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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2023-05-04 来源:好走旅游网
信号工安全操作规程

1. 提升系统声光信号分别为:声信号:一长声停止、二短声上行、三短声下行。光信号:红灯亮罐停止、红灯灭罐运行。

2. 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其他无证人员不准进行信号作业。

3. 班前应先检查信号装置有无故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好后才能操作。

4. 班中信号出现故障不得自行修理或带故障操作。 5. 认真执行乘罐制度,严禁超员、超载现象发生。 6. 罐在停止时必须同时发出停罐提示信号。

7. 发出信号前,必须明确清楚任务内容,任务不明不能发出信号。

8. 明确任务后,按任务内容分别发出人、料、矿、空的提示信号。

9. 根据提升任务内容发出本次罐笼运行中段的指示信号。 10. 确认罐门、安全门闭合后,方可发出提升或下降的铃声信号。 11. 发出铃声信号之后,立即发出准行信号。

12. 准行信号发出15秒以上卷扬工没有开始提升操作,必须发出停罐信号终止本次作业,和卷扬工电话沟通后重新发出信号作业。

13. 大型或贵重设备、爆破器材等物料,必须先和卷扬工电话沟通后,方可进行信号作业。

14. 罐运行期间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发出停罐信号。 15. 罐运行期间发生危急情况,可以启动紧急停车装置。

凿岩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 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二、 打眼前应先检查风钻是否注油,各部件联接是否紧固,气孔是否畅通,风、水管线有无破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 应采用湿式打眼,不准打干眼。

四、 开孔时,应先开半风和用短钻开孔,待钎头进入岩石200mm后再开满风。

五、 凿岩时应双手均衡握住把手将钻机扶正,不可用身体压着风钻或用力过大;风钻中心线与钢钎应保持一致,钻机不得左右摇摆。 六、 工作中应经常注意有无异常响声,气孔是否堵塞,如有异常现象,应停机检查处理,风钻每运转两小时应注油一次。

七、 在大块上打眼,应先检查大块是否牢固,移动风钻、钢钎和风管时,应先选好路线,脚要蹬稳,不得跳行;打眼位置应选在大块的中部,深度要超过打眼方向大块厚度的三分之一。

八、 在陡坡上或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九、 禁止在旧爆孔处钻孔,必要时应在相隔20cm处补眼,瞎眼应通知爆破工进行处理。。

十、 打完眼必须把凿岩机放到安全地点,同时把风水管线盘好,打扫现场,不遗留任何工具。

十一、 听到爆破信号,应立即撒离危险区,到安全地点避炮。

推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 两人推一辆车,推空车时可由一人推,同向推车保持距离20米以上。

二、 矿车内装载的矿石不得超过车辆上沿,严禁超载。 三、 装车时重量超过100公斤的大块必须进行破碎后方可装车。

四、 必须备有矿灯在照明不足的地段应将矿灯挂在矿车前端。 五、 推车时两手要放在适当位置,防止挤手,要密切注意前方情况,在开始推车、接近道岔、弯道、出口、风门或前方有人时,都必须及时发出信号。

六、 禁止超速推车不准车辆下坡任意滑行,进入车场应当减速。

七、 对面有逆向推车时要在巷道设置的汇车处等待,不得抢行。

八、 推车出现故障时应尽快处理,如不能短时间处理好,要把推车移开运输主巷道,防止造成运输堵塞。

九、 矿车掉落的大块矿石或废石必须及时清理干净。 十、 矿车上罐笼必须推到限位处停稳,并打开阻车器。

一、 二、 任制。

三、 四、 五、 和水管出水量是否正常。六、 水仓水位的情况。

七、 井和排空事故发生。

八、 情况记录。

九、 水有无异响。

十、 意交给他人看守和起动。

水泵工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 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水泵送电前必须先检查电压表工作电压是否正常。打开排水管线的阀门至最大位置。

启动水泵后听排水管线是否有异响,并观察电流表水泵工作中应定时检查电流表、电压表、出水量和根据水仓水位的情况调节排水管线的阀门,防止淹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并做好异常水泵尽量避免频繁启动,关泵时要注意观察管路回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岗位,更不准随

