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规定》、建设部《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条例》、《⽩银集团股份公司⽣产作业现场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条 职业病防治⼯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针,实⾏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全⾯负责职业病防治⼯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作。
第四条 各⼯程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作全⾯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作实⾏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统⼀规划并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情况;(⼆)制定公司职业卫⽣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和技术改造项⽬中能产⽣职业病危害项⽬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第六条 员⼯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作场所产⽣或者可能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使⽤的职业病防护⽤品。(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命健康的⾏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单位职业卫⽣⼯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因员⼯依法⾏使正当权利⽽降低⼯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劳动合同的⾏为⽆效。第⼆章 前期预防
第⼋条 ⼯作场所职业卫⽣要求 :
(⼀) 产⽣职业病危害的⼯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业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间、吸烟室等卫⽣设施。(五)作业场所与⽣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
(六)设备、⼯具、⽤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理、⼼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各⼯程公司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次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再由铜城建设公司向集团公司安环部如实上报,并接受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和技术改造、引进项⽬(以下简称建设项⽬)可能产⽣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职业卫⽣“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 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投⼊⽣产和使⽤。对可能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在可⾏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 项⽬可能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项⽬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标准和卫⽣要求的劳动保护⽤品后,⽅可施⼯。施⼯项⽬竣⼯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可投⼊正式⽣产和使⽤。
第三章 职业卫⽣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条 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建⽴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案。
(四)建⽴健全职业卫⽣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制定⼯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制定从业⼈员防护⽤品管理制度。(九)建⽴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专业⼈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三条 各⼯程公司必须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使⽤的职业病防护⽤品。为劳动者提供个⼈使⽤的职业病防护⽤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
第⼗四条 产⽣职业病危害的施⼯现场应当在醒⽬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结果。对产⽣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位置设置警⽰标识和中⽂警⽰说明,告知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对可能产⽣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品、冲洗设备;对放射⼯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 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使⽤的职业病防护⽤品,应进⾏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状态。
第⼗六条 如⼯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标准和卫⽣要求时,施⼯单位应及时与⽤⼈单位联系,并⽴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七条 各⼯程公司如使⽤或引进可能产⽣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 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的危害后果、安全使⽤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的警⽰标识和中⽂警⽰说明。储存 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标识。
第⼗⼋条 各⼯程公司不得使⽤国家明令禁⽌使⽤的可能产⽣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各⼯程公司在安排施⼯⼈员作业前,应将⼯作过程中可能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员,不得隐瞒或欺骗。第⼆⼗条 职业卫⽣教育:
(⼀)安全管理部、劳资部门应制定计划,对施⼯⼈员进⾏上岗前的职业卫⽣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培训,普及职业卫⽣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员正确使⽤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防护⽤品。⼯会要⾏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施⼯⼈员应⾃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使⽤的防护⽤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条 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条 各⼯程公司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员进⾏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和周期。
第⼆⼗四条 公司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职⼯医院职业病诊断机构承担全集团公司职业病诊断⼯作。第⼆⼗六条 职业病病⼈治疗,康复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第六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第⼆⼗⼋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制度⾃印发之⽇起施⾏。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2015-07-19 20:42 | #2楼(1)职业健康教育制度
①充分利⽤疾控部门,⼚(公司)车间、班组宣传⽹络和宣传资源开展⼯作。
②充分利⽤各种形式对劳动者进⾏上岗前职业卫⽣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卫⽣培训,普及职业卫⽣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
③⽤⼈单位有义务将⼯作过程中可能产⽣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卫⽣防护条件告诉劳动者。④⼯业卫⽣⼯作⼈员有权指导和监督劳动者正确使⽤职业卫⽣防护设备和个⼈职业卫⽣防护⽤品。⑤宣传各项安全操作规程,避免泄漏和伤亡事故,对可能发⽣的职业危害事故,宣传急救和互救知识。⑥宣传慢性疾病,职业相关疾病知识,⼲预⼯⼈不良⽣活习惯。倡导健康向上的⽣活⽅式。(2)作业环境监测制度
①职业卫⽣管理⼈员,监测⼈员要熟悉本⼚⽣产过程中存在的有害因素的种类,强度,空间分布。
②采样时间要选择开⼯半⼩时后,机器运转正常时,并记录开⼯后机器设备运转数量,防护设备运⾏情况。③根据《卫⽣防疫⼯作规范》(劳动卫⽣学分册)要求,选择检测⽅法,测定周期。④采样前准备好仪器、试剂,检验仪器是否校正,试剂是否齐备。
⑤样品采集完毕要及时送化验室检验,并在三天内报关有关部门,同时向职⼯公布监测结果,填写⼯业卫⽣档案。⑥监测所⽤设备使⽤完毕,要检查电源,清洁后妥善保存。
⑦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既能反映劳动环境和劳动者接触的真实情况,⼜不影响⼯⼈的正常操作和安全。
⑧粉尘和毒物监测所⽤仪器,试剂以及采样、分析步骤、计算要求,分别按GB5748—85《作业场所空⽓中粉尘测定⽅法》和⼈民出版社在1990年《车间空⽓监测检验⽅法》第三版有关规定执⾏。(3)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①在招⼯前对应-招者进⾏就业前体检,根据卫⽣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和⼯⼈要接触有害因素种类确定检查项⽬,
对职业禁忌症者,不予招录相应⼯种。
②对招录⼯⼈建⽴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设专(兼)⼈管理。
③对有毒有害作业职⼯进⾏定期健康检查,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者,⼈事部门应负责⾼歌其⼯作。对检查发现的职业病⼈,要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安排治疗。
④定期体检周期,根据所接触的有害因素种类、强度,按照卫⽣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中说明确定。⑤职业病诊断应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
⑥已故病⼈和退休⼯⼈的职业健康档案要妥善封存,管理,不得⾃⾏处理。(4)卫⽣措施计划制度
①制定职业危害控制计划、⽅案,并逐步贯彻落实。②建⽴⼚(公司)、车间、班组职业卫⽣管理⽹络。
③定期发放个⼈防护⽤品,车间安全员负责监督⼯⼈正确使⽤防护⽤品。④定期监测车间环境,定期体检⼯⼈健康状况。
⑤在产⽣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位置,设警⽰标识和中⽂说明。⑥建⽴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⑦设⽴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车间卫⽣制度
①车间安全卫⽣员负责监督本车间卫⽣。②⼯作服、⼯作帽要佩戴齐全。③不准在车间吸烟、⽤餐。④坚持湿式清扫车间卫⽣制度。
⑤对防尘、防毒设施要定期维修,设专⼈管理。保证⼯作期间正常运⾏。⑥加强通风,降低有害物质浓度。(6)除尘、防毒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①根据除尘、防毒设备的使⽤寿命,运⾏状况,制定更换、维修、保养计划,拨付⼀定经费保证计划的落实。
②经常性检查各种⽣产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尘防毒设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作管理⼈员反映,督促解决,保证其正常运⾏。
③对于⾃⾏停⽌防尘、防毒设备运⾏的有关⼈员给予经济处罚。(7)宣传报导信息反馈制度
①把宣传职业健康知识纳⼊企业⽂化范畴。
②建⽴⼚(公司)—车间—班组宣传教育⽹络,⼚(公司)宣传有关健康知识,班组把⼯⼈的健康需求反馈给⼚(公司),⼯业卫⽣管理⼈员,以便组织宣传相应知识。
③对贯彻有关安全卫⽣规章制度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上报,对违反有关制度的个⼈予以批评帮助。④把本⼚(公司)出现的典型意义的劳动卫⽣先进个⼈事迹上报市卫⽣主管部门。⑤同其它⼚矿进⾏信息交流。(8)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
①慢性职业病报告,凡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诊断单位或职业病诊断组,负责慢性职业病的报告⼯作。做出慢性职业病诊断后即应填写《尘肺病例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卡,在15天内报所在地的卫⽣监督机构。
原尘肺患者,升级诊断或死亡也必须填写《尘肺病例报告卡》,在15天内向所在地的卫⽣监督机构报告。
②急性职业病报告,由最初诊断的任何医疗卫⽣机构在24⼩时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卡》。③遇有死亡或同时发⽣3名以上急性职业炭疽时,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即电话报告患者所在地的卫⽣监督机构,并同时发出报告卡。
④卫⽣监督机构接到2、3两项报告后,要⽴即赴现场进⾏调查,填写《职业中毒现场劳动卫⽣学调查表》,并会同劳动、⼯会、⼚矿及其主管部门,分析发⽣中毒的原因,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结果及处理意见报上级卫⽣监督机构,同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9)应急救援制度
①现场操作⼯⼈如何⾃救、如何及时抢救受危害⼈群。②如何疏散周围⼈群。
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安全、卫⽣、消防)。④如何采取扑救措施控制危害物扩散。
⑤救险⼈员如何佩戴防护⽤品及救险时应注意的问题【职业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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