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状态: 一、法律 序号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生效日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全国人大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各部门 适用部门 - 1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11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2008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各部门 - 2 -
法》 第六十五号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各部门 各部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 3 -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三~十六条、第十九~二十条、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三十~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环部 生产部 - 4 -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1.7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1年10月27日 2005年12月01日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10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四号 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安环部 技术部 安环部 各部门 各部门 - 5 -
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总经办 - 6 -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1年3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安环部 - 7 -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安环部 - 8 -
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6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0年9月1日 1986年7月1日 1989年12月26日 2003年9月1日 2004年8月28日 2000年9月1日 2010年4月1日 1997年3月1日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全部条款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安环部 全部条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生产部 质检部 生产部 质检部 安环部 安环部 总经办 安环部 安环部 安环部 安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9 -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6月1日 2009年6月1日 2009年8月27日 2009年5月1日 2004年12月1日 2007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各部门 总经办 安环部 安环部 各部门 各部门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二、行政法规 2.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2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2.3 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4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2.5 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 2.6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88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2012年2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2〕14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2005年3月9日 卫生部、建设部 国发[2004]23号 全部条款 总经办 2005年11月24日 国务院安委办 安委办字[2005]48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2004年1月13日 1986年4月5日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97号 国发[1986]42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安环部 生产部 生产部 质检部 - 10 -
2.7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三、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 1996年8月3日 国务院 国发(1996)31号 四、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 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转嫁废物污染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02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安环部 2.8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2.9 2011年1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令第586号 全部条款 总经办 2.10 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2.11 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3日 安委〔2011〕4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 国发〔2010〕23号 全部条款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安环部 生产部 2.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年2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安环部 - 11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2.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9日 2002年12月1日 2012年4月28日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53号 国务院令第364号 国务院令第619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2.16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2003年7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69号 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总经办 安环部 各部门 各部门 2.14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15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12 -
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一、二十二条 2.17 2.1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 2002年5月12日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令第352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安环部 生产部 安环部 生产部 生产部 2009年5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49号 全部条款 安环部 技术部 2003年5月9日 2011年12月1日 2002年9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376号 国务院令第591号 国务院令第351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2.2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445号 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生产部 经营部 安环部 各部门 安环部 生产部 各部门 2.19 2.20 2.21 2.2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13 -
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2.24 2.25 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2.27 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120号 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安环部 1987年7月7日 国务院 国发[1987]31号 全部条款 质检部 1987年12月3日 2004年5月1日 1995年12月27日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发〔1987〕105号 国务院令第405号 国务院令第190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各部门 总经办 安环部 - 14 -
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年3月20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284号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安环部 - 15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三、部门规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3.1 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3.2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日 2011年9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 劳动部 公安部 劳动部 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 劳部发[1995]56号 公安部令第6号 劳部发[1995]161 号 建设部令第152号 全部条款 生产部 安环部 安环部 生产部 安环部 全部条款 生产部 总经办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生产部 安环部 安环部 财务部 安环部 全部条款 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总经办 总经办 全部条款 3.3 2012年3月1日 3.4 3.5 3.6 3.7 3.8 2008年1月1日 1995年1月22日 1990年4月10日 1995年4月7日 2007年3月1日 - 16 -
