平正义的做法不仅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效率,反而会引火烧身。而且这火不仅会烧掉企业,甚至会引发更大问题。
当然,我们也不能把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都推给企业。企业改制既然是整体改革中的一个环节,就需要相关改革配套与跟进。有些问题单靠企业是解决不了的,政府、社会等相关层面必须相应跟得上。比如说,政府化解制度壁垒为职工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帮助职工再就业等等,这对于在企业改制中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是很有意义的,也是很必要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