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局发〔2010〕64号
关于妥善处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人力社保部门:
为妥善解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家和我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为基数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已经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从2006年7月1日至本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条件符合本单位较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可按照较高等级确定岗位工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重新核定养老金下月起,按照新的待遇标准发放。其中,2007年12月以前(含12月)退休的人员由单位自2008年1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2008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下月起补发差额养老金。
三、事业单位中被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所聘岗位男工作至60周岁、女工作至55周岁且满10年以上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退休待遇按照本单位干部退休费列支渠道列支;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照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从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除外),具有高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副职管理岗位。具有中级职称的,聘用岗位原则上不高于单位内设机构副职管理岗位。具有初级职称的,原则上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
从工勤技能岗位首次受聘到管理岗位的,原则上聘用在九级管理岗位。因工作需要突破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五、按照《天津市居委会事业编制专职干部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09〕58号)有关规定,聘用在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岗位上的专职干部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发布时间:2010-12-1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