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Q/WYKJ-G-AQ-027-2016
1. 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高锰酸钾
2.3本公司易制爆化学品有:硝酸钠、乌洛托品、氯酸钠、双氧水、硝酸镍、硝酸锌、硝酸钙、氯酸钾、硝酸银、高锰酸钾
3. 内容与要求
3.1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需要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3.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3.2.1 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3.2.2 运输路途中,必须有运输公司安全保卫人员负责路途押运,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车(船)。
3.2.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3.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3.3.1 管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3.3.2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存室内,并设有专人管理,实施双人双锁。
3.3.3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3.3.4 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3.3.5 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通知仓库保管员领料,仓库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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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3.3.6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发出后,仓库保管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
3.4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3.4.1 盛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3.4.2 使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生产管理员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3.4.3 剩余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3.4.4 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3.5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报废
3.5.1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上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3.5.2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5.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附录
4.1 本标准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 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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