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文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 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安监管应急„2011‟126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加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现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及我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档、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该规定。 工业煤气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除煤气储存设施的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参照•规定‣执行外,其它仍按•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安监管应急„2010‟73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意见‣(冀安监管应急„2011‟14号)(上述四个文件以下简称“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建档、评估分级、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仍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辩识与评估 (一)危险化学品单位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时,按以下要求: 现场勘查原始记录、辨识、分级计算过程记录均应有记录人及评估小组成员的签字。在辨识过程收集的设备、设施、工艺装置技术参数、各种检测、检验报告等•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要求的附件资料应由提供资料部门(人)盖章(签字)。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
- 1 -
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文件
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十条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按照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把安全评估报告做为登记建档和备案的资料之一。 (三)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编制要求参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冀安监管应急„2011‟13号)执行;评估报告的内容、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等,按照•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价机构须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及所作结论负责。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从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的机构,要按照•规定‣关于辨识和评估的其他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三、安全管理 (一)重大危险源档案的文件、资料: 1、关于辨识、分级记录。辨识、分级记录应当包括现场勘查原始记录、辨识、分级计算过程记录、收集的设备、设施、工艺装置技术参数、各种检测、检验报告及•重大危险源评估作业指导书‣附件要求的资料。其中现场勘查原始记录、辨识、分级计算过程记录的格式如下:
项目名称 评估组成员 记录内容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评估组签字 记录人签字 2、关于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指•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意见‣附件2中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基本情况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详细情况表‣和•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基本情况表‣。 3、关于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和•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冀安办„2009‟1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重大危险源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1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关于其他文件、资料。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影像资料,做为其他资- 2 -
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文件
料之一一并归档。 5、其他重大危险源档案所包括的文件、资料,按•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备案 1、备案时须提交的资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即在河北省安监局网站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并保存和打印;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鉴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须提供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和预案文档;重大危险源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按照相关规定编制; (8)安全评估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重大危险源影像资料及其他文件、资料。 2、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将上述资料合订成册并制成电子文档,一式三份,按照“分级备案”原则,报相应级别安监局备案部门备案。具体要求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实施意见‣(冀安监管应急„2011‟14号)中“备案程序”的规定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规定‣关于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等有关标准、规范,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 四、监督检查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和其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申请和核销。 各级安监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及时报送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和核销材料。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法律责任。 - 3 -
国家、河北省有关规定文件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 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 - 4 -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