领取城市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九~十四条、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3.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011年1月1日 1987年4月1日 1987年1月1日 2011年9月1日 交通部 电子工业部 机械工业部 交通部令第5号 [87]电生字8号 [86]机生字76号 气象局令第20号 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劳部发[1996]423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总经办 安环部 生产部 安环部 生产部 安环部 安环部 安环部 总经办 生产部 安环部 3.10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3.11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3.12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气象局令 3.13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001 年 8 月 26 日 卫生部、公安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3.14 《工伤认定办法》 2011年1月1日 保障部令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劳动部、化学工业3.15 1997年1月1日 部 学品规定》 - 1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3.16 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3.17 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18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意见》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3.20 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3.21 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3.22 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3.23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通知》 3.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2010年11月3日 2011年5月20日 2011年5月30日 2011年5月16日 2009年4月29日 2004年6月1日 2004年4月27日 2011年2月1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三[2011]24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劳社部发[2004]18号 全部条款 安环部 技术部 总经办 总经办 全部条款 3.19 2002年12月18日 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全部条款 技术部 安环部 安环部 生产部 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全部条款 安监总厅〔2011〕106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安监总厅安监〔2011〕118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安监总厅应急〔2011〕108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 18 -
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3.25 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3.26 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3.2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28 《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3.29 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3.30 3.31 《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3.32 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3.33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1999年4月1日 2006年3月31日 1998年12月8日 2010年3月1日 2012年6月1日 2008年8月1日 1987年8月15日 2011年9月16日 2011年6月20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环境保护部 化工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保护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化生字第671号文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安环部 技术部 安环部 生产部 总经办 安监总局令第51号 全部条款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安环部 安环部 环发〔2006〕50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安环部 安环部 - 19 -
局 3.34 《环境信访办法》 2006年7月1日 2009年5月1日 1997年1月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安部 公安部 劳动部 国家统计局 公安部 第四章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4号 公安部令第108号 公通字(1996)82号 第五章环境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安环部 安环部 安环部 3.35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3.36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3.37 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3.38 3.39 3.40 3.41 3.42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2年5月1日 公安部令第61号 全部条款 安环部 2001年12月31日 2008年5月1日 1997年1月1日 1994年12月31日 2006年7月27日 2011年10月1日 2001年6月11日 2005年8月1日 1991年8月5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劳动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卫生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 公安部 劳动部 总工发[2001]1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 劳动部令 第3号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4号 卫生部令 第4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 建设部工程建设 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9号 公安部令第77号 劳安字[1991]25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各部门 质检部 技术部 安环部 技术部 安环部 各部门 技术部 安环部 技术部 安环部 经营部 总经办 各部门 3.43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3.44 3.4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 3.46 《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 - 20 -
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 3.47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劳动部、3.48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3.53 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 3.54 3.55 3.56 3.57 《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1983年7月21日 2006年3月1日 1997年1月1日 2005年10月13日 2011年7月1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建设部、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城环字[1983]48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1991年8月6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监局量发[1991] 374号 全部条款 1993 年11 月26 日 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 3.49 3.50 3.51 3.52 1990年1月18日 1993年9月17日 1993年1月1日 2007年6月1日 劳动部 劳动部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劳动部劳安字[1990] 2号 劳办发[1993]140号 劳计字[1992]7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各部门 总经办 安环部 总经办 安环部 安环部 生产部 质检部 安环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生产部 卫妇发[1993]第11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安监总局令第1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3.5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 - 21 -
督管理办法》 3.59 3.60 3.6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991 年11 月30 日 2010年7月1日 2011年5月1日 验检疫总局 劳动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环境保护部 令第140号 劳动部劳安字[1991]33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 生产部 总经办 生产部 总经办 安环部 3.6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安环部 总经办 3.63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2002年11月15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全部条款 各部门 - 22 -
办法》 3.64 3.65 《危险化学品名录》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管理规则》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2003年3月3日 1995年1月1日 2009年5月1日 2000年1月1日 1994年5月1日 1994 年1 月26 日 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劳动部 公安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卫生部 劳动保障部 卫生部 卫生部 卫生部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 2003年第1号 劳部发〔1994〕498号 公安部令第107号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劳锅字[1989]2号 劳部发[1994]50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各部门 安环部 技术部 安环部 生产部 各部门 3.66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3.67 3.68 3.69 3.70 1988年1月1日 卫防字[1987]第82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2002年4月18日 2002年5月1日 2002年5月1日 2002年5月1日 2002年5月1日 2008年5月1日 卫法监发 [2002] 108号令 卫生部令 第25号 卫生部令 第21号 卫生部令 第24号 卫生部令 第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4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第二十一条 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其产品的明显部位(或铭牌)、使用说明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质检部 - 23 -
书和包装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受产品表面面积限制而难以标注的,可以仅在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上标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取得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在修理合格证上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 3.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4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45号 安监总局令第47号 安监总局令第49号 安监总局令第48号 公安部令第106号 全部条款 6. 液位计、7. 测厚仪、10. 天平、24. 压力仪表、 58. 分光光度计、61. 色谱仪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各部门 各部门 安环部 质检部 质检部 生产部 3.78 2006 年5 月1日 3.79 3.80 3.81 3.82 2012年6月1日 2012年6月1日 2012年6月1日 2009年5月1日 四、标准 - 24 -
