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舆情舆论监测 2016年04月15日
信息采集者:陈凤珍、王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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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保护权利贯穿于《细则》之中 ............................................................................................. 3
(2016-04-15 09:07:47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楼建波) ....................................... 3 2、从细节入手推进依法行政 ......................................................................................................... 5
(2016-04-15 09:06:44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尹飞) ........................................... 5 3、47个世界地球日: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将免费或优惠开放 .................................................... 9
(2016-04-15 | 作者: 程秀娟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 ........................................... 9 4、中蒙矿产资源合作分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京召开 ................................................................... 10
(2016-04-15 | 作者: 王少勇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 ..................................... 10 5、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印发 ........................................................................................... 11
(2016-04-15 | 作者: 吕苑鹃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 11 6、测绘地理信息“走出去”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在津召开 ............................... 12
(来源: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时间: 2016-04-15 15:46:17 ) .... 12 7、海南省常务副省长毛超峰要求积极支持国家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工作 ........ 14
(来源: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时间: 2016-04-15 14:21:15 ) ................................... 14 9、国土部:高库存地区减少直至暂停用地供应 ....................................................................... 15
(发布时间:2016/4/15 | 来源 :地产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王迪 ) .......... 15 国土部:下5年新增建设用地3256万亩........................................................................... 16 10、镇用地增速远超人口增幅 ..................................................................................................... 17
(2016/04/15 07:50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 ......................................................... 17 11、一线城市土地成交创新低 二线城市却势头迅猛 ............................................................... 18
(发布时间:2016/4/15 | 来源 :地产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王迪 ) .......... 18
1、将保护权利贯穿于《细则》之中
(2016-04-15 09:07:47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楼建波)
《细则》第一条开宗明义,把“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定为《细则》的制定目的。其中“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既是《细则》的制定目的,也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宗旨。此次颁布的《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物权法》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为不动产权利人通过不动产登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和便利。
充分尊重权利人的意愿
进一步细化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尊重权利人的意愿
依申请登记是《物权法》和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原则,是对权利人意愿的最大尊重。《细则》第三章用比较多的条文对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提供(第九条)、共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第十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第十一条)、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第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表彰和保护自己的不动产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更重要的是,《细则》对依申请登记、尊重权利人意愿做了进一步的强化。《细则》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了《条例》第十五条二款的撤回登记,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为不动产交易和流转护航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扩大不动产登记的包容性,满足群众不动产权利表彰和保护的需要
不动产登记不仅要保护静的安全,更重要的是要保护动的安全。《细则》在这方面做了很多努力,第四章对登记类型的具体规定,以及不动产权利登记程序的类型化的规定,既是对不动产权利人通过不动产登记表彰和保护自己的权利的具体指引,更是起到了为不动产流转保驾护航的作用。
