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1]22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9 【实施日期】2011.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泰安市政务督查工作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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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完善政务督查机制推动工作落实的意见 》(泰政办发〔2010〕73号)精神,本着激励工作、强化落实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以及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中,承担下列考核内容中一项或多项工作的,列入年度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1.《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2.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完成情况;
3.省政府交办的督查事项以及全市重大督查事项等专项督查落实情况; 4.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5.省政府交办的《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反映问题落实情况;
6.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有关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执法检查审议意见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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