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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0-07-09 来源:好走旅游网


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研究的资金。

第三条 创新资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在科学确立课题的基础上,以课题组为基本单位组织开展研发活动,以合同协议规范课题组组成人员和相关单位的责权利关系。鼓励跨单位、跨学科组成课题组,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创新研究,实现优势互补,强强联合;鼓励管理创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提高课题组的研发与管理效率.

第四条 创新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实践立题、竞争立项、细化管理、重在效益”的原则。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需求,针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中遇到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难题确立研发课题;由具备条件的科技人员和单位自主组建课题组,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加强课题实施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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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目标管理、进度质量管理、课题组成人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等,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实现预期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创新资金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行政管理与专家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注重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和工作优势,充分发挥创新资金对农业产业升级和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创新资金预算管理、发布课题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下达课题实施计划、委托省农业专家顾问团开展咨询和对课题实施进行重点抽查等。

第七条 省直农口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创新课题设立的指导和审核,参与组织专家评审,负责对课题实施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等。

第八条 省农业专家顾问团负责研究凝炼创新课题,并受省财政厅委托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重点抽查,对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九条 课题组是课题实施的基本组织单位,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负责课题组组建、编制课题申报书、组织课题申报,课题批复后,全面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时结题,完成创新指标任务,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课题组可下设一级子课题,并相应明确子课题主持人及其组成人员的任务目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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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求。

课题主持人原则上应是一线从事农业应用技术创新的科技人员,学术造诣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开拓创新能力强,能组织领导创新团队,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现任省农业良种工程重大课题的主持人原则上不再兼任。

课题组成员要以学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骨干科技人员为主,注重专业、年龄、知识结构的合理搭配。鼓励吸收主产区、有关市县科技人员加入课题组,实现优势集成。

第十条 课题依托单位是课题的组织依托,负责对课题组及课题实施的指导监督,为课题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课题依托单位原则上应是现从事农业应用技术创新的科研院所、高校、技术推广单位和涉农企业等,须是依法设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具备开展创新研究所必需的条件设施和创新力量。

第三章 创新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支持重点

(一)与良种配套的增产增效技术和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技术。重点加强技术集成和配套,着重突破制约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的关键技术难题,形成标准化技术规程和良好操作规范。

(二)设施农业高效节本管理技术。重点加强土肥水气的综合运筹和环境调控研究,着重突破超高产高效管理技术难题,提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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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农业集约化水平.

(三)农业生态及资源节约型技术.重点加强农业资源高效利用、节约使用和生态治理技术研发,着重突破节肥、节药、节水、节油,环保型新型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水土保持及生态修复等方面的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四)农产品加工、储藏与物流技术。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商品化处理、质量安全全程质量控制和鲜活农产品贮运保鲜、冷链物流技术研发,着重突破农产品加工、储藏与物流方面的关键技术难题,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农业生产和管理亟需的农业机械、农业信息化和应用性农业生物技术.

(六)农业经济管理创新研究。

(七)其他具有研究基础、开发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 第十二条 开支范围

(一)研发创新所必需的分析、测试、计算费用,试验用能源、材料、样本、样品、标本、消耗材料及必要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二)课题实施必需的技术引进费用;

(三)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试验外协费;

(四)科技资料图书、软件购置、资料印刷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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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为课题研究、开发、试验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劳务费; (六)课题验收、成果鉴定所发生的费用; (七)申请专利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课题确立与申报立项

第十三条 省农业专家顾问团组织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科研、推广人员,经充分调研,广泛讨论,确定课题研究方向、拟解决的关键性难题和主要考核指标,并经省直农口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意见和创新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课题,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课题申报指南,组织对确定的重点课题和其他具有研究基础、开发前景和应用价值的课题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由具备相应条件的有关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的科技人员牵头组成课题组.课题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课题的依托单位和协作单位。

第十五条 课题组按课题任务和创新目标要求,组织力量编制课题申报书,确立创新课题的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主要创新点、组成人员及分工职责、课题实施进度、经费预算、预期目标及推广规模效益等。

第十六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新内容明确.创新内容符合创新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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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的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二)创新技术路线科学合理。提出的技术路线完整、科学、合理、可行。

(三)创新目标可行。通过项目实施,能在核心技术上有新突破,技术体系上有完善,示范应用后能解决农业生产、生态、农产品质量和增值增效等方面遇到的突出技术难题.同时,能在农业经济管理、创新团队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上取得明显进展。

(四)创新条件较好。课题组成人员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创新条件有保障,能在项目周期内实现创新目标。

(五)课题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课题组在项目申报时,需向省财政厅、省直农口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课题申报书;

(二)具备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检索查新报告;

(三)证明自身资质、创新能力、已承担科技类项目、获得创新成果等的鉴证材料;

(四)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支持的课题,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课题实施计划和创新资金。

第五章 课题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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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课题组要按实施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签订合同协议。课题实施方案及合同协议经省直农口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课题组应分别于每年的7月底、1月底前向省直农口部门上报课题半年和年度的执行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报告省直农口部门.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课题名称、主要创新内容等。确需调整的,须经省直农口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对经费使用实行专账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依据批复的实施计划、合同经费预算和实施进展情况合理使用资金,并接受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省农业专家顾问团要加强对课题实施情况的检查,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和管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省直农口部门要通过建立网上档案、定期调度、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巡回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课题实施的指导、监督,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对课题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直农口部门,根据课题绩效评价、顾问团抽查、经费审计、实施管理等综合情况,对课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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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对实施成效显著的课题,可以连续扶持;对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的课题,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停止课题实施,追回课题经费。通过奖优罚劣,逐步建立有效竞争、动态管理的良好机制。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创新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课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验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组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数据等,建立完善的课题实施档案;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向省直农口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不能如期完成课题任务的,须向省财政厅、省直农口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九条 申请验收的课题需提供的资料包括:课题组的自验总结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合同协议、具备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经费使用审计报告、课题效益及获得的成果证明等。

第三十条 课题验收主要从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组织管理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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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未完成批复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的;

(二)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对课题任务内容和指标作较大调整的; (四)经费使用有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未通过课题验收的(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课题主持人及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同类项目。

第三十二条 通过创新和技术集成形成的技术规程,应及时申报地方或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研究形成的关键创新技术或方法应及时申报专利。由创新资金支持完成的创新成果、论文著作,发布、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山东省农业重大应用技术创新资金资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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