《细则》虽然不能扩大可以登记的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的范围,但《细则》第二十七条对共有不动产份额登记的规定,实质上为不动产共有份额转移提供了登记的可能;《细则》第四章第八节、第九节对地役权、抵押权登记的具体规定,为物
尽其用、抵押担保融资提供了便利;《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为信托登记所开的口子,则为不动产信托的登记提供了空间。这些规定,都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不动产交易的发展。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充分考虑了交易和流转的需要。例如,《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异议登记期间,只要申请人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就可以办理处分权利的登记的规定,相比于原来的《土地登记办法》中“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规定,更好地平衡了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的关系。
精准保护不动产权利
提高登记准确率,并为错误登记的纠正和救济提供可行途径
不动产登记事关人民群众不动产物权的保护。为提高登记的准确性,更有效地表彰和保护群众的不动产物权,《细则》在以下几个方便作了相关的规定:如第八条对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工作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的考核培训进行了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的内容和实地查看的重点;第十七、十八条列举了登簿前需要公告的情形、公告的内容,并明确只有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方能登簿;第十一、十二、十四条对申请人应该或者可以提交经过公证的申请材料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这些登记程序方面的规定,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登记的准确性。
为避免因登记错误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设计了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两种登记的规则,为通过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改正登记中的错误,避免或减轻因登记错误而可能导致的损失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
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可提高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准确性和社会综合效益 不动产登记簿作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考虑到不动产登记簿电子化的大势。《细则》第七条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配备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存储设施,采取信息网络安排防护措施,保证电子数据安全。《细则》第九十五条还对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相信随着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
理平台的逐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准确性和社会综合效益都将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最终将为通过不动产登记表彰和保护自己的不动产物权提供更好的条件。
原有不动产证书仍然有效
尊重既有权利,确保原有登记簿证的效力
《条例》第三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条例试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为落实《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细则》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这就确保了权利人已经登记的权利在登记制度改革后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这一规定还有一层隐含的意义:在处理新老登记簿的关系时,除非因当事人申请新的登记而将登记事项移至新登记簿,即使因信息整合采集的需要而进行登记事项的“平移”,将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移至新登记簿,作为物权归属和内容依据的还应该是老登记簿。
《细则》的颁布实施,不动产登记职责的整合,只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序幕。在统一登记的路上,我们还会碰到许多问题。但无论碰到什么样的问题,都不应该改变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维护群众不动产物权这一不动产登记的宗旨。换言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切改革,都应该是更方便不动产物权人表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更全面地表彰权利人的权益,而不是相反。相信只要我们坚持这一点,中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之路会越走越顺,越走越宽。
2、从细节入手推进依法行政
(2016-04-15 09:06:44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作者:尹飞)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经国务院原则通过后,国土资源部就依据《条例》的主旨和精神,结合各不动产登记试点地区的统一登记实践,启动了《条例》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今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以第63号令发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条例》进行了细化,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确定了更为详细的操作规范。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分两期对《细则》进行深度解读。
《细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各项具体规则,对于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登记程序、各类登记类型及其申请材料、不动产登
记资料的查询、利用和保护等都进行了具体规定。可以说,践行依法行政,构成了贯穿《细则》各项制度和规范的一条红线。
严格遵循上位法设定登记权限
《细则》制定过程中,恪守《物权法》等法律以及《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具体制度,严格设定登记机构各项权限、强化登记机构的责任
登记制度设计中,登记程序的启动权归属于登记机构还是当事人至关重要。不动产登记,究其本质,是在不动产权利因法律事实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就相关法律事实提出主张,登记机构确认法律事实的发生并就相应的不动产权利变动后果记载于登记簿。根据《物权法》对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登记程序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启动。《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也确认了依申请登记的基本原则。