空压机工安全操作规程

1. 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

2. 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 开车前必须先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部件,如有异常立即上报,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4. 开机前必须检查各润滑部分是否缺油,然后才能起动;设备运转时,身体各部位不得靠近运转部件。

5. 要经常检查各仪表是否灵敏可靠,尤其安全阀必须每月检测一次,保证安全可靠。

6. 空压机运转中,不得进行擦洗、调节、紧固螺丝等工作,需要时应停机进行。

7. 空压机起动和停机应在空载状态下进行(事故停机除外),检修后或停机时间较长,进行起动前必须人力盘车一周以上。

8. 遇有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机:

(1)一、二级排气机超过规定值或排气温度超过规定值; (2)电压电流超过规定值;

(3)设备严重漏气、漏电,活塞杆密封填料泄漏或出现不正常声音。

9. 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准擅离岗位,更不准随意将设备交给他人看守和起动。

卷扬工安全操作规程

1. 提升系统声光信号分别为:声信号:一长声停止、二短声上行、三短声下行。光信号:红灯亮罐停止、红灯灭罐运行。

2. 班前应先检查提升机装置有无故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处理好后才能操作。

3. 班中提升机出现故障不得自行修理或带故障操作。 4. 根据信号工发出的声、光信号明确提升任务。 5. 按下启动开关启动提升机,观察仪表台指灯是否正常。 6. 将保险闸移至松开位置。

7. 按下制动油泵按钮,启动制动液压站,观察压力表压力是否正常。

8. 信号柜红色停罐灯熄灭,声信号发出,绿色准行灯闪亮。 9. 根据信号确定提升方向,按下提升或下降按钮。 10. 操作主令控制器的手柄至第一档位,同时松开工作闸,使提升机转动。

11. 根据电流操作主令控制器手柄,使提升机均匀加速至规定速度。

12. 正常运转时卷扬工注意观察深度指示器、信号柜、仪表台的变化情况。

13. 深度指示器显示罐笼将到达指定中段时,将主令控制器的手柄缓慢回复到中间档位,同时点动操作工作闸使提升机平稳停到准确的位置。

14. 长时间停罐或卷扬工离开操作台,必须开启保险闸。 15. 再次提升,重复以上启动和停车顺序。

16. 准行信号发出15秒以上,卷扬工没有启动提升机时,不得再继续本次提升操作,和信号工电话沟通后重新发出信号作业。

17. 工作闸无法制动时,卷扬工可以手动或脚踏保险闸实现紧急停车。

机修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一般钳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钳工常用工具和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工作开始前,先检查电源、气源是否断开。如果机器与动力线未切断,禁止检修,检修时在开关处挂“不准合闸”、“不准开气”的警告牌。 3、在拆装侧面机件时,如齿轮箱的箱盖应先拆下部螺栓,装配时应先紧上部螺栓;重心不平衡的机件拆卸时,应先拆离重心远的螺栓,装时应先装离重心近的螺栓;装拆弹簧时,应注意弹簧蹦出伤人。

4、拆下来的零件,应尽量放在一起,并按规定存放,不要乱丢乱放。 5、用人力移动机件时,人员要妥善配备。工作时动作要一致,抬轴杆、螺杆、管子和大梁撕,必须同肩,要稳起、稳放、稳步前进。搬运机床或吊运大型、重型机件,应严格遵守起重工、搬运工的安全操作规程。

6、铲刮设备或机床导轨面时,工作底部要垫平稳。用千斤顶时,下面要垫枕木,以保安全。

7、刮研操作时,被刮研工件必须稳固,不得窜动。较大和较重的校准工具,不准一人搬动,必须装有固定拿手或吊环,搬运工件和较准工具时,要统一行动,统一步调。

8、研合时,手指不准伸向吻合错动面。

9、使用工具时,应按钳工常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使用设备时,应严格遵守该设备的操作规程。

10、工作场地不得有油液污水,以防滑倒伤人。

11、清洗零件时,严禁打火或进行其他明火作业。不准用汽油擦洗设备或地面。废油要倒在指定容器内,定期回收,不准随便乱倒。

12、机器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未安装好之前,不准试车,不准移交生产。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l、电焊工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上岗;明火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2、电焊机的输入输出线头要接牢固,应有可靠的接地线,焊钳绝缘装置要齐全良好,电焊机工作温度不得超过60℃~70℃。

