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
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13.05.17
• 【字 号】沪交港[2013]306号
• 【施行日期】2013.05.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上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
知
(沪交港〔2013〕3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9号令)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厅水字〔2013〕11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上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上海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均应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申请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不得在上海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工作。
二、甲级评价机构应向市交通港口局提交本机构向交通运输部备案的证明。
三、乙级评价机构应向市交通港口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安全评价机构备案表》,并按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备案材料清单提交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复印件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四、评价机构应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材料不实,将取消其备案资格。评价机构应所提交备案材料发生变化时,应向市交通港口局申请重新备案。
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评价机构,市交通港口局将出具备案证明,并在市交通港口局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客观、真实、准确地为企业提供评价服务,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七、评价机构应当向市交通港口局提交每年度评价工作业绩报告,主要包括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八、市交通港口局将定期将评价机构的业绩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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