但从不动产登记实践来看,不少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允许登记机构随意依职权启动登记程序的规定。这种做法严重损害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本质上是国家权力对市场的过分干预。
《细则》在遵循《物权法》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在第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明确确定了依申请登记的原则;而将依职权办理登记严格限制在法定特定情形。同时,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从而允许当事人依照其意志终结登记程序。这就明确了当事人的意思在登记中的主导地位,充分体现了《物权法》等法律所贯彻的私法自治的精神。
此外,《细则》对登记类型的详细列举、对登记程序的缜密细化、对各类申请材料的严格限制、对登记机构审查职责的规定、对异议登记失效的规定等,无不是对登记职权的规范,无不体现了上位法的要求。
恪守程序法定,细化登记程序
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质上是行政程序法,而《细则》以专章规范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程序
对于依申请登记,《细则》将其明确区分为申请、受理、审核、记载4个阶段。就登记申请,《细则》对于申请材料及其形式、共有人申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
理人代为申请等都进行了细致规范。就登记机构的审核,《细则》对于登记机构具体查验事项、实地查看的具体内容,都在《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尤其是对于实践中做法迥异的公告问题,《细则》详细列举了需要进行公告的各种情形,并对公告的方式、期间、公告内容、后果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细则》还就依嘱托登记、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的发放、补发、换发、收回等,都规定了细致、完善的程序。
此外,在各种具体登记类型中,《细则》也对其中的特殊程序作出了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一是对依职权登记的授权。例如,针对我国广大农村尚有大量未登记的不动产的现实,《细则》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为方便群众,此种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二是对相关登记程序衔接的规定。例如,因围填海造地等新形成土地的,《细则》要求申请人应当在围填海造地等工程竣工后,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办理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三是对特定登记类型规定了特定程序。例如,基于异议登记的临时性、急迫性,《细则》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这实际意味着该类登记仅需申请、受理、记载3个环节,省略了审核的环节。
简化证明要求,限制申请材料
《条例》明确将登记申请材料限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以避免登记机构借设定申请材料来扩张行政许可、滥设前置性审批
实践中,各地登记机构存在着随意增加登记申请材料、登记前置条件的情形。例如:对新建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有的地方要求将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也作为登记申请材料。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与房屋所有权并无关系。还有地方规定,名下有违法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房产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登记,形成了合法财产与不法财产之间的“连坐”。
《细则》认真贯彻《条例》的要求,对于各类申请材料进行了严格限制。 《细则》以第四章、第五章共计十三节、七十个条文,对于十二种具体登记类型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范中,大多数是对各种具体登记类型中各类申请材料的规定。通过全面细致的列举,最大限度杜绝了随意增设申请材料的可能性。
就《细则》对各类登记类型中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规定来看,除了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证书等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之外,主要包括:一是引发不动产权利变动的法律事实的证明材料。例如合同、继承证明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程序的证明。例如,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求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费缴纳证明。例如: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细则》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要求提供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这些材料,都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提供的。
基于便民利民的考虑,对于各类证明材料进行了选择性规定。在申请材料的设计上,《细则》在实现登记机构审查能力和申请材料匹配的同时,为当事人提供了多种选择。例如: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理论上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但《细则》允许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再如:对于父母之外的监护人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细则》规定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多种材料。这就在保证相关材料法律效力和证明力的同时,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合理配置职权,强化部门协同
《细则》在登记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职权衔接上,充分尊重了相关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职权,体现了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和有机配合
