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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隐患整改的探索(word版)

2021-11-26 来源:好走旅游网


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隐

患整改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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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隐患整改的探索

说明:本文是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本文档可直接下载后修改使用。 近年来, 燃气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 惨痛后果和无可挽回的生命财产损失, 令人震撼。每一份事故分析报告, 总能披露出生产事故发生前的各种问题, 事故隐患受到的漠视。所有这一切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究竟如何才能构筑真正有效的安全生产平台, 有效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1、事故应急预案的局限性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防止事故扩大。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作用在于事故的紧急救援, 控制事故后果及事故的扩大。生产事故发生后, 其后果并非一次呈现, 而是按其自身规律迅速扩大蔓延, 其特征的时限性非常强。此时, 若没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很容易手忙脚乱, 人力、物力、财力缺乏保障, 缺乏配合, 忙上添乱, 延误战机, 事倍而功半。而实施预先准备好的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则有条不紊, 各负其责, 有效控制事故扩大, 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尽管是补救措施, 但亡羊补牢, 也是必要的。有没有预案和是否实施预案, 其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局限性在于事后启动。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是以生产事故已经发生为起点, 以生产事故的后果已经形成为代价。在生产事故发生前, 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仅处于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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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而不被实施, 无法有效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不能发挥对生产事故的预防作用, 不能体现“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虽然应急工作我们提出了“无急可应”的最高目标, 但如何达到这一目标, 却没有实行。避免突发生产事故的发生, 不在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功能之中。突发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面对的是已发生事故及其后果, 这就是预案的局限性所在。

生产隐患的特点和应对值得我们重视。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是生产事故形成的前奏和征兆。“海恩法则”告诉我们:一起生产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 一个事故征兆背后有300个事故苗头, 一个事故苗头背后有1000个事故隐患。这也是常说的“安全冰山理论”。由此可见, 隐藏在事故“海平面”下庞大的事故隐患, 是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的基础, 基础不削减, 事故的发生就会成为常态, 且不可预测, 不可控。对事故隐患特点的认识和应对, 将有助于杜绝生产事故发生的针对性措施的形成。

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 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不稳定性和时段性。在没有人为整改因素状态下, 安全隐患一般不会自动消失, 而大量积累的隐患, 终究会在不确定的时机冲破隐蔽的围栏, 酿成事实的事故。事故隐患经常以“总体平稳”的状态为假象, 因而常常不被人们关注;而一旦生产事故爆发——隐患存活期的终止, 人们对生产隐患的任何作为都为之晚矣。

许多生产事故在发生前, 不是我们没有发现隐患, 而是漠然处之, 存有侥幸心理, 听之任之, 任其发展, 其结果是生产事故的必然爆发。有些人看不到隐患“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的区别, 看不到“立即整改”和“边施工边整改”的区别, 甚至把“带病运转”视为正常状态。有些施工单位负责人为了赶工期, 或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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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 忽视安全条件的改善, 对事故隐患的紧急整改缺乏危机感。消极的态度必然导致生产事故的发生, 最终只能等来惨痛的事故教训和严厉的惩罚。而事故成本必然拖延工期, 大大折抵“利润最大化”, 倘若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就积极作为, 立即整改, 便可转危为安, 化险为夷, 以较小的安全投入省去高昂的事故成本, 让安全可控在控, 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利润最大化”。

诚然, 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存活长短不一, 不能一概而论,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时间长短, 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惟有在发现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及时整改, 消灭事故赖以生存的基础, 方能使安全状态得以巩固并持续下去。

2、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是普遍之需 2.1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制度的预防作用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效控制生产事故后果蔓延, 减少事故损失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的预备措施, 但不是事故的预防措施, 因而有其局限性;由于其局限性, 不可能在生产事故发生前有任何响应, 对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和有效降低事故率难以发挥其效能。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其中“预防为主”是相对于事故救援而言。“预防为主”就是把安全关口前移, 把预防事故的发生当作主要的工作, 把事故消灭在隐患阶段、发生之前。消除事故隐患才能真正有效地避免生产事故的发生, 才是我们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根本所在。如果我们把对安全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提前, 即从生产事故发生后提前到发现事故隐患后, 要求各级生产单位在生产事故尚未发生时, 就通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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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整改工作, 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积极消除不安全因素, 改善安全条件, 截断由隐患向事故演变的途径, 那么, 生产事故将被扼杀在萌芽状态, 使其难以爆发。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其有条不紊和积极有效源于“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该措施应包括:事故隐患的认定、上报, 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认定, 事故隐患整改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 事故隐患整改的现场安全督办和复验, 应急状态下整改救险、人员疏散、医疗保障等措施方案。应使”事故隐患立即整改措施”成为有针对性的有效行动指南。

2.2事故隐患整改制度的实施

仅有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不够的, 有如纸上谈兵;惟有对其经常性实施才能收到实效, 要在务实上见功夫。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的实施, 应在发现事故隐患的“第一时间”内启动, 机不可失, 时不再来, 此时任何犹豫和拖延都不利于生产隐患的尽快整改;否则, 一旦生产事故恶性发作, 带给我们的只能是惨痛的损失, 无奈的事故成本和事后处置只能惩戒生产事故的违法责任人, 再深刻的事故报告, 再多的伤残补助、抚恤金和赔偿也无法挽回无辜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有备无患、使用不多的预案, 在目前不能百分之百控制事故发生的前提下,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为各种事故预防手段的必要补充, 仍然是十_大事故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工作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 经审查同意, 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在《安全生产法》第38条、《消防法》第43条、《刑法》第135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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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追究的规定》第8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36和37条。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3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中都明确规定“立即整改”是我们的法定义务。

建立和实施事故隐患整改制度是我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求真务实的具体体现。只有遵法守法、忠实履行法定义务, 才能使我们的生命权、财产权得到法律的保护, 使我们成为《安全生产法》的最大受益人。

让我们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框架内忠实履行法定义务, 面对现实, 着眼于事故隐患的立即整改, 从根本上遏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 减少突发安全生产事件的发生, 积极主动构筑一个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政府放心的安全生产平台, 为企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安全保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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