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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关注:对外捐赠的纳税筹划案例剖析

2020-01-05 来源:好走旅游网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于不败之地,必须围绕企业价值化的⽬标,对⽣产经营活动进⾏全⽅位的运筹。⽽税⾦是企业主要的现⾦流出,会直接导致净利润的减少。因此纳税筹划成为许多企业推崇、政府认可的⼀种理财⾏为。

  为了提⾼产品的竞争⼒,树⽴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往往会发⽣对外捐赠的⾏为。会计制度的不同规定及税法对不同对象、不同途径、不同形式的捐赠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法,为企业进⾏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舜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发公司)从以下两⽅⾯对捐赠业务进⾏纳税筹划:   

  ⼀、捐赠途径、对象的选择分析

  我国原税法规定,纳税⼈通过我国境内⾮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直接向受赠⼈的捐赠不予扣除。这是最基本的扣除⽐例。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103号)、《关于企业等社会⼒量向红⼗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30号)⼜规定,对纳税⼈通过我国境内⾮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及红⼗字事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因此,从捐赠途径、对象上选择,企业⾸先应尽量选择那些可以全额扣除的捐赠对象;其次,如果⽆法选择这些捐赠对象或选择这些捐赠对象不能达到捐赠⽬的,可以选择通过税法规定的中国境内⾮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进⾏公益、救济性捐赠,但必须按税法规定⽐例进⾏扣除,如果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例时,可以考虑分两次捐赠并且两次捐赠分跨两个纳税年度。⽐如在12⽉31⽇进⾏⼀次捐赠,在次年的1⽉1⽇进⾏⼀次捐赠。这样就能将⼀次扣除超过规定⽐例的捐赠额分散在两个纳税年度进⾏扣除。同时,捐赠⽅必须取得⾮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会和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否则税务部门不予确认。

  舜发公司为提⾼产品知名度及竞争⼒,树⽴良好的社会形象,对三种⽅案进⾏⽐较、评价,2007年10⽉选择通过⽼区政府捐赠⼈民币500万元。公司2007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 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33%。

  ⽅案⼀:通过⽼区政府进⾏捐赠,其款项⽤于兴建希望⼩学;⽅案⼆:通过我国国家机关(⽼区政府),向教育事业捐赠;⽅案三:直接向⾰命⽼区进⾏捐赠。三种⽅案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案⼀:按税法规定,属于通过我国境内⾮营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捐赠额可以全部扣除,公司2007年应缴所得税:

  (3 000+500-500)×33%=990(万元)

  ⽅案⼆: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税法规定,其捐赠额在应纳税所得额3%⽐例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次性捐赠,则准予扣除限额90万元(3 000×3%),还有41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不予扣除,公司2007年应缴所得税:  (3 000+500-90)×33%=1 125.3(万元)

  ⽅案三:直接向受赠⼈捐赠,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按税法规定,捐赠额不予扣除,则2007年应缴所得税:  (3 000+500)×33%=1 155(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较,⽅案⼀⽐⽅案⼆、⽅案三分别可减少应缴所得税135.3万元和165万元,增加了公司净利润。由此看来,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是正确的。

  纳税筹划是具有时效性的。2008年1⽉1⽇开始执⾏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捐赠额的扣除⽐例作了调整,且取消了全额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发⽣的公益性捐赠⽀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部门,⽤于《中华⼈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假设仍然对上述事项进⾏纳税筹划,2008年所得税税率25%,则通过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全部扣除,如果⼀次性捐赠,则准予扣除限额:360万元(3 000×12%)。还有14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不予扣除,公司2007年应缴所得税:(3 000+500-360)×25%=785(万元)。

  如果分两次进⾏捐赠即在2007年10⽉31⽇和2008年1⽉1⽇两次分别捐赠300万元和200万元,那么在公司2008年实现利润不低于2007年的前提下,不但第⼀次的捐赠额在2007年度可以全额扣除,第⼆次的捐赠额在2008年也可以全额扣除,既达到了捐赠⽬的,⼜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现⾦捐赠与实物捐赠⽐较分析

  企业对外捐赠时,现⾦捐赠与实物捐赠的税收负担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外捐赠⽀出应列⼊营业外⽀出。《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也做了规定:企业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同时,企业将货物⽤于捐赠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缴纳所得税。⽽捐赠现⾦不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

税。

  因此,对外捐赠物品还是现⾦,是企业进⾏纳税筹划必须考虑的⼀个问题。

  舜发公司2007年12⽉对外捐赠现⾦10万元,⽽未选择捐赠公允价值为10万元⼈民币的商品(捐赠额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因此为企业节约现⾦流出2.46万元。现对两种捐赠⽅式进⾏⽐较分析:  (⼀)两种捐赠⽅式的会计处理  1.借:营业外⽀出100 000     贷:库存现⾦100 000

  2.借:营业外⽀出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两种捐赠⽅式的现⾦流出

  1.捐赠现⾦的现⾦流出:10-10×33%=6.7(万元)

  2.捐赠商品的现⾦流出:10+1.7-3.86+1.32=9.16(万元)

  公司采⽤捐赠现⾦的⽅式可节约现⾦流出2.46万元,同时增加净利润2.46万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舜发公司对外捐赠的纳税筹划取得了成效:

  (1)在捐赠途径、对象的选择上,2007年10⽉公司通过⽼区政府对外捐赠500万元,⽐直接捐赠⽅式减少应缴所得税165万元,增加公司净利润165万元。

  (2)在捐赠⽅式的选择上,2007年12⽉公司选择现⾦捐赠⽅式,减少现⾦流出2.46万元,增加利润2.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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