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简析
作者:林铭
来源:《E动时尚·科学工程技术》2019年第14期
摘 要:本文主要分析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平台业务风险来源。 关键词: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
国外的平台大多从网络上直接获取借款人和投资人信息,直接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不承担过多的中间业务,模式比较简单。相对而言,国内的P2P行业则根据具体国情、地域特色和平台自身优势,对网络借贷的各个环节予以细化,形成了多种多样的P2P网络借贷模式。 (一)P2P信息中介模式
P2P信息中介模式,即P2P作为一个信息中介,提供信息平台帮助贷款人和借款人实现借贷。P2P平台通过审查借款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基本财产情况、年龄、学历等基础情况,构建一些评估指标,如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工作年限、月收入情况、房产情况、购车情况、借贷历史情况等,给出借款人的信用评估结果或信用分。在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即可在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包括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人则通过浏览借款人的借款信息和信用评估结果,来进行投资。一般来说,信用评级越高,借款人的借款成功率越高,借款成本越低。P2P平台则从成交的借贷业务中收取手续费,类似信息介绍费。
在P2P信息中介模式下,风险主要来源于P2P平台对借款人信息审查、信用评估时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P2P平台在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首先要保证借款人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由于我国征信系统并不完善,且平台面对的借款人数量众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难对借款人的所有信息进行审查,无法保证借款人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二是借款人信息的完整性,P2P平台通过一些评估指标来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但这些指标并不能完全客观的反映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而且有些借款人还不能提供关于评估指标的相关信息;三是P2P平台信用评估的合理性,对于借款人的信用评估需要一套合理的信用评估体系,要求评估标准合理、评估过程合规、评估结果合理,但很多P2P平台的信用评估体系只是评估指标的简单加总,合规合理稍显不足。 (二)P2P信息信用中介模式
仅仅根据平台提供的借款人信息以及信用状况,贷款人无法准确判断借款人的信用资质,一旦借款人逾期甚至无法偿还贷款,贷款人也欠缺追讨的能力,将遭受很大损失。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为了业务的发展,在担任信息中介角色的同时,也担负起信用中介的角色,为贷款人的投资进行担保(平台提取风险准备金提供担保或由关联第三方进行担保)。在这种模式下,除非平台出现问题倒闭,贷款人一般能获得刚性兑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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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模式下,除了P2P平台担任信息中介带来的风险外,平台担任信用中介也会带来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P2P平台担任信息中介带来的风险,是指信息中介模式下的信息中介风险。
2.信用担保的评估。担保方的代偿能力直接影响债务人违约时的挽回,担保能力的评估结果会对平台的声誉和资质具有重要影响。在未引入独立第三方评级机构对担保方的担保能力進行评估的情况下,信用担保的评估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特别是平台自身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因此,引入第三方评级机构对P2P平台、产品及相关交易方进行信用评估将显得尤为重要。
3.信用担保下平台的信用状况及出现违约下的损失挽回。在信用担保下,投资者的损失能够挽回多少很重要,需要考虑信用担保的覆盖率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如果是平台提取风险准备金进行担保,那么要考虑风险准备金总额与业务规模的比率;如果是其他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那么要关注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能否与平台规模相匹配。 (三)P2P个人与企业借贷模式
随着P2P业务的开展,P2P平台开始开发一些更具实力的企业借款客户,而大量小微企业也急需通过网络借贷通道进行融资,P2P开始变为“个人向企业贷款,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方式。P2C模式即需要融资的企业可向P2P平台提交融资申请,由平台进行信息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的优质项目标的可在平台上向投资者(贷款人)进行信息公示;投资者则对平台提供的融资项目进行筛选、投资;P2P平台在对借款企业进行信息收集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借款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还需要为融资企业借款进行信用担保,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安全。这种模式下,对于P2P平台的信用评估能力、信用担保能力要求更高,一旦借款企业无法偿还贷款,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更多,引发的后果更严重。所以,这种模式下的信用风险会更大。 (四)P2P类金融企业参与模式
在类金融企业是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活动属性,但是并未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包括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担保公司等。类金融企业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亦为金融机构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途径。随着P2P业务的快速发展,P2P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急需资金的类金融企业开始加入到P2P业务中来,从P2P平台得到融资,开展类金融业务。于是,各种形式的P2P模式迅速发展起来,例如P2C模式(personal to company)、P2A(personal to asset)、P2L(person to leasing)等。
在这种模式下,由类金融企业去开发投资项目,并且由类金融企业对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信用评价,P2P平台只需要审查类金融企业提供的投资项目的信息,并提供给投资人。贷款人在P2P平台上进行投资,在某种程度上,更像是在购买类金融企业发行的理财产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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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类金融企业转让其债权或资产收益权,签订债权转让或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投资者则是以某个价格受让类金融企业的债权或资产收益权。
在类金融企业参与模式下,P2P平台作为类金融企业的一个融资渠道,一般只需进行一定的信息审查,而不需要对投资标的进行风险评估。该项工作由类金融企业完成,相应地,风险分析的重点应放在类金融企业及相应项目上。风险点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类金融企业提供的投资项目自身;其次,类金融企业内部风控对投资项目风险评估能力;再次,还需要对类金融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最后,P2P平台的信息审查以及信用担保能力。 (五)P2P混合模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类金融企业加入这个行业,业务类型越来越多,P2P平台也引入越来越多的担保机构、线上线下销售机构、外部股权投资者、业务合作者,一般P2P平台不仅仅限于一种模式,而是多种模式的混合。混合模式下,前面几种模式中包含的风险在这种模式下都有可能出现,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更大。还会面临其他销售渠道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其它销售渠道由于信息不透明性引发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监管缺失,从业人员风险意识薄弱导致的操作风险;用来作为非法集资或者进行传销的工具的法律风险。 (六)规范的P2P运营模式
2016年8月17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指出,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公司,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因此,规范的P2P平台不能进行信用担保,发挥信用中介功能,此外,P2P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在规范的P2P、P2C模式中,首先是避免了P2P平台的担保风险,其次,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P2P作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主要的风险来源就是平台的信用评估能力。同样,在规范的P2B、P2A模式中,风险主要来源于类金融企业的风险评估能力以及P2P平台的信息审查能力。规范模式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风险:
1.P2P平台担任信息中介带来的风险,是指信息中介模式下的信息中介风险。
2.外部机构担保带来的风险。根据规定,担保公司担保资产规模与公司注册资本规模之比不能超过10,因此,随着P2P网络借贷的发展,P2P的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外部担保机构担保能否覆盖P2P平台也需要审查评估。
3.类金融企业参与的风险,是指类金融企业的风控能力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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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银行托管的风险。由于银行只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参考文献
[1]周雷.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应用[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6 作者简介:
林铭,男,籍贯杭州,1969年5月出生,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统计分析,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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