3、试焊前检查焊接设备和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绝缘有无破损,一切正常时放允许使用。

4、电焊机一次线不大于5米,焊机各连接部位要经常紧固,以免松动,损坏设备。

5、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工作,应站在绝缘胶板或木板上。

6、严禁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管道、轨道或其他金属搭接起来作为导线使用。

7、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得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8、清除焊渣,采用电弧气割清根时,应戴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9、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10、在人多的地方焊接时,应安设遮拦挡住弧光。无遮拦时应提醒周围人员不要直视弧光。

11、移动电焊机位置,须先停机断电,然后才能移动电焊机;焊接中如遇突然停电,应立即关好电焊机。

12、下雨天不准露天电焊,在潮湿地带工作时,应站在铺有绝缘物的地方并穿好绝缘鞋。

13、工作完毕,先关闭电焊机,再断开电源。

14、电焊机要经常维护保养,不准放在潮湿的地方,工作场地要保持整洁。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 维修电工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者才能上岗作业。

2. 作业前必须戴好工作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必要时应穿绝缘鞋和戴绝缘手套;检查工具、测量仪表和防护用具是否完好。 3. 凡裸露的导线、绝缘损坏的导线在未确定是否带电情况下,一律按有电处理;凡裸露于电器外的接头,应及时包以绝缘,并置于人不易触及的位置。

4. 检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将电源开关切断并挂上安全警示牌,不得带电操作。如确需带电操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如人应站在绝缘板上,或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等,)并且有专人监护,以防发生事故。 5. 检修或维护工作中断后,再次开始工作前,必须重新检查电源是否断开,所作的安全措施有无变动,并验明无电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 6. 动力配电箱的闸刀开关,禁止带负荷拉开;带电装卸熔断器时,要戴防护目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

7.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必须有专用的接零导线或接地保护。

8. 在同一电力网中,不允许一部分设备接地而另一部分设备接零。 9. 拆除用电设备或线路后,可能来电的线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10. 各种用电设备、线路、回路的配制和安装,必须遵守电气设备安装标准;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敷设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应符合临时线路安装的有关规定。

11. 当有人触电时,如在开关附近,应立即切断电源;如附近无开关,应尽快用干燥木棍等绝缘物体打断导线或挑开导线,使之脱离触电者,绝不能用手去接触触电者。

12.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干粉”“1211”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

13. 从事高空作业,应当在停电后进行,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高处工作传递物件不得上下抛掷。

变电所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值班电工必须具备必要的电工知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供电系统和配电室各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并具备在异常情况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2、值班电工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值班巡视制度,倒闸操作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项制度规定。

3、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及担任监护人的人员,应经动力部门领导批准。 4、不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直行工作。若有必移制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5.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绿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器与避雷针。

6.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7、与供电单位或用户《调度员)联系,进行停、送电倒闸操作时,值班负责人必须复核对无误,并且将联系内容和联系人姓名作好记录。

8、停电拉闸必须按照油开关(或负荷开关等)。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

9、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的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对设备更为熟悉的一人担任监护人。远方控制或隔墙操作的油开关和刀闸(和油开关有连锁装置的)可以由单人操作。

0、用绝棒拉合高压刀闸或经传动拉合高压刀和油开关,都应戴绝缘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11、带电装卸熔断器时,应戴防护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并站在绝缘垫上。

12、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开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有电不得触 及设备和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13、施工和检修需要停电时,值班人员应按照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电、检电、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会同工作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无电,并交待附近带电设备位置和注意事项,然后双方办理许可开工签证,方可开始工作。 14、工作结束时,工作人员撒离,工作负责人向值班人交待清楚,并共同检查,然后双方办理工作终结签证后,值班人员方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在未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前,值班人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15、高压设备停电工作时,距离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小于0、35米必须停电。距离大于0、35米但小于0、7米设备必须在与带电部门不小于0、35的距离处设牢固的临时遮栏,否则必须停电。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无可靠措施者也必须停电。

16、停电时必须切断各回线可能来电的电源。不能只拉开油开关进行工作,而必须拉开刀闸,使各回线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变压器与电压互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电压互感器的一、二次熔断器都要取下。油开关的操作电源要断开。刀闸的操作把手要锁住。