就登记机构之间的关系,对于跨区域不动产登记,《细则》强调具体办理的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以及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细则》明确了相关登记机构的协调机制;对于地役权登记可能涉及的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登记机构管辖的情形,《细则》规定先由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再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细则》还强调信息平台的统一,要求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系统建设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就登记机构与登记嘱托机关的关系,《细则》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在相关国家机关依法持相关文书要求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情况下,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
记。而且,即便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登记事项存在异议的,其也只能向有关机关提出审查建议,而不能不予办理。针对实践中嘱托登记中最常见的查封登记,《细则》以专门一节进行了规定,对于嘱托材料、轮候查封、查封登记的注销以及嘱托机关等进行了细致规定。
就登记机构与相关不动产交易管理机关的关系,《细则》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中明确以预售合同备案作为前提,体现了对交易监管部门的尊重和配合;对于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明确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在登记资料利用上,明确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
此外,《细则》还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相关国家机关的登记资料查询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不动产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3、47个世界地球日: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将免费或优惠开
放
(2016-04-15 | 作者: 程秀娟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
记者近日从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获悉,在第47个世界地球日活动周(4月17日~23日)期间,全国绝大多数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将免费或优惠开放,相关信息已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发布。
目前,全国138家国土资源科普基地分科技场馆类、科研实验类和资源保护类。科技场馆类和科研实验类科普基地均在地球日活动周期间免费或优惠开放。资源保护类科普基地除部分由于特殊原因暂不开展相关活动外,其余均免费或优惠开放。部分科技场馆类科普基地将在地球日当天为观众提供免费讲解。科研实验类科普基地主要通过邀请参观、科普讲座、科学实验演示互动等形式开放。资源保护类科普基地免费或优惠开放形式包括在地球日当天免费对公众开放,活动周期间免费开放部分展区,以及举办亲子游活动
等。其中,辽宁本溪国家地质公园在活动周期间免费发放500张家庭门票。 据国土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绝大多数科普基地还将开展科普活动,其中有43家科普基地举办专题展览、40家科普基地举办科普报告会、30家科普基地举办青少年科普活动。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将与部分小学开展“学习常识、爱护地球”知识竞赛。
4、中蒙矿产资源合作分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京召开
(2016-04-15 | 作者: 王少勇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
4月14日,中蒙政府间经贸委员会矿产资源合作分委会第六次会议在京召开,双方就进一步加强地学研究和矿业领域合作进行商谈。中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曹卫星主持会议,蒙古国矿业部国务秘书阿尔塔格出席。 会议回顾了双方自矿产资源合作分委会第五次会议以来在矿产领域合作的最新进展。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近年来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势,蒙古国矿业部代表通报了有关矿产品出口方面的设想。双方还就签署两国矿业主管部门合作谅解备忘录、拓展两国基础地质调查与合作研究领域、中资企业在蒙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及蒙方矿产品深加工四方面问题进行专题交流。双方经过商议达成多项共识,并商定中蒙矿产资源合作分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在蒙古国召开。
曹卫星在会上指出,近年来,中蒙双方在新能源、电力、矿产品深加工等多个领域开展了深入合作。中国国土资源部与蒙古国矿业部建立了良好的部际合作机制。在中蒙经贸联委会机制下,中蒙矿产资源合作分委会为双方地质矿产领域合作搭建了重要平台。中方将积极鼓励有实力、重信誉的企业赴蒙古国投资矿业领域,推动两国矿业开发合作深入发展,同时希望中方企业在蒙古国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企业社会责任,为蒙古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希望蒙方对中国企业在蒙的投资和经营继续予以支持。会后,曹卫星向阿尔塔格赠送了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研发的多元地学信息综合处理系统。阿尔塔格表示,希望与中方进一步加强在地学研究和矿业领域的合作,欢迎中国矿业企业到蒙投资。
国土资源部总工程师彭齐鸣,部有关司局及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蒙古国矿业部、蒙古国驻华大使馆有关负责人及两国部分矿业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5、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印发
(2016-04-15 | 作者: 吕苑鹃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4月12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纲要》分8章共40节内容,主要以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根本遵循,明确了今后5年国土资源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支撑国土资源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和重大工程。其中,“十三五”时期的约束性指标包括:全国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在18.65亿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15.46亿亩以上,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8亿亩、力争10亿亩,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256万亩。
