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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2018造价-案例-精讲班-77、(2018)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一)

2023-12-09 来源:好走旅游网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本章基本知识点: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起因; 2.工程合同争议的处理; 3.工程变更的处理; 4.工程现场签证的处理; 5.工程索赔的内容与分类; 6.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证据; 7.工程索赔程序; 8.工程索赔文件的组成;

9.工程索赔的计算。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及选择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类型。

二、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种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总承包示范文本等一系列。 (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一)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相互说明。但是这些文件有时会产生冲突或含义不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二)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合同约定

(1) 遵守法律 (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1.发包人义务 (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遵守法律。 (2)依法纳税。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2.承包人义务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为他人提供方便。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3.监理人 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2)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三)施工进度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2.开工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3.工期延误

(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应注意的是,上述原因并不一定必然造成工期延误。例如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变更交货地点等一般都会影响费用和利润,但并不一定影响工期。

(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暂停施工

(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5.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在其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应经工程验收后确定,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工程竣工条件。当工程具备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竣工验收 。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四)施工质量和检验 1.工程质量要求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

(1)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检查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重新进行检查复核、取样检验、返工拆除,直至符合验收标准为止。 3.隐蔽工程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要求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经监理人检查质量合格或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

工程建设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工程设备的验收。 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工程设备的验收。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等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用于合同工程。 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五)其他内容 1.安全施工 (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1)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责任(安全生2)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①工程或产管理条例要看) 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②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 ,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包括 3)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 4)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专利技术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化石、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己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①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①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场外交通。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③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④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测量放线。

①施工测量。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②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

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③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工程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 (1)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己停止履行合同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双方未能就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通常的估价原则是: 1)涉及解除合同前已发生的费用仍按原合同约定结算; 2)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更换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3)发包人需要使用的原承包人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的费用由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

2.发包人违约 (1)对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七)争议的解决 1.友好协商 2.争议评审 3.争议的法律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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