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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TSQ/GTS-ECS111-2009吉天师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照明灯具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2009-01-01生效吉天师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Q/GTS-ECS111-2009
目 次
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施工准备4 操作工艺5 质量控制6 质量标准7 成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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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灯具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室内、外照明灯具安装工程。不包括矿井、船舶等特殊场所及特殊灯具和专业性强的灯具安装。 2 引用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建筑电气通用图集 92DQ6-照明装置》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第四分册)(DBJ 01-26-96)》 3 施工准备
3.1 材料要求
3.1.1 各型灯具的型号、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规定。灯内配线严禁外露,灯具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灯箱歪翘的现象。 3.1.2 所有灯具都应有产品出厂合格证、CCC认证及证书复印件。
3.1.3 灯具内导线其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500V,其最小线心截面应符合下表要求:
安装场所的用途
民用建筑室内
照明用灯头线
工业建筑室内 室 外
移动式用电设备
生 活 用 生 产 用
线芯最小截面 铜芯软线 0.5 0.5 1.0 0.5 1.0
铜 线 0.5 1.0 1.0 - -
铝 线 2.5 2.5 2.5 - -
3.1.4 塑料(木)台:塑料台应有足够强度,受力后无弯翘变形现象;木台应完整,无劈裂,油漆完好无脱落。
3.1.5 吊管(杆):采用钢管做为灯具吊管时,钢管内径一般不小于10mm,钢管厚度不应小于1.5mm。 3.1.6 吊钩:其圆钢直径不小于吊挂销钉的直径,且不小于6mm。 3.1.7 瓷接头:应完好无损,所有配件齐全。
3.1.8 灯卡具:塑料灯卡具不得有裂纹和缺损现象。
3.1.9 主要材料:灯具、塑料台、木台、吊管、吊杆、吊链、灯泡、灯管等。
3.1.10 其他材料:胀栓、木螺丝、螺栓、螺母、垫圈、弹簧垫、尼龙丝网、焊锡、松香、酒精、粘塑料带、黑胶布、抹布、石棉布等。 3.2 主要机具
3.2.1 红铅笔、卷尺、小线、线坠、水平尺、手套、安全带、扎锥。
3.2.2 手锤、錾子、钢锯、锯条、压力台、扁锉、圆锉、剥线钳、扁口钳、尖嘴钳、丝锥、一字改锥、十字改锥。
3.2.3 活扳子、套丝扳、电炉、电烙铁、锡锅、锡勺、台钳等。
3.2.4 台钻、电钻、电锤、射钉枪、兆欧表、万用表、工具带、工具箱、高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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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作业条件:
3.3.1 在结构施工中做好预埋工作,大型灯具在混凝土楼板应预埋吊钩(杆),吊顶内应预下吊杆,并按规范要求做2倍灯具自重荷载试验。
3.3.2 灯头盒口修好,塑料(木)台安装牢固。 3.3.3 灯具配电线路穿线完毕,并摇测合格。
3.3.4 对灯具安装有影响的脚手架等已拆除,门窗已安装。
3.3.5 顶棚、墙面的抹灰工作、室内装饰浆活及地面清理工作均已结束。 3.3.6 已进行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已编制并审批。 4 操作工艺
4.1 工艺流程
检查灯具→组装灯具→安装灯具→灯具接线→安全检查→通电试运行 4.2 行灯安装
4.2.1 行灯变压器的固定支架牢固,油漆完整。 4.2.2 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殊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以及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场所(如在锅炉内、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电压不大于12V。
4.2.3 灯体及手柄应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应无开关,灯光外部应有金属保护网,金属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均应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4.2.4 变压器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接地或接零可靠。
4.2.5 携带式局部照明灯具所用的导线宜采用橡胶软线,接地或接零线应位于同一护套线内。导线应敷于托架的内部,且不应在托架的活动连接处受到拉力和磨损,应加套塑料套予以保护。 4.3 炉膛内照明灯具的安装
当炉膛施工期间或者运行维修期间需要安装灯具照明时,其电压不得超过36V,且其变压器必须为双线圈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4.4 水下灯及防水灯具安装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的等电位联结应可靠,有明显标识,其电源的专用漏电保护装置应全部检测合格。自电源引入灯具的导管必须采用绝缘导管,严禁采用金属导管或有金属保护层的导管。 4.5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
4.5.1 灯具底座紧贴顶板,四周无缝隙,表面保持整洁、无污染,灯具镀、涂层完整无划伤。
4.5.2 固定螺丝的数量不得少于灯具法兰盘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应与孔径配套,螺栓采用双螺母锁固。
4.5.3 在混凝土结构上,预埋螺栓应与主筋相焊接,或将螺栓末端弯曲与主筋绑孔锚固。
4.5.4 配电箱内应有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电源分别接在两条专用回路上,开关至灯具的导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多股绝缘导线。 4.6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