《纲要》指出,“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求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要求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落实国家生态安全战略要求加快转变国土资源利用方式,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优化国土资源利用结构,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深化国土资源领域改革,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不断显化国土资源惠民服务成果。
《纲要》强调,“十三五”期间,国土资源工作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优化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格局,提升国土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坚持“保护保障并重、节约高效利用、增进人民福祉、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国土、加强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实现国土资源保护更加有效、国土资源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普遍提高、国土资源服务民生和生态建设成效明显、国土资源改革创新取得实质性进展及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总体提升六大目标。
《纲要》确立了“十三五”期间国土资源主要指标,涉及土地、矿产、
地质、海洋、测绘五方面,共18项。其中的约束性指标还包括:完成1∶5万区域地质调查100万平方千米,完成1∶5万矿产地质调查100万平方千米,完成1∶5万航空物探调查90万平方千米。预期性指标共13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降低20%;土地整治补充耕地2000万亩以上;完成750万亩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任务;重要矿产资源新增储量石油55亿吨、天然气3.8万亿立方米;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300~400处;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洋保护区占管辖海域面积比例达5%;1∶1万基础地理信息覆盖率达65%等。
《纲要》明确,今后五年必须坚持以创新增强国土资源事业发展新动力,以协调构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以绿色开辟国土资源永续利用新途径,以开放拓展国土资源合作发展新空间,以共享实现国土资源惠民服务新成效,实施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健全“人地挂钩”政策等50余项重大举措。
《纲要》还提出,“十三五”期间将实施城乡土地价格调查监测与土地资产动态核算监管、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与登记发证、国土资源综合监测、国土资源科技创新、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保护储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整治、地质环境保护、土地调查监测、国土资源综合管理信息化12项重大工程。
6、测绘地理信息“走出去”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座谈
会在津召开
(来源: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时间: 2016-04-15 15:4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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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测绘地理信息“走出去”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在天津市召开。座谈会围绕新形势下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走出去”的现状和需求,国家“一带一路”倡议为地理信息产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充分交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李朋德出席会议并讲话。来自部分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单位和有关测绘地理信息企业50余位代表参加会议。
李朋德指出,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走出去”全面参与国际合作与市场竞争,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抢抓新一轮对外开放发展机遇,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必然要求,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本次座谈会旨在为谋划“十三五”时期测绘地理信息国际合作的重点布局、针对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听取建议。
李朋德强调,加快参与我国主导的“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测绘地理信息企事业单位进一步“走出去”,需充分发挥政府、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并形成合力。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作为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将充分发挥规划、引领、协调作用,积极引导、鼓励、帮助、服务各企事业单位,为各单位“走出去”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在政策、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提供支持。同时,各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利用自身优
势,积极拓展国际市场。通过在境外设立服务渠道、研发机构,进行海外企业并购,打造专业化人才团队,参与大型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勘察测绘,申请承担国家对外援助项目,成立地理信息产业联盟和创新联合体等多种措施,形成搭船出海、借船出海和造船出海的新机制。
李朋德希望,各企事业单位要抓住“一带一路”建设为测绘地理信息带来的重大机遇,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提供地理信息支撑及位置服务,同时注重在技术、标准、人才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兼顾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加快“走出去”步伐。尤其在产业链的延伸和创新链的结合上下功夫,在产业链上游要加强卫星基础设施建设,中游要加强项目咨询和设计服务能力建设,下游要加强大数据挖掘分析能力建设,提升我国测绘地理信息仪器装备的技术含量,提高质量水平,形成民族品牌,全面融入全球地理信息产业。
在天津期间,李朋德赴天津市规划局、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进行调研,并出席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联合国项目管理办公室天津培训中心挂牌仪式。
7、海南省常务副省长毛超峰要求积极支持国家1:5万基础
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工作
(来源: 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 时间: 2016-04-15 14:21:15 )