17、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并且合格的险验电器,在检修设备时出线两侧分别验电。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试验证明验电器良好。高压设备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18、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导体接地并互相短路。对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部分都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用多股裸软铜线,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

固定在导体上,拆除时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都应使用绝缘手套。装拆工作必须由两人进行。不许检修人员自行装拆和变动接地线。接地线应编号并放在固定地点。装拆接地线应做好记录,并在交接班时交待清楚。

9、在电容器回路上工作时必须将电容器逐个放电。放电后接地。 20、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开关和刀闸操作把手都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工作地点两旁和对面的带电设备遮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21、线路或用户检修要求停电时,值班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然后通知对方负责人开始工作并进行登记。工作结束后必须接到原负责人通知方可恢复送电。严禁约时停、送电。

22、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设专人监护。带电设备只能在工作人员的前面或一侧否则应停电进行。

23、低压回路停电检修时应断开电源,取下熔电器。在刀闸操作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24、低压设备带电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工作中要戴工作帽,穿长袖衣服,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工作。相邻的带电部分,应用绝缘板料隔开。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工具。

25、在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要严防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产生高电压。断开电流回路时,必须使用短路线在电流互感器二次的专用端子上短路。严禁用导线缠绕。工作中不得将回路的永久接地点断开。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并站在绝缘垫上。

26、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值班人员应不经联系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以进行抢救。

27、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应该用四氯化碳、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扑救。变压器着火时,只有在周围全部停电后才能用泡沫灭火机扑救。配电室应加设网栏,防止鼠害。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 爆破工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安全培训,经公安部门考试合格,持有《爆破员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2. 作业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工作鞋等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作业。

3. 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

4. 爆破工对爆破设计无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足的项目,有权拒绝进行爆破作业。

5. 爆破作业前,班长应组织爆破工认真学习、讨论爆破计划方案与安全措施,做好作业分工布置工作。

6. 炸药、雷管不准同车运输或与其它物品混装、搬运过程中不得扔、砸、撞,应轻拿轻放。

7. 领取的爆破物资必须严格履行爆破物资登记手续,认真记录爆破物资的编码、编号等信息。

8. 药包加工、装药作业中,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品,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

9. 装药和充填应用木质炮棍;深孔爆破出现药包堵塞时,在未装人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10. 禁止使用石块(块度大于30mm)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柱。

11.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柱的导火索或导爆管。

12. 当装药、联线、检查工作全部完成后,警戒人员按各自地点、范围进行警戒,燥破范围内禁止闲杂人员进人。

13. 警戒人员全部按指定地点就位后,检查警戒危险区内确认无人后,才可起爆。

14. 炮烟散尽后(至少30分钟),由两名爆破人员进入爆破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拒、盲炮应及时进行处理。

15. 爆破后爆破器材和剩余炸药、雷管等立即送回炸药库,不得遗失或交付他人使用。

16. 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安全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的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制定本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政策、规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会议制度。 一、矿山安全会议分为 1、矿山安委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安委会主任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参加。 2、矿山安全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由矿长主持,生产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设备副矿长、经营副矿长、工程师、安全生产科科长、设备科科长,红旗、西沟坑长,必要时其他有关负责人列席。

3、安全紧急会或临时会议: 根据情况另行通知。

二、安全会议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议要抓住重点,有议有决,讲求实效,其内容包括:

1、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指示。

2、听取有关部门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安全监察情况汇报。 3、研究分析当月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的人员。

4、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讨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严重违章人员,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必须认真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存档备案,必要时对决定的事项写出会议纪要上报下发。

四、每次会议应填写会议签到表,统计到会人数。

五、按时参加会议,遇有紧急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中途需要处理的,必须得到主持人的同意,不得无故缺席

六、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七、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XX市XXXX铅锌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XX市XXXX铅锌矿制定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针对矿山所有职工,任何岗位和职务的职工必须遵守并严格认真执行,本《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主要由五部分组成:一、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二、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四、在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培训的组织。

一、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入矿人员的矿级教育、坑口级教育和班组级教育。新入矿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必须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并填写《职工三级教育卡》方可入矿工作。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矿级安全教育

矿级安全教育由矿山安全科负责进行,矿级安全教育时间至少32小时,培训人员为矿山主管领导和聘请的专家,培训内容应包括:

(1)讲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矿山生产、建设的规程、规定,讲解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及基本要求,使新入矿人员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 (2)介绍本矿山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矿山发展史(含企业安全生产发展史)、矿山生产特点、矿山设备分布情况(着重介绍特种设备的性能、作用、分布和注意事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介绍一般安全生产防护知识和电气、起重及机械方面安全知识,介绍矿山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矿山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3)介绍矿山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结合矿山和同行业常见事故案例进行剖析讲解,阐明伤亡事故的原因及事故处理程序等。

(4) 讲解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及各种事故的防范措施。 2. 坑口级安全教育

坑口级安全教育由各坑口组织实施,坑口级安全教育时间至少32小时,培训人员为坑长、安全员和矿山安全、技术等负责人,培训内容应包括: (1)介绍本坑口生产特点、性质。如坑口的生产方式、坑口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及活动情况;坑口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坑口危险区域、特种作业场所等情况;坑口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

(2)根据坑口的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讲解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可能造成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4) 介绍坑口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3. 班组级安全教育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各班组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至少8小时,培训人员为由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培训内容应包括:

(1)介绍本班组生产概况、特点、范围、作业环境、设备状况等。重点介绍可能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危险因素和危险部位,可用一些典型事故实例去剖析讲解。

(2)讲解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讲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使工人真正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等;介绍班组安全活动内容及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教育工人发现了事故隐患或发生了事故,应及时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并学会如何紧急处理险情。

(3) 讲解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其保管方法和文明生产的要求。 (4) 讲解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的方法,并让职工熟悉应急避灾路线,明确安全出口和安全人道的路线。

新入矿人员只有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逐级考核全部合格后,方可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成绩应填入职工安全教育卡,存档备查。新入矿人员只进行三级教育还不能单独上岗作业,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操作。

二、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1、XX市XXXX铅锌矿负责人即对本矿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总矿长。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至少52小时,培训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本行业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负责人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方可任职。任职期间每年必须参加复审培训,培训时间至少16小时。

3、XX市XXXX铅锌矿安全管理人员即矿山分管安全、生产、技术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培训时间至少56小时,培训内容应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等知识。 (3)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4)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及应急处理措施。 (6)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方法。 (7)国内外现金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有矿山安全工作经验,方可任职。任职期间每年必须参加复审培训,培训时间至少16小时。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

1、XX市XXXX铅锌矿特种作业工种有:爆破员、爆破安全员、信号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通风工、提升机操作工。

2、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除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以外,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试教材。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

5、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复审一次

四、在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XX市XXXX铅锌矿所有职工根据工种和工作岗位的不同,每年必须进行在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2、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教育、培训的时间至少20小时。

3、矿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变化程度决定。

4、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许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至少16小时。

5、任何原因造成职工离开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至少20小时。

6、职工在本矿山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培训,重新坑口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至少40小时。

7、职工每年进行的在职安全教育培训,复工安全教育培训等,考核成绩和教育时间必须进行在职安全教育登记。

五、安全培训的组织。

1、XX市XXXX铅锌矿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本矿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具备培训条件的,以本矿为主体组织实施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矿山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对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的资金予以保证。

3、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卡、在职安全教育登记卡、培训考核试卷存档、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登记卡等。

4、杜绝弄虚作假,编造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应付检查。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作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事故预防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矿山管理者及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其次是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最直接的体现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

1、 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总名称表》,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

2、 凡对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及职业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 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造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措施。 4、 职工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建议。 第二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 1、 改善和消除危及安全生产的环境和状态。 2、 完善和配套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设施。

3、 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中毒的措施。 第三条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批程序和期限

1、 坑口应按矿规定时间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矿安全生产科。 2、 安全生产科应按规定时间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矿技术科。 3、 技术科应按矿规定时间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主管矿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 主管矿长组织安全、技术、技改、生产、设备、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审定。 5、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批准列入计划后,应在主管矿长的主持下,分别指定实施设计、施工、物质供应的职能部门,明确任务、认真执行、对重大安措项目,应由安全等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6、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说明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所需材料和设备、预期效果、完成期限等。