4.1 4.2 《安全电压》 《安全色》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低温作业分级》 《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1990 年1 月1日 2009 年10 月1日 国家标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 3805-83 GB 2893-2008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安环部 安环部 4.3 4.4 4.5 4.6 4.7 1996 年2 月1日 1989 年7月1日 1997 年1 月1日 1994 年1 月1日 2009 年4 月1日 GB 15603-1995 GB10070-1988 GB16297-1996 GB/T14440-1993 GBT17045-2008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财务部 安环部 安环部 生产部 安环部 2011 年5月1日 4.8 GB/T 25295-2010 全部条款 安环部 生产部 安环部 生产部 4.9 2006年1 2月1日 2009 年6月1日 GB12158-2006 全部条款 4.10 《高处作业分级》 2009 年6 月1日 GB/T 3608-2008 全部条款 4.11 《高温作业分级》 1989 年1 0月1日 GB/T 4200-2008 GB935-89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生产部 生产部 4.12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 - 25 -
触热时间限值》 4.13 4.1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险情听觉信号》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4.15 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4.16 4.17 4.18 4.1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焊接防护服》 《焊接与切割安全》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2009 年4月1日 4.20 《火灾分类》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2008年11月1日 2008年3月1日 1996年3月1日 2000 年5 月1日 2010年5月1日 2003 年12 月1日 卫生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设部 国家标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GBZ158-2003 GB 15701―1995 GB 9448—1999 GB15258-2009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生产部 生产部 生产部 生产部 2007 年11 月1日 卫生部 GBZ2.1-2007 全部条款 生产部 1989 年10 月1日 2010 年8月1日 卫生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Z1-2010 GB1251.1-89 UDC 654.92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技术部 安环部 GB/T 4968—2008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安环部 4.21 4.22 GB 50166-2007 GB 50444-2008 GB 50016--2006 GB 6441—86 GB8958-2006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安环部 安环部 安环部 各部门 生产部 4.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6年12月1日 4.2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006年12月1日 1987年2月1日 4.25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 - 26 -
程》 4.26 4.27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2009年12月1日 1995年10月1日 1986年11月1日 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局 GB5817—86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生产部 生产部 生产部 安环部 国家技术监督局 GB/T15499—1995 国家标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3869—1997 GB 18218—2009 4.28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1998年1月1日 4.2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货物分类定级基本程序》 2009年4月1日 4.31 《危险货物命名原则》 2009年4月1日 2008年6月1日 4.30 GB21175-2007 全部条款 安环部 GB/T 7694-2008 全部条款 安环部 4.32 4.33 4.34 4.35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方法》 《消防安全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 GB/T15098-2008 GB 13495—92 GB15630-1995 GB 14866-1993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安环部 各部门 安环部 生产部 1993年3月1日 1996年2月1日 1994年7月1日 2008年12月1日 4.36 《用电安全导则》 GB/T 13869-2008 全部条款 各部门 - 27 -
4.37 《有毒作业分级》 1991年1月1日 2009年10月1日 4.38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 2007年4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009年1月1日 2010年6月1日 2006年11月1日 2000年3月1日 2006年5月1日 2006年5月1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公安部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GB 12331—90 GB/T 15236-2008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生产部 各部门 4.39 4.40 4.41 GA587—2005 GA 588-2005 HG23011~23018-1999 AQ8003-2007 AQ 3022—2008 AQ 3025—2008 AQ 3027—2008 AQ 3026—2008 AQ 3028—2008 AQ/T9006—2010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安环部 安环部 生产部 安环部 生产部 生产部 生产部 生产部 生产部 生产部 各部门 4.42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4.49 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T9002-2006 全部条款 安环部 - 28 -
4.50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2009年1月1日 2007 年11 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AQ3013-2008 全部条款 各部门 4.51 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4.52 4.53 《安全评价通则》 《安全预评价导则》 2007年4月1日 2007年4月1日 GBZ2.2-2007 全部条款 生产部 安环部 生产部 安环部 生产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AQ8001-2007 AQ8002-2007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五、地方法律及规章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5.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5.2 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安5.3 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5.4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5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2011年1月6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2011〕3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2011年7月13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办〔2011〕38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2011年6月27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办〔2011〕34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2011年10月14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2011〕202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2011年10月20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2011〕205号 三级企业评审相关事项 各部门 - 29 -
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5.6 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全省高危行业5.7 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见的通知》 5.8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9年6月1日 2005年1月1日 5.9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5.10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5.11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5.12 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5.13 5.14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11年7月1日 2004年5月1日 2002年12月1日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8年1月19日 2003年12月1日 2005年4月1日 2011年3月25日 2011年7月1日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苏安监〔2011〕107号 全部条款 各部门 苏政办发〔2011〕30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3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安环部 生产部 安环部 各部门 总经办 全部条款 各部门 全部条款 全部条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各部门 技术部 安环部 安环部 5.15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 - 30 -
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 第七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八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接入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同时取得排污许可。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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