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毛超峰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商请协助开展2016年国家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工作的函》做出批示:“省发改委、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务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县政府要积极支持、配合和帮助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开展海南省行政区域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工作。”
近两年,国家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成果广泛应用于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在国土资源管理、“多规合一”、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三防”应急等重点工作推动方面,充分发挥了测绘地理
信息基础性作用。
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工作部署,将在海南完成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水系、交通、居民地及设施、管线、境界与政区、植被与土系、地貌和地名等全部地理要素的更新。海南省有关部门将积极配合,为国家1:5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更新提供水利、交通、建设、民政、规划、林业、旅游等部门的最新基础资料。(唐颖斌 王永太)
9、国土部:高库存地区减少直至暂停用地供应
(发布时间:2016/4/15 | 来源 :地产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王迪 )
(原标题:国土部“十三五”规划:高库存地区减少直至暂停用地供应) 4月14日,《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正式印发。提出“十三五”时期房地产用地的方向和原则是,对住房供求关系紧张的地区适度增加用地规模;对房地产库存较高的城市,减少直至停止住房用地供应。
4月14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自国土部获悉,《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正式印发(下称《纲要》)。
根据国土部的资料,“十二五”期间,全国安排新增建设用地3925万亩,“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建设用地增长约20%,远高于同期城镇人口11%的增幅,地均GDP仅相当于欧美等国家的1/5~1/4。
根据《纲要》,“十三五”期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256万亩,意味着在“十三五”土地需求仍强劲的背景下,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将直降17%。
《纲要》对“十三五”时期房地产用地的方向和原则也予以了明确,提出对住房供求关系紧张的地区适度增加用地规模;对房地产库存较高的城市,减少直至停止住房用地供应。
地方财政压力或加大
早在2015年,针对房地产去库存现状,国土部和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对住房供应明显偏多的市、县,或在建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市、县,应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直至暂停计划供应。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海南、辽宁、湖南等超过十个省市已出台减少乃至暂停高库存区域的住宅用地审批,且明确允许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按照有关规定改变用途。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胡志刚认为,减少用地供应也是缓解供需关系,是去库存的一个有效措施。房地产用地去库存写入国土资源“十三五”纲要,也意味着去库存将成为贯穿五年的长期政策方向。
“北京等一线城市供求关系比较紧张,特大城市用地被要求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很难适度增加用地规模。对土地财政依赖度较大的地方,普遍存在去库存问题,减少甚至暂停住房用地供应,也将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的压力。”在同策研究院总监张宏伟看来,《纲要》作为方向性的文件,存在待解的难题。
北京荣邦瑞明总经理陈民认为,减少乃至暂停库存较大区域房地产用地供给,符合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向,但是也需要配套的财税体制改革,毕竟卖地依然是多地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土地收入是多地土地收入的重要来源,短期暂停甚至减少土地供给也符合现阶段房地产用地方向。另外,也可以防范地方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毕竟库存量较大时,即使推地也可能流拍、卖不出去,但是长期来看,还是需要拓展地方税源。”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大型房企的拿地总监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4月5日,财政部公布的《2015年全国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显示,2015年全国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33657.73亿元,同比下降21.6%。全国土地出让面积22.14万公顷,同比下降18.6%。且存在明显的差异化现象,比如深圳土地出让收入上升36.9%,大连下降56.4%,宁波下降54.1%。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发布的《2015年房地产业对财政收入贡献率研究》报告也显示,2015年房地产“五税”总收入约为13315.8亿元,较2014年下降3.6个百分点,近15年来增幅首次由正转负。 国土部:下5年新增建设用地3256万亩
发布时间:2016/4/15 | 来源 :地产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王迪
(原标题:中国地均GDP不到欧美1/4 国土部定下5年新增建设用地3256万亩硬约束)
国土资源部官网本周发布通知,《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由国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于近日印发。《纲要》划定了未来5年我国国土资源领域的一系列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例如,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必须保持在18.65亿亩以上,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等。按照《纲要》,到2020年,我国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将控制在3256万亩。
《纲要》同时指出,要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值得注意的是,《纲要》要求,必须创新服务“稳增长”的用地政策。
