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伤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同时包括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但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其它事故。
第三条: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对工伤事故的组织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四条:本制度以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项目部)、专业分(子)公司及联营分包单位。 第二章 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六条:工伤事故统计实现项目部、分(子)公司、公司三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或逐级上报企业有关部门或主管责任人。
第八条:对重伤、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应在24小时内按系统逐级上报,并报告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和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施工项目为分包工程时,报各项目总承包方:施工项目由两家以上单位承建时,由项目总承包方为主方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建筑职工伤亡事故基层单位统计表》月末实现逐级上报,即工程项目部报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上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月统计表应同时附上工伤事故登记表。
第十一条:重大伤亡事故单位必须以快报形式(电话等)在2小时内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轻伤事故由各单位(项目部)负责人会同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对事故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十三条:重伤及死亡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特殊情况应做好标记、绘制事故现场图,采用拍照、录象等现代手段,保持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原形供有关部门事故调查分析。 第十四条:事故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各级提供人证、物证,配合事故调查组尽快查清事故产生的经过的原因,为事故结案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工伤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十七条: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重大事故单位没收安全生产保证金,承担一切善后费用,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对重大事故承担管理责任的技术领导,将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月工资的经济罚款;对违章作业的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相当于三个月以下月工资的经济处罚,工伤事故者根据情节在本单位或全公司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对未及时上报统计报表的单位,以每天50元累计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重大违章事故不上报及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全公司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或场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职工生命,又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全公司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避重就轻逃避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单位(项目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作为企业对下属单位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伤亡事故分类、性质等按照国家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第二十五条:认真实施《广东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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