7、 凡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技术科向上级公司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年度总的投资项目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 所需安全技术措施专款不够,可提出安措项目的具体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平衡,给予补助。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除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办理范围外,涉及工艺改革、等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两者难以分清的情况下,应由安全、生产、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投资渠道的比例,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

3、年终时,由技术计划科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年未竣工或计划内未施工的项目,应结转列入次年计划。上级批准及补助拨款的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验收与管理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2个月内,由工程主管单位报请技术科,并会同安全、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按设计要求组织检查验收。 2、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坑口)组织操作人员学会操作,制订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将安措设备与生产设备同时纳入设备管理。

3、 坑口对所属本单位的安措设备安排好大、中、小修计划、定期进行检修,保证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 矿安全生产科有权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停用或排除安措项目,必须经矿或上级部门书面批准。 第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查是落实坑口、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检查,发现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防止图形式,走过场。

三、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由岗位工、班组和坑口负责,并有检查记录。 四、矿部对各坑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查矿各专业部门专项安全检查落实情况;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综合管理情况;查生产、检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情况

五、国家规定的节日放假前,各坑口要组织进行安全检查;矿部将组织对重点班组、重点设备进行抽查。

六、本矿所有班组、各坑口、矿部所属各部门都要对本岗位、本辖区和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加强安全防范,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属于班组、坑口、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整改,排除隐患,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明确整改时限;需要矿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上报。

八、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进行排除;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暂时停产、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矿领导和有关部门。

九、对在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整改要求,抓紧整改。凡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而导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将按矿山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矿部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班组或坑口没有及时整改,矿部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十二、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了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个各级别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与管理水平,落实矿部关于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长年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稳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特制定本制度。 依据矿山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对惩罚和奖励各分成三个级别: 一、惩罚级别: (1)一般违章:

指违章但未造成不良后果,并且其违章行为不能给他人或自己造成伤亡事故。 一般违章的惩罚: 50—100元罚款。

(2)严重违章:

一般违章已经造成不良后果,发生事故或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 违章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其违章行为能给他人或自己造成伤亡事故。 矿部特别强调的部分一般违章行为。 严重违章的惩罚:200—500元罚款 (3)特别严重违章:

严重违章已经造成伤亡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 违章行为恶劣触犯国家法律,负面影响较大的。 特别严重违章的惩罚:500—5000元罚款;开除矿山。 二、奖励级别: (1)一般贡献:

本职工作完成优秀,为矿山尽职尽责工作。

建议或意见被采纳并节省或创收经济效益一万元以上。 一般贡献的奖励:100—200元奖金 (2)突出贡献:

应急救援中作用突出有效降低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人员。 提出安全事故隐患并得到矿部认可。

对管理人员的重大违章行为检举揭发并属实。 一般贡献的奖励:200—1000元奖金 (3)特别突出贡献

应急救援中方法得当作用突出成功救援,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对矿山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突破性的建议成功避免伤亡事故发生。 特别突出贡献的奖励:1000—5000元

为方便执行本奖惩制度,分别列举了部分常发生的惩罚和奖励细则,用来执行和参考,以方便本制度的执行。 惩罚细则: ……略 奖励细则: …….略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交接班制度

为实现安全生产确保无安全事故,xx市xxxx铅锌矿特实行交接班制度,本制度适用于矿山所有实行交接班的岗位。

一、 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状况或作业环境安全情况。 二、 检查认定无异常情况方可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后上岗。 三、 班中发现异常或发生故障必须上报主管领导,并做好记录。 四、 交班前必须向接班人员说明当班发生的异常情况或故障原因。 五、 发现异常或故障没有上报和记录,造成接班人员发生事故,交班人员负主要责任责任。

六、 交接班10分钟内发生事故,视情况追究双方责任。

七、 无故接班人员迟到或交班人员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八、 交接班不签字上岗,按矿山《安全奖惩制度》一般违章进行处罚。

