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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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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xxx监理项目部
目 录
一 总则1 二 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项目范围1 三 应组织专家进行施组论证审查的工程项目范围2 四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基本内容要求3 五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内容要求4 六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强制性标准审核要求8 七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内容12 八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工作程序13 九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13 十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意见的处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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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实施细则
一 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关于开展安全监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及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承担“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做好对重大危险源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审核审批工作,确保监理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与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作业指导书》CCJL/C-24-2003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共同执行,为企业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本实施细则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发布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 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项目范围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附件一所指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项目部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相关审核工作,其具体范围包括: 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为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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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 起重吊装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 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 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 其他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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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应组织专家进行施组论证审查的工程项目范围
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第九条及附件二的相关规定,针对下列工程项目编制的安全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在方案报审前组织专家论证,其范围包括: 1. 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 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 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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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 其他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四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基本内容要求
施工单位应通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制订预防措施,配置满足管理必备的人、财、物等资源,创造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保证施工管理和作业的安全和健康,以确保工程管理目标的实现,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通用性的内容由如下几方面组成: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五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内容要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方案除满足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内容以外,根据工程施工和管理特点。尚应具有下列针对性的方案内容: 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方案应当包括支护机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编制深度的要求。
方案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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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方案应建立安全可靠合理的对周围环境的保护措施基坑支护结构必须经过详细计算,参数选值合理,计算法符合现行规范。
设计工况必须符合施工工况,支撑体系要采用空间结构体系模式进行计算,基坑支护结构除进行强度、稳定性验算外,必须进行变形控制验算。
应根据“先撑后挖,分层挖土,严禁超挖”的原则明确基坑开挖流程及顺序。 有基坑防渗漏结点质量控制措施和降水工程施工要求和控制措施。
有工程监测方案,明确各个监控对象的控制限值和根据监测数据开展信息化施工的管理要求。 3. 模板工程
模板体系设计主要应包括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承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计算、构造措施、材料类别及规格的选择,使模板支撑系统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模板体系设计不仅要有计算书,而且要对细部构造绘制大样图,如对支撑材料的选用及规格尺寸、接头方法、纵横水平拉杆的间距、剪刀撑设置的要求等均应在模板设计中详细注明。
模板施工技术方案应包括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等的施工程序、方法及安全措施。
4. 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机械的拆装必须制定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标明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生产厂家的使用说明等项技术内容。
大型施工机械(吊机、人或电梯)应具备专项安装、拆除方案,对基础设计和安全使用要求有具体内容。
明确现场指挥和司机、钳工、电工、起重工、信号工等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管理体系。
制定起重机在日常使用、保养、维修过程中的检测的管理规定。 5. 脚手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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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扣件钢管脚手架
扣件钢管脚手架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计算时应明确荷载分类、荷载标准值、荷载效应组合,技术的主要内容包括:纵向、横向水平管计算、立杆、连墙件计算、立杆地基承载力计算。 (2) 悬挑式脚手架
悬挑式脚手架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悬挑结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2003);架体部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的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图。 (3) 落地式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卸料平台搭设的高度、承载面积,拉结点设置必须经设计计算确定,其中每平方米承载吨位应有详细的计算数据。
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应绘制施工图,其中必须包括附墙件设置和立杆接点要叉开设置要求。
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应超过5米,如果超出还应进行稳定验算。
(4) 悬挑式钢平台
悬挑式钢平台应编制计算书及相应施工图纸。
有防止平台结构左右晃动的构造措施和搁支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的构造要求。 (5) 吊篮脚手架
吊篮体系应编制计算书及相应施工图纸方案,设计符合规范《高处作业吊篮》JG/T5032-93中规定。 6. 临时用电、用水
方案应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室、分配电箱和施工和生活用水系统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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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进行用电和用水量负荷计算。
