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研究
作者:刘敬礼 李艳红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02期
摘 要:音乐是我们精神文化的一部分,我们可以通过音乐活动的表演形式、受众的欣赏活动以及审美观来描述其艺术价值。那么,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到底是什么?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应如何评价呢?下文以此为主线进行详细的分析,并阐述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的体现方式。
关键词: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 前言
在我们欣赏音乐表演活动的过程中,是否留意过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又是如何体现的呢?我们又该以怎样的标准来评价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在这一系列的疑问中我们能够看出,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的研究对于音乐活动艺术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何为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
在艺术界对于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的研究成果包含两方面内容:第一,音乐是精神文化的载体;第二,音乐的价值表现于其形式上的直接价值和依靠某种非音乐因素的“派生”作用而呈现出来的精神内涵价值。那么,我们以“价值”的视角来分析音乐表演活动,可以将其看作是直接价值与间接价值的双重载体。我们知道格伦.海登提到:“通过音乐表演活动“派生”出来的精神内涵是音乐的间接价值,是音乐真正的内在价值。”以此,我们可以尝试总结:某一音乐作品的表演形式与活动,表现出的艺术价值是由表演活动中蕴含的音响特征以及精神内涵来决定的。
二、如何评价音乐活动的艺术价值
简单地说,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的评价是以认识主体为主形成的评价标准,针对音乐表演活动进行艺术价值评价的主观判断过程。那么,我们可以尝试推断,认识主体对音乐表演活动内在的艺术价值评价过程是具有历史性与相对性的,在评价过程中蕴含着相对的主观因素。所以,音乐活动的艺术价值评价是兼具两方面特征的:第一,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的评价,是以评价主体的实践经验为主进行艺术价值判断的。音乐表演活动是建立在音响组织基础上的,在表演过程中将音乐作品蕴含的内在情感与结构转换成直观的表演形式,在具体表演过程中除专业人士之外,其余欣赏者并不具备对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进行评价的能力,通常只是通过直观的经验做出判断。第二,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与评价主体的想象能力息息相关。通常情况下音乐表演活动是为了表达出音乐作品的思想、情感、结构等等,这就需要评价主体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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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足够大的想象空间,以此对音乐作品及音乐表演活动进行重构,最终得出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
三、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如何展现 (一)情理之中
从上文的描述我们可以这样归纳:音乐表演活动是以音响形式为基础,将作曲创作者的书面曲谱关联到受众的音乐审美价值标准上,由此建立紧密的关联,并以此为主针对某一音乐作品组织表演活动,表演活动的准则是以音乐作品的思想内容、内在情感为主,由此结合音乐表演活动审美评价判断这一音乐表演活动是否符合“情理”。具体可分为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音乐表演者在组织音响感性样式时存在一定的共性。也就是说在音乐表演活动中每一个组织结构都存在对比,无论是整体结构还是音色组织结构;第二,评价主体对音乐作品的审美评价中存在客观的共性。在音乐审美体验中心理现象可以紧张与松弛两种状态来表现,由此可以形成一对相互依赖依存的审美范畴;第三,在音乐表演活动中,不论作曲者将创作意图隐含在乐谱中, 还是隐含在背景资料中,审美主体对作品的认识和理解都存在共性的普遍的认识。我们可以通过肖邦的《革命练习曲》感受到音乐作品中的悲愤与抗争,这种表现出来的共性是评价音乐表演活动是否符合“情理”的一种标准。 (二)意料之外
作为音乐表演活动体现出的“意料之外”,是指在表演活动中表演者表达出的音响形式远远超出了审美主体的预期,表演者的表演风格、个性化处理是审美主体始料未及的,也有一些表演活动所呈现出的音响形式是跳脱常规来表现的,也有一些音乐表演活动是超出“常规”,存在“偏离”的。
在一些音乐作品中存在音乐乐谱文本标记的空缺现象,那么在音乐表演活动中就会出现音响特征与乐谱标准不对应的情况,还有一些音乐作品的乐谱标记具有多重含义,那么在音乐作品的表演活动中,其转化过程音响形式也需要呈现出不同的意义,而不同的表演者会对音乐作品有不同程度的认知与理解,所以在音乐表演活动中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个性化构思、设计与呈现。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具有个性化处理的音乐表演活动形式。个性化特征主要表现在表演者对音乐作品的速度、力度、音色等因素的把握与处理上。因此, 音乐表演活动在追求“情理之中”效果基础上, 还需要达到“意料之外”的效果。
在音乐表演活动中要将艺术行为的创造性与延伸性展现出来,所以表演者要充分理解与掌握音乐作品的曲谱文本,在此基础上才能延伸与创造,这需要表演根据自身具有的能力(个性、时代特征、地区差异、审美情趣、审美经验、审美理想等因素)来分析音乐作品,而后利用音色、速度以及力度等因素对音乐作品进行个性化处理,赋予音乐表演活动别具一格的音响形式。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可以这样操作:对于一个上行的音级, 随着节奏的不断密集和低音声部同向进行的加强, 一般的评价主体可能做出最高点应属最强音的预期。但是,若表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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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相反的表演形式,逐渐减弱力度,就会将最高点转换成最弱点,表现出一种翩然远去的意境。这样就会超出评价主体的常规审美与其,从而达成“意料之外”的表现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上文内容总结出音乐表演活动艺术价值的评价是以认识主体为主形成的评价标准,针对音乐表演活动进行艺术价值评价的主观判断过程。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分为“情理之中”与“意料之外”两种展现形式,音乐表演活动的艺术价值是由某一音乐作品的表演形式与活动,表现出的艺术价值是由表演活动中蕴含的音响特征以及精神内涵来决定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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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白晓燕.经典范本对音乐表演学习的利与弊——以宋祖英版的《小背篓》为例[J].北方音乐. 2018(22)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 刘敬礼,1994.6,河北宁晋人,专业音乐,现就读于河北大学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
第二作者 李艳红,1973.9,河北唐山人,专业音乐,现工作于河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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