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民商法规制研究
作者:陈双霜
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3期
【摘 要】共享经济为民商事法律关系,共享经济的发展如果不遵循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则将会产生较多的问题。本文主要阐述了共享经济的概念,并从民商法理论的几个角度入手,对共享经济下的民商法规制进行研究。 【关键词】共享经济;民商法;规制研究
在当前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衍生出了新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共享经济中会涉及到很多的商业行为,共享经济的许多具体行为需要应用民法理论进行分析。 一、共享经济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衍生出了新的经济模式即共享经济。其实人们对于共享经济的概念并不陌生。共享经济是基于互联网的基础上形成的,将海量分散化的闲置资源进行整合并共享,主要体现为使用权的暂时性转移,也包括剩余所有权的让渡,以及时间、空间、技能等无形资产的共享,是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和资源配置方式。我国2018年共享经济的行业规模达到将近69596.7亿元,相比2017年增长了近30.1%。共享经济的发展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已经开始逐渐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共享汽车、共享雨伞、共享办公等,现如今共享经济的发展是无处不在。共享经济的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对城市的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当前的共享经济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尚没有完善。当前的法律制度不能完全适用或者无法涵盖共享经济,共享经济还存在很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加强共享经济的制度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二、共享经济的民商法规则
共享经济中存在严重的制度不规范问题,因此,在共享经济中不能只依靠行政手段,还需要用民商法的内容规范共享经济。
(一)行政管理不应过多干涉所有权权能共享
从民法角度来看,共享经济是能够充分发挥产品的最大价值,最大限度发挥所有权的使用权能。而经济学的观点则认为共享经济更侧重于使用权,而轻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产品具有完全的支配权,支配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已经成为当前经济发展基础。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求能够资源之间能够实现自由流动,避免闲置资源的浪费。在这一基础上,所有权的权能发生了改变,可以基于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产权分离,可以由他人来共享权能,形成一定的租赁权、借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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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中发展较早的是共享交通工具。以“顺风车”为例,顺风车就属于共享经济的模式,通过共享平台,搭乘顺风车,其共享人大多都是陌生人,陌生人通过共享社交活动,可以加深彼此之间的联系,这也是共享经济意义发展的所在。根据顺风车的发展,民法进行了量化的行政规制,其规制的对象是私家车所有权人的使用权能,不免有侵权分享人所有权之嫌。分享人享有对车辆的使用和支配的权利。而车辆所有人有权分享所有权权能,选择结伴出行。但是,存在一些不法运营商利用“顺风车”的名义,进行营运,对于这种行为,国家需要严厉打击。对于顺风车的规制应该宽泛一些,对于真正分享的人应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而以顺风车名义做不法行为的人需要采取严厉的打击手段。 (二)规制合同诈骗行为
合同诈骗问题是共享经济中比较常见的一个问题,其中不仅涉及到民法的合同诈骗,更有甚者会涉及刑法上的合同诈骗。这一问题在共享汽车中涉及较多。共享汽车中的合同诈骗又被称为“专车诈骗”,常见的有专车和快车。一般平台会给予驾驶员较高额补贴,以此来鼓励驾驶员的使用。车主和平台之间会达成某种协议,按照驾驶员接单的数量给予相应的补贴。在这一过程中,部分不法分子发现了其中存在的弊端,为了获得平台的补贴,驾驶员会找相关的刷单人,来虚拟行程单,骗取补贴款。这种做法使共享经济的存在变得毫无意义。在民商法中对于这种骗取补贴的行为要采取一定的手段。首先要正确区分骗取补贴的行为属于民法的范畴,还是刑法的范畴,按照刑法谦拟原则、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进行界定。民法的范畴属于合同上的欺诈,这种行为中存在真实的交易。而刑法则属于合同诈骗,这种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根本目的,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合同也只是为了掩盖非法获得财产的一种手段而已。对于骗取补贴的这种行为应当属于合同诈骗,合同诈骗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够对其定罪。对于那些没有达到合同诈骗数额,但是却骗取的补贴的行为是需要探讨的。由于骗取的补贴是平台的,因此,平台可对车主的行车路线和轨迹进行监控,对于存在问题或是有刷单嫌疑的车主可以采取警告、封号或者拒绝发放补贴的形式。同时相关行政部分也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章的司机采用强制的措施,可以停止其接单活动。 (三)确立归责原则和保险
归责原则和保险问题也是民商法中常见的一项内容,在当前的共享经济中发展并不完善,为此可在共享经济中引入保险机制可以为整个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特别是共享汽车行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非平台私家车的机动车强制险不能用于理赔,而为了获得赔偿款会要求乘客为其隐瞒。而这种情形一旦被发现,车主不仅会面临高额的保险赔偿,还将被拉入到征信黑名单中,车主的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个人的一些其他贷款需求,银行也将不再受理。正是由于共享经济,特别是共享汽车对于保险有较高的需求,为此,需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符合共享经济发展的保险方案。共享汽车中的保险事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平台可以适当的为车辆投保,或者驾驶员和平台按照一定的比例共摊保险费用。其次,要明确保险险种和保险期间,由于我国在这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参考美国在这方面制度,采用将保险分期、分段的形式。例如,保险期间能以驾驶员进入平台到关闭平台这一阶段计算,对此还可以进行细分。最后,需要科学、合理的设置保险费率。在进行保费设计时要对车主的信息进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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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检查,包括车主注册的详细信息、车辆的行驶信息,并且利用大数据来判断形成的大概范围和里程。通过对车辆信息的审查,获取有用的信息,并以此来作为收取保费的依据。由于共享经济具有共享、互助性,可充分发挥共享经济的特点,加强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可以建立共享经济救助基金,将平台扣取的小额费用用于建立资金池,形成救助基金保险。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可先行垫付费用,在明确责任之后进行追偿。 三、结语
共享经济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共享经济也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共享经济也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面对出现的问题可以有法律参考依据。因此,借助民商法来完善共享经济的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以上几点共享经济下的民商法规则分析发现,共享经济发展中需要完善的规则制定还很多,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才能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进而提升整体的经济发展效益。 【参考文献】
[1]宋皓.共享经济的民商法规制研究——以共享汽车为例[J].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8(1):9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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