一位国土资源领域专家对记者说,一方面要通过节约集约的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更重要的是将土地资源从传统经济部门转移到新经济部门,这样才能使土地为“稳增长”服务。
10、镇用地增速远超人口增幅
(2016/04/15 07:50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
我国国土面积辽阔,资源蕴藏丰富。但《纲要》同时指出,我国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方式仍较为粗放。具体表现在,“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建设用地增长约20%,远高于同期城镇人口11%的增幅,地均GDP仅相当于欧美等国的1/4~1/5。
地均GDP就是每平方公里土地创造的GDP量,能反应土地使用效率。上述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国地均GDP远低于发达国家,其中既有粗放式利用的原因,也有我国经济结构的原因。工商业用地比农业用地产出的经济价值高,但是我国农业用地占比高于发达国家,因此地均GDP也就低得多。”
《纲要》把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作为未来5年的目标之一。《纲要》显示,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降低20%,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进一步加大。
《纲要》要求,实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强度。记者注意到,“十二五”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为3925万亩,《纲要》要求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256万亩。
另外,《纲要》显示,“十二五”期间,我国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为18.65亿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15.6亿亩以上。《纲要》要求,“十三五”
期间全国适宜稳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要在18.65亿亩以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在15.46亿亩以上,建设占用耕地在2000万亩左右。
严格控制“僵尸企业”土地供应
当前稳定经济增长,保持经济增速在合理区间成为政府工作的目标之一。作为未来五年国土资源领域的发展蓝图,《纲要》也从“稳增长”角度提出对用地政策的要求。
《纲要》指出,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围绕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保障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新产业新业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需求。
上述专家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稳定经济增长,从土地角度来看,一方面是要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单位面积土地的产出。更重要的是,通过调整经济结构,把有限的土地资源配置给那些有增长潜力的新经济、新业态。如果那些不能创造价值的‘僵尸企业’占据土地,只能带来资源浪费。”
《纲要》要求,按照去产能要求,严格控制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和“僵尸企业”土地供应,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引导其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
记者注意到,4月13日,国土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窦敬丽也表示,国土部将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严控新增产能用地,盘活土地资源。目前,已全面暂停受理钢铁煤矿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用矿审批。
此外,《纲要》提出,支持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立体综合开发,落实铁路建设土地综合开发政策。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试点,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用地成本。探索完善负面清单和特许经营条件下的土地供应政策。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11、一线城市土地成交创新低 二线城市却势头迅猛
(发布时间:2016/4/15 | 来源 :地产中国网 | 作者: | 责任编辑:王迪 )
原标题:一线城市土地成交创新低 二线城市却势头迅猛
今年3月份全国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风生水起,多数城市成交量价都达到历史高位。但是在今年土地市场的表现上,却有着微妙的变化。由于北京上海深圳一线城市地块供应尤其是优质地块的供应日益见少,地王频出等几乎成为常
态。在今年火爆的房地产市场背景下,一线城市土地成交规模不仅创下了历史新低,溢价水平也有所减弱,更多的亮点却出现在以苏州、合肥为代表的二线城市。
调控趋严 房企一线城市拿地谨慎
克而瑞研究中心监测300个城市经营性土地成交数据显示,3月共成交226幅经营性地块,环比下跌9%;成交建筑面积2295万平方米,环比微跌4%;成交金额764亿元,环比下降12%。同比来看,成交规模表现较差,成交面积和成交幅数同比分别下降3.7%和19.9%;但是相对于去年同期,全国整体土地市场价格上浮不少,成交总价和成交楼板价同比双双大涨13.3%和17.7%。整体溢价率达39.93%,较上个月上涨15.83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大涨30.40%个百分点,达到了2013年以来的最高点。
克而瑞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从不同级别城市的表现看,3月份一线和三、四线城市土地成交规模再度下行,尤其是一线城市,成交量仅有上个月的1/3,同比更是大跌63%。而二线城市3月地块建筑面积共594万平方米,环比上涨32%,基本与去年同期持平;但是成交金额624亿元,环比大涨99%,同比涨幅为75%。
综合第一季度表现看,中原研究中心数据显示,第一季度一线城市仅有20宗地块成交,创下历史最低纪录,建筑面积仅为252万平方米,平均楼面地价为1.3万元/平方米,同比上涨37%,远低于二线城市60%的涨幅。
分析人士认为,一线城市政府供地不足,尤其是优质地块越来越少是一个主要原因。截至目前,北上广深四大城市中仅广州公布了2016年供地计划,其余三个城市的供地计划尚未出台。实际上今年广州供地计划的出台也比往年来得慢。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认为,主要原因是沪深调控政策刚刚出台,如果调控政策刚刚出台马上“地王”频现,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也影响了供地计划出台的时间表。二是,沪深调控政策出台后,楼市迅速降温,政府对未来楼市的走向仍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研讨和判断,这也将供地计划和土地出让的节奏。
克而瑞分析人士认为,2015年一线城市楼市暴涨,如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明确表示上海楼市非理性过热,2016年本市楼市政策面和信贷面均将收窄,短期内需求锐减,意味着房企拿地更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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