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集团公司《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重预防机制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到人,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三条 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项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坚持坚风险预控、关口前移,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掌握不生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评审小组。负责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各项目部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与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各工地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对本工地所属班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
第三章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评审小组,通过深入公司生产过程和服务的各工序进行现场观察,分析判断。对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及可望施加影响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将其按工序逐一排列、汇总,最终形成公司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部将确认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汇编成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清单。印发到公司各相关部门和项目部。各部门和项目部在接到公司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清单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对需补充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用危险有害因素清单和环境因素清单向安全监督部上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基础上,根据不同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发生频次影响的范围、相关方关注的程度、违反规定的程度,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公司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通过定量评价法,分析危害导致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确定危险的大小,实现对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险源的预防和有效控制。定量评价主要采取作业条件危险评价法也称LEC法,即用与系统危险性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危险的大小,这三种因素是:
D―危害程度(风险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 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其简化公式是:D=L×E×C
a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当用概率来表示时,绝对不可能的事件发生的概率为0;而必然发生的事件的概率为1,但在作系统安全考虑时,绝对不发生事故是不可能的,所以人为地将“发生事故
可能性极小”的分数定为0.1,而必然要发生的事件的分数定为10。介于这两种情况之间的情况指定了若干个中间值,如表 1所示。
表1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L)
分数值 10 6 3 1 0. 0.2 0.1 5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完全可能预料 相当可能 可能,但不经常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极不可能 实际不可能 b人员出现在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越多,则危险性越大。规定连续暴露在此危险环境的情况定为10,而非常罕见地出现在危险环境中定为0.5。同样,将介于两者之间的各种情况规定若干个中间值,如表2所示。
表2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 分数值 产生环境影响和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10 6 3 2 连续产生和暴露 每天工作时间产生和暴露 每周一次产生和暴露 每月一次产生和暴露 1 0.5 每年几次产生和暴露 非常罕见地暴露 c.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变化范围很大,对伤亡事故来说,可从极小的轻伤直到多人死亡的严重结果。由于范围广阔,所以规定分数值为1~100,轻伤规定分数为1,把造成十人以上死亡的可能性分数规定为100,其它情况的数值均在1与100之间,如表3所示。
表3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 分数值 100 40 15 7 3 1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法律、法规不允许;许多人死亡 相关方极其不满超社区;数人死亡 略超标准,相关方很关注社区内;一人死亡 相关方较为关注社区内;重伤 相关方稍微关注场界内;致残 对环境略有影响;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d根据公式就可以计算作业的危险程度,但关键是如何确定各个分值和总分的评价。根据经验,总分在20以下被认为是低危险;如果危险分值到达70~160之间,那就有显着的危险性,需要及时整改;如果危险分值在160~320之间,那么这是一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高度危险环境;分值在320以上的高分值表示环境非常危险,应立即停止生产直到环境得到改善为止。危险等级的划分是凭经验判断,难免带有局限性,不能认为是普遍适用的,应用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正。危险等级划分如表4所示。
表4 危险等级划分(D) 级别 Ⅴ级 Ⅳ级 Ⅲ级 Ⅱ级 Ⅰ级 分数值(D值) >320 160-320 70-160 20-70 <20 环境影响/危险程度 影响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影响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 影响显着危险,需要整改 环境有一定影响;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环境略有影响;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发布《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清单》。
第四章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六条 根据危险有害因素风险值(D值)不同,将危险有害因素划分为Ⅰ、Ⅱ、Ⅲ、Ⅳ、Ⅴ五个级别。确定各级管控范围如下:
Ⅰ级有害因素由作业班组管控; Ⅱ级有害因素由工地管控; Ⅲ级有害因素由项目部管控; Ⅳ级有害因素由分公司管控; Ⅴ级有害因素由公司管控。 分级管控内容如下表所示: 风险等级 管控层级 Ⅰ Ⅱ 管控措施 班 组 遵守规程、规定,不违章作业 建立工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台账,进行经常性工 地 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明确责任人,制定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Ⅲ 项目部 防范措施,建立项目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台账,建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制定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明确责任人,制定Ⅳ 分公司 防范措施,建立本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台账,建立应急预案 制定管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明确责任人,制定Ⅴ 公 司 防范措施,建立本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台账,建立应急预案,报告属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各管控层级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要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要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公司总部、
分公司、项目部(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各项目部要高度关注施工生产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第五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第十八条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分五级:公司级、子(分)公司级、各项目部、工地、班组。公司每月排查一次,分公司每月至少排查一次,项目部每周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各工地每日一次、班组每日排查不少于二次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项目部安全部门备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任有义务向项目部安全部门汇报。
第二十条 项目部对每周、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原则,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项目部安全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班组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整改消除,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工地或直接向项目部安安全部门汇报,经采取具体措施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第二十二条 风险等级为Ⅲ级和Ⅳ级的安全隐患,由责任单位按照“五落实”即:落实整改目标、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落实整改资金,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编号,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项,同级安全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Ⅴ级安全隐患的整改,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Ⅴ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 对Ⅴ级安全隐患由公司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负责具
体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相关专业部室组织验收、销项。公司安全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察、复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司相关部室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施工生产、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持续改进
第二十七条 对于现场排查出的不在公司发布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清单》内的安全隐患,项目部、分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报告公司评审小组。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评审小组对上报的安全隐患组织进行评审,确定风险等级,并及时发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公司每年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清单》更新一次,并正式发布。
第三十条 项目部在开工前以公司辨识出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为基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增删,以确定本项目可能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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