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电站在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地震预防、预警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能快速、有序地开展地震应急救灾,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带来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减少对社会的压力,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参照《山西省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电站实际情况,修订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电站及办公楼工作范围的临震状态及地震发生时的应急阶段。
第四条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应急体系,在强化预防工作的同时,
做好现场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工作,力争使事故损失和事故影响降到最小。
第二章 应急预案内容
第五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突发地震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工程抢险组、后勤保障组、次生灾害抢险组及财务管理组,以上统称“事故应急小组”。
(一)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和上级关于事故应急处理的重大部署;
2、组织实施本预案,全面指挥公司抗震救灾工作,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理措施;
3、针对本电站的各种设备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4、确定地震发生后,统一安排和调用抗震物资、救灾物资、设备人员。
(二)工程抢险组
组 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1、组织人员对电站生命线工程进行抢修,在避免次生灾害发生的前提下,用最快的速度恢复生命线设施的正常运转;
2、对存在危险的生命线设施进行控制保护;
3、对建筑物进行震后健康状况判断,划出建筑危险等级;
4、迅速组织、调集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讯系统等,保证站内及办公楼用电;
5、必要时争取社会支援缓解危险;
6、完成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应急任务。
(三)后勤保障组
组 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1、负责救灾资金及物资的筹集、分配;
2、负责救灾食物、饮用水的筹集和供应;
3、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登记统计;
4、保证解决抢险人员的食宿问题;
5、负责临时建筑的搭建,临时供水、供电、供暖等;
6、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障通讯畅通;
7、提供必备的交通工具;
8、组织医疗抢救队到现场开展抢救伤病员及伤亡统计上报工作;
9、保障灾区所需药品的供应,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安全的使用管理;
10、与社会上的医疗力量联系并将重伤者及时转移。
(四)次生灾害抢险组
组 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1、负责协调组织现场人员、设备的抢险,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的抢排险工作(如:明火、漏气、漏电、爆炸、易坍塌山体、滑坡等);
2、组织对爆炸、有毒、腐蚀性物品的抢险及安全监督与排险。
(五)财务管理组
组 长:
成 员:
主要职责:
筹集抗震救灾经费,统一管理救灾经费,设立公司抗震专项资金,调动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应急响应
紧急避震、人员疏散、自救互救。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发生地震事件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指挥部。
(二)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工作,启动应急预案,指挥地震应急工作。
第八条
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迅速向“事故应急小组”了解基本灾情,人员伤亡情况,设备损坏情况,生命线设施的破坏情况、物资储备情况、资金情况、医疗救护条件等,做出判断,实施应急响应。
第九条
危急事件的预防与预警
(一)电站建立自上而下的防震工作组,履行职责,指导和领导防震管理工作。
(二)电站建立自上而下包括防震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各级防震管理办法,明确各级人员防震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三)执行防震检查大纲,做好防震的一切准备工作,认真完成项目部各级预案、物资、交通、通讯、值班、演习等项目的检查和整改,加强同地方政府、防震、气象、等部门的汇报、联系和沟通。
(四)电站各班组均应制定防汛管理应急处理预案和确保重要设施安全的应急处理预案。
(五)公司、电站及各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的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通过事故预案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并不断修改完善。
第十条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突发地震后,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电监会、省公司的要求配合进行事故调查外,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并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好地震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地震应急意识,
提高紧急避险、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当地震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可视灾情,由总经理宣布结束。
应急处理和救援终止后,恢复应急处理和救援人员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电站应根据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特斯阳高电站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