乘 罐 制 度

1.准乘7人、准载1吨不得超限。

2.人与料、矿不能混乘同一罐。

3.乘罐人员在罐内严禁吸烟、打闹。

4.自觉在警戒线以外等候乘罐不得争抢。

5.必须听从值班坑长和信号工的调度指挥。

6.信号工发出准行铃声后要站稳扶好不得再上下罐。

7.严禁身体任何部位和所携带的物品伸出罐门。

8.罐笼运行期间不得打开罐门。

9.罐笼未停稳不得提前上下罐。

10. 井下要罐只能与信号工联系不准联系卷扬工。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矿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矿安全生产科、工会、财务科、总务科等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我矿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标志、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防御性装备,是预防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是根据不同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针对易受害部位而确定的,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包括凡在我矿内从事生产、管理的职工,按不同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由矿配发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科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品种、数量和质量验收。 第八条 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安全标志、安全鉴定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齐全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收料员必须在入库单上填清名称、规格、质量、单位、数量及单价等,并与实物相符。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一律不准使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具有时效性,必须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总务科按照职工工种及该工种岗位配备标准建立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发放登记卡片,在卡片上按标准签发品名与使用期限,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科室人员按发放标准执行。其中经组织决定到班组参加劳动,时间连续在三个月以上者,可按参加劳动的工种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同一劳保品不得重复领用。

第十四条 职工为了挽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工伤事故等造成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或在厂区内存放被盗的(持保卫部门证明),经主管领导(矿级)批准,可补发。

第十五条 职工上班必须穿戴矿统一标准(式样、颜色等)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职工有权拒领无标识、无产品合格证及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不得转卖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矿安全生产科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检查监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总务科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安全生产科审查后,报送矿长审批。

第十八条 矿工会要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使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的措施得以落实。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科负责解释。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认真执行。

第二条、 工伤事故分类。

1、 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坑长及矿长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矿长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

第四条、 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条、 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坑口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科。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 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长负责组织。

3、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第六条、 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第七条、 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官僚主义、违章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负发生的,由主管矿长负责。

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坑口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或上报,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长负责;坑口无力解决且已呈报矿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矿长负责。

第九条、 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矿长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7、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按规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各种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不严造成伤亡事故或职业中毒的。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科审批。

2、重伤事故由矿长审批,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报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审批。 第十一条、 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2、对本矿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检查、整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有效保证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隐患检查与整改工作是防止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矿每季、坑口每月、班组每日至少对本单位、本岗位各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危险源点及作业环境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第四条 矿生产、安全、设备、技术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专业性隐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均要建立隐患检查登记台账,对检查出的以及上报隐患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分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隐患部位及危险状态、临时控制措施、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等。

第六条 凡检查出的隐患经确认本单位无力整改的,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在登记台账上注明上报单位、时间等。

第七条 凡矿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矿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任单位组织整改;凡坑口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由坑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责任班组组织整改;

第八条 隐患的分级管理

(一) 隐患的管理分三级,即矿级、坑口级、班组级。凡坑口内无力整改的隐患属矿级;班组无力整改的属坑口级;班组内能够整改的属班组级。 (二) 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坚持“四定两不交”原则,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班组能整改的不交坑口,坑口能整改的不交矿。

第九条 隐患的分类管理

(一) 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设备、构建筑物、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存在的隐患,由矿设备科归口管理;凡属采矿、开拓、爆破、运输等原因造成的隐患,由矿安全生产科归口管理;属火灾隐患的项目归口矿保卫科管理。

(二) 凡本级无力整改的隐患,应写专题报告按分类管理原则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记入本级隐患登记台账。

第十条 凡由矿山主管部门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级均应建立专门台帐,按要求落实整改,并报矿安全生产科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隐患的整改

(一) 各单位发现隐患后,应根据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及时确定整改级别和整改部门,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负责人,规定整改期限,并制定出整改前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落实到具体人员执行。

(二) 各单位在收到下一级隐患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确认,及时安排整改计划,均不得借故推诿和拖延。凡属矿级整改的隐患项目,在未整改前由矿主管部门及隐患所在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隐患项目的整改须经主管科室和矿长确认后,才算整改完毕,同时在台账上记清确认人员及时间。

第十三条 在隐患与检查整改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参照矿山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相关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一)各级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检查工作的;

(二)对已立项整改的隐患项目未按“四定”要求按期整改的; (四)建设项目在交工前未及时将留下的隐患整改完毕而验收签字的; (六) 凡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收到下级报送的隐患报告后未及时作出答复的; 第十四条 因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失控,或因人为原因造成隐患而导致伤亡事故的,严格按矿山事故管理办法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科、工会对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整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对隐患整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公司将予以奖励。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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