方案应明确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方案应绘制电气和供水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方案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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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强制性标准审核要求
审核类别 审核范围 审核依据 强制性条文第4.1.3 GBJ141-90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基坑开挖支护与降水 强制性条文第4.1.6 强制性条文第4.2.3 GBJ141-90 强制性条文第4.2.4 强制性条文第3.3.10 GB50268-97 审核要点 排水及边坡施工要求: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严禁停止排水。 明排水应保证基坑边坡稳定。 小于5米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4.2.3表中规定。 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置、板桩的入土深度、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支撑构件弯曲、松动、移位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强制性条文第3.3.12 上下沟漕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深度超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强制性条文第7.1.3 GB50202-2002 强制性条文第15.1.2 强制性条文第2.0.15 强制性条文第7.1.4 桩基工程 JGJ33-2001 强制性条文第7.1.8 强制性条文第7.3.11 土方开挖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土方开挖对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施工。 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现场采取安全措施。 打桩作业区内应无高压线路。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操作人员必须在距离桩锤中心5米以外监视。 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等动作同时进行,操作人员不得离岗。 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桩保险钢丝绳。 土方开挖工 程 强制性条文第7.5.18 静压时,非工作人员应离机10米以外。起重机的臂下严禁站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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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类别 审核范围 审核依据 强制性条文第3.1.3 强制性条文第8.1.3 各类工具式JGJ130-2001 强制性条文第7.3.4 模板工程,包强制性条文第7.1.5 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GB50204-2002 强制性条文第4.1.1 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强制性条文第6.3.5 特殊结构模JGJ130-2001 板工程 强制性条文第7.3.8.2 GB50204-2002 强制性条文第4.1.3 JGJ130-2001 强制性条文第7.4.2 强制性条文第2.0.8 强制性条文第2.0.9 起重吊装 工 程 起重机械 设 备 强制性条文第2.0.15 JGJ33-2001 强制性条文第4.1.5 强制性条文第4.1.12 强制性条文第4.1.16 强制性条文第4.2.6 履带式 起重机 强制性条文第4.2.10 钢管上严禁打孔。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行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模板基础与脚手基础相同)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基本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 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本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 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 起重机、打桩机等重要作业区域,应设立警告标志及采取现场安全措施。 起重吊装指挥人员持有效证上岗。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体。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急速下降起重臂。 当起重机如需带载行走时,道路应坚实平整,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审核要点 模板工程 9
审核类别 审核范围 审核依据 强制性条文第4.4.6 审核要点 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质证书的专业队伍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塔式起重机 强制性条文第4.4.42 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严禁超员,不得长时间悬在空中。 强制性条文第4.4.47 动臂式和尚未附着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下不得悬挂标语牌。 起重吊装 工 程 施工升降机 JGJ33-2001 强制性条文第6.12.1 施工升降机安装和拆除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人负责,取得操作证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和维修。 升降机安装后,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对基础和附壁支架以及强制性条文第6.12.9 升降机架设按扎的质量、精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并经试验合格签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强制性条文3.1.3 强制性条文8.1.3 强制性条文5.3.5 强制性条文6.2.2 强制性条文6.3.2 强制性条文6.3.5 强制性条文6.4.2 强制性条文6.4.4 JGJ130-2001 强制性条文6.4.5 强制性条文6.6.2 强制性条文6.6.3 强制性条文7.1.5 强制性条文7.3.1 强制性条文7.3.4 强制性条文7.3.8 强制性条文7.4.2 强制性条文7.4.3 钢管上严禁打孔。 扣件有裂缝、变形严禁使用。 脚手架步距、立杆纵距、横距的确定应进行验算。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 扫地杆距底座200mm处的立杆上。 立杆接点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连墙件的垂直、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米。 高度24米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钢性连墙件。 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 高度24米以下脚手架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 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两端设置斜撑。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用加固措施。 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随立杆、纵横向水平杆同步搭设。 拆除脚手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连墙件随脚手架逐层拆除 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10
脚手架材质 立杆稳定计算 横向水平杆 纵横向扫地杆 立杆 连墙件 剪刀撑 横向斜撑 脚手基础 架体搭设 扣件钢管 脚 手 架 脚手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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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类别 审核范围 搭设人员要求 使用规定 建筑物、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施工保护 审核依据 强制性条文9.0.1 持有效合格证上岗。 强制性条文9.0.4 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受外力影响,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强制性条文9.0.7 使用期间不得拆除脚手架配件。 强制性条文3.12 强制性条文3.13 强制性条文3.14 强制性条文3.15 建筑物(脚手架)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操作距离。 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垂直距离。 起重机械或吊物与架空线路的水平距离。 开挖沟槽时与埋地电缆的安全距离。 审核要点 强制性条文4.1.1 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采用三相五线制。 用电设施的 接零和接地 强制性条文4.1.3 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的接零或接地不得混用。 强制性条文4.1.5 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装置绝缘台,操作人员不触及外物。 强制性条文4.1.7 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和零线。 强制性条文4.3.7 现场使用电器设备首端处设置漏电开关。 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 JGJ46-2005 强制性条文6.1.1;架空线、室内配线采用绝缘导线。 6.3.1 强制性条文6.1.2;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上,电缆线严禁沿地面明设,设置使用绝缘子,6.2.1;6.2.4;6.2.7 高度大于2.5米。 强制性条文6.1.17 配电装置线路的维修 开关电箱 熔断器 特殊场所用电 配电线路必须有过负荷保护。 强制性条文5.1.8 配线屏、线路维修挂停送电牌,并有专人负责。 强制性条文7.3.4 配电装置、线路维修按停送电顺序操作,严禁带电作业。 强制性条文7.2.5;动力开关电箱“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漏电开关动作电流不大于7.2.7;7.2.9 30mA,时间小于0.1s。 强制性条文7.2.15 强制性条文7.3.10 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 选用合格熔丝。 线路配线 和架设 强制性条文9.2.2 按照特殊场所等级选用36V;24V;12V电压。 11
