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2022-09-15 来源:好走旅游网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员工。

二、加班原则

1.加班必须提前申请,得到相关授权领导及人力资源部(项目为人事行政部,下同)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如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2.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工作效率较低或处理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3.加班时间内应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工作纪律要求与日常工作要求相同。

4.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5.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每个月的最长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即天。

6.结合工程体系(工程、采购、库管)的工作特点,生产期范围内以完成工作为前提,不受每月36小时的限制,并根据公司安排在淡季调休。

7. 《加班申请单》(附件一)应由加班员工填写,填写时需预估实际加班时长。如实际加班时长

小于预估时长,以实际加班时长(根据考勤记录)为准;如实际加班时长大于预估时长,以预估时长为准。

三、加班申请流程

加班申请需由加班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必须全项填写,审批领导应对加班内容及所用时间严格确认。

1.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直属领导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直属领导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节假日加班:

如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加班时,加班员工需在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直属领导及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由中心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审

批。

5.出差加班:

(1)在出差地正常开展工作的,按照以上流程执行。

(2)发生在出差来回途中的加班,加班时间依据出差派遣单与长途交通票时间为准。

6.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特殊原因需外出公干而无法在工作地进行打卡考勤的,除《加班审批单》外尚需提供授权主管领导签字确认的《外出办公联络单》,申请、审批时间与以上《加班审批单》相同。即无打卡记录,也无《外出办公联络单》的,不视为加班。司机外出公干加班导致无法打卡的,可使用《司机工作延时确认单》,作用等同于《外出办公联络单》。

四、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员工因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应完成而未完成本职工作导致延迟下班的;

3.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

4.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5.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6.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会议的;

7.其他情况。

五、统计及补偿

1.加班统计

(1)工作日延时加班自18:00起计算,以1小时为单位计算。满4小时按天计。节假日、周六日的加班按1小时起算,满4小时累计天,最多累计1天。当月累计不足4小时的,可以累计到下月。

出差加班时,工作日8:30-17:30以外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加班,包括往返途中。(以车、机票时间为准)

司机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统计方式不同。公务司机工作日延时自18:00起计算,领导专职司机工作日延时自19:00起计算。因工作需要于8:30之前上班的,公务司机视为加班,领导专职司机不予统计。统计考勤时,项目所有司机一律视为公务司机。

(2)员工月末汇总考勤时依据打卡记录填写实际加班时长,部门考勤员进行统计并报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再次进行审核后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存休的依据。

2.加班补偿

(1) 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其他加班,原则上按照实际存休天数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2)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采取发放加班工

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3)加班存休原则上一年内必须调休完毕,不再延期到下一自然年。由于公司原因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视情况发放加班补贴。

(4)副经理级及以上人员的加班工资,在年终奖金中体现。当年加班存休可用做调休,年底清零。

(5)所有司机当月扣除调休外的累计加班工时,采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六、加班罚则

1.未依本规定提前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算加班,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2.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3.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效率底下”、“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依据《员工手册》从重处罚。

4.人力资源部将对员工加班情况进行抽查,切实保障员工加班真实有效,杜绝出工不出力现象的发生。

5.针对加班审批环节中,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干部在加班审批过程中的具体管理表现将作为年终绩效评价的指标之一。

本规定经过公司讨论,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