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9]73号
各市地物价局、建委: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规范中介组织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予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设立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经济评价、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工程工程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的编制、对工程造价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以依据本办法收取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政府管理的经营性收费。委托单位与咨询单位可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得超过公布标准的10%。
三、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
位和原工程造价编 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工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五、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试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序咨 询 项 目 号 咨 询 收 费 标 准 说 明 ≤0.1亿≤0.5亿元 ≤1亿元 ≤5亿元 >5亿元 元 一 编制可行性(‰) 以工程项目投资额为标的 2.8 2.4 2.2 2 1.8 二 编制投资估算及概算 按估算、概算总值的1‰ ≤1000万5000万>5000万≤100万元 ≤2000万元 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元 元 元 三 的编制(‰) 3 2.8 2.6 2.4 2 以建、安工程造价为标的,工程核增减额5%及以下(一) 3 2.8 2.6 2.4 2 核减不包括建设单位供料预结(‰) 的材料款 算审四 (一)核增、减额5%以上(按(二) + 超±5%部分的额度%) (二) ≤500万≤1000万≤2000万>2000万以鉴证工程造价纠纷部分≤200万元 元 元 元 元 五 工程造价纠纷的鉴证% 为标的,收费起点为1000元/宗 1.5 1.3 1.1 0.8 0.6 劳务高级职称人员 六 收中级职称人员、造价工程师 费 初级职称人员 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160元/人·工作小时 100元/人·工作小时 80元/人·工作小时 40元/人·工作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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