七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内容
监理项目部中经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如下三项主要的审核程序和规定要求,依次开展施工方案的审核工作。 1. 施工方案报审工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 是否办理“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审批表”(建筑工程A-1表),其中项
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是否签署审批同意的意见,公司总工程师是否签署审批同意的意见。如为施工方案补充报审,是否“办理施工组织审计修改审批表”(建筑工程A-2表),并经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和公司总工程师审核同意; (2) 是否办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监理A-2表),并经项目经理签
字和加盖公章;
(3) 如涉及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项目,是否具有书面的安全专项方案论
证审核意见,此意见作为方案报审的附件材料。 2. 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 按本实施细则第四、五条的规定,审查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是否齐全; (2) 审查施工方案确定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工作目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工程建
设目标;
(3) 审查施工方案所依据的标准是否现行有效并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涉及使用企业
标准和施工工法的,应附有企业标准和施工工法的复印确认文件;
(4)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明确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管理岗位安全质量责任制,并建
立必要的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和相应的验收计划;
(5) 审查施工方案确定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文件的相关规定; (6)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明确主要施工工艺的施工流程;
(7) 审查施工方案确定的周边环境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是否制定对相邻管线和
建筑物的保护措施;
(8)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制定针对性的施工作业人员的保护措施; (9)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制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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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明确工程难点和关键的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障措
施;
(11)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配有必要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12)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配有必要的计算书; (13)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制定应急抢险预案;
(14) 如施工方案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其审查评审意见在施工方案中是否得到落实,
未采纳的意见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证据和证明材料。 3. 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1) 审查施工方案是否体现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是否存在遗漏情况; (2) 审查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3) 审查施工方案所规定的各项检查验收指标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规定。
八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工作程序
1. 监理项目部收到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后,首先按施工方案报审工作要求
进行审查,如不符合相关审核规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明确审核意见,并将施工组织设计退回。
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工程师和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方案进行会
审,并书面明确审查意见。
3. 总监理工程师在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审的基础上,全面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书面
签署审批意见。
4. 如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关键问题不能很好把握,或缺乏必要的专业
知识,可报请公司总师室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专家审查意见签署审批意见。 5. 程序图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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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程序
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监理单位组织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提出论证意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施工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部会审 施工单位编制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 提出会审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认 施工单位按专项方案组织实施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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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意见的签署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1) 根据审核内容指出施工方案内容缺失和遗漏之处;
(2) 指出施工方案中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相抵触之处; (3) 指出施工方案需进一步明确、澄清和补充之处。 注:如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应逐条指出。 2.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意见
(1) 根据审核内容指出施工方案内容缺失和遗漏之处;
(2) 指出施工方案中与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相抵触之处; (3) 指出施工方案需进一步明确、澄清和补充之处; (4) 对施工方案编制深度给予评价;
(5) 明确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最终审核意见。
注:最终审核意见可分为:1)不同意本施工组织设计,需重新编制和报审;2)根据审核意见补充编制和提交施工组织设计;3)根据审核意见提出需进行书面明确和澄清之处;4).同意本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此方案组织施工。
十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审核意见的处理
1.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发现报审程序和必要的资料不完备;存在重大内容错误和遗
漏;对周边环境认识和了解存在重大错误;工程难点和关键的风险因素便是不清,措施不可靠;关键的施工管理和控制措施违反强制性标准,总监理工程师应不同意该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编制并报审。
2. 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总体符合规定的要求,但存在部分内容的缺失和遗漏或施工
方案编制深度不够,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补充编制并按原有程序提交补充施工组织设计或修改文件,监理应将前后两份文件合并审批。对施工单位自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文件,可按照此要求执行。
3. 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总体符合规定的要求,但存在对规定的内容描述不清楚或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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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容易引起歧义,文中存在多处笔误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书面明确和澄清,此书面文件应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附件文件。
4. 施工单位对监理提出的审批意见存在疑义的,经解释表示不能接受的,可由总监
理工程师组织施工方案讨论会,可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专家和方案编制和审批人员参加,共同讨论对施工方案的疑义及处理意见,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会议纪要,并按会议纪要确定的事项执行。对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的,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建设单位邀请专家进行施工方案专题评审,由专家确定施工方案的评审意见,总监应要求施工单位按专家评审意见执行施工方案的编制并签署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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