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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管

2022-03-06 来源:好走旅游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

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威政办发[2013]14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2.25 【实施日期】2013.02.2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3〕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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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间融资行为,引导民间融资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间融资服务公司是指经批准以自有资金开展民间融资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向有融资需求的“三农”、中小微型企业、个体经营业主和社区居民等提供民间融资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市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业务监管。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试点 2 / 4

工作。

第六条 各市区(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政府(管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域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监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首要责任。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的名称由所在市区、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是指民间融资服务,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担任民间融资服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管理、金融业务知识,具有大专 3 / 4

以上学历,且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从业人员中具有银行业从业经历和从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0%,重要岗位人员需具有银行业从业经历。

第十条 民间融资服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在所在市区开展民间融资服务业务。 (二)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设立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试点申报材料:

(一)设立民间融资服务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民间融资需求分析,拟设立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情况,发起人基本情况,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等。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当承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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