4.6.1 疏散照明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安全照明采用卤钨灯,或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4.6.1.1 吸顶日光灯安装:根据设计图纸规定的日光灯的位置,将日光灯贴紧建筑物表面,日光灯的灯箱应完全遮盖住灯头盒,对着灯头盒的位置打好进线孔,将电源线甩入灯箱,在进线孔处应套上塑料软管以保护导线。找好灯头盒螺孔的位置,在灯箱的底板上用电钻打好孔,用机螺丝拧牢固,在灯箱的另一端应使用膨胀螺栓加以固定。如果日光灯是安装在吊顶上的,应预先在顶板上打膨胀螺栓,下吊杆与灯箱固定好,且吊杆直径不得小于6mm,严禁利用吊顶龙骨固定灯箱。灯箱固定好后,将电源线压入灯箱内的端子板上。把灯具的反光板固定在灯箱上,并将灯箱调整顺直,最后把日光灯管装好。
4.6.1.2 吊链日光灯安装:根据灯具的安装高度,将全部吊链编好,把吊链挂在灯箱挂钩上,并且在建筑物顶棚上安装好塑料(木)台,将导线依顺序编叉在吊链内,并引入灯箱,在灯箱的进线孔处应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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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塑料管以保护导线,压入灯箱内的端子板(瓷接头)内。将灯具导线和灯头盒中甩出的电源线连接,并用粘塑料带和黑胶布分层包扎紧密。理顺接头扣于法兰盘内,法兰盘的中心应与塑料(木)台的中心对正,用木螺丝将其拧牢固。将灯具的反光板用机螺丝固定在灯箱上,调整好灯脚,最后将灯管装好。 4.6.2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面板亮度均匀度为1:10(最低:最高),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4.6.3 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先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4.6.4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 疏散照明≤15S;备用照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4.6.5 室外安装的灯具,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3m;当在墙上安装时,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m。 4.6.6 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4.6.7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1m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4.6.8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它标志牌等; 4.6.9 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4.6.10 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4.6.11 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4.7 防爆灯具安装
4.7.1 灯具及开关的外壳完整,无损伤、无凹陷或沟槽,灯罩无裂纹,金属护网无扭曲变形,防爆标志清晰;
4.7.2 灯具及开关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密封垫圈完好。
4.7.3 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4.7.4 灯具配套齐全,不用非防爆零件替代灯具配件(金属护网、灯罩、接线盒等); 4.7.5 灯具的安装位置离开释放源,且不在各种管道的泄压口及排放口上下方安装灯具;
4.7.6 灯具安装牢固可靠,灯具吊管及开关与接线盒螺纹啮合扣数不少于5扣,螺纹加工光滑、完整、无锈蚀,并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4.7.7 开关安装主位置便于操作,安装高度1.3m。 4.8 金属卤化物灯(钠铊锢灯、镝灯等)安装
4.8.1 灯具安装高度宜在5m以上,电源线应经接线柱连接,并不得使用电源线靠近灯具的表面。 4.8.2 灯管必须与触发器和限流器配套使用。
4.8.3 投光灯的底座应固定牢固,按需要的方向将驱轴拧紧固定。 4.9 36V及其以上照明变压器安装
4.9.1 变压器应采用双圈,不允许采用自耦变压器。初级与次级应分别在两盒内接线。 4.9.2 电源侧应有短路保护,其熔丝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4.9.3 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一端或中心点均应接保护地线。
4.9.4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有防止其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除设计要求外),一般可用透明尼龙丝编织的保护网,网孔的规格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9.5 事故照明的线路和白炽灯泡容量在100W以上的密封安装时,均应使用BV-105型的耐温线。 4.10 通电试运行
4.10.1 灯具安装完毕且各条支路的绝缘电阻摇测合格后,方允许通电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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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 灯具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当灯具表面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 4.10.3 通电后应仔细巡视,检查灯具的控制是否灵活、准确,发光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必须先断电,然后查找原因进行恢复。 5 质量控制
5.1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
5.2 变电所内高、低压盘及母线的正上方,不得安装灯具(不包括采用封闭母线、封闭式盘柜的变电所)。
5.3 防止成排灯具的中心线偏差,在确定成排灯具、的位置时,必须拉线,最好拉十字线。
5.4 防止木台固定不牢,与建筑物表面有缝隙。木台直径在150mm及以下时,应用两条螺丝固定;木台直径在150mm以上时,应用三条螺丝成三角形固定。
5.5 防止法兰盘、吊盒、平灯口不在塑料(木)台的中心上,其偏差超过1.5mm。安装时应先将法兰盘、吊盒、平灯口的中心对正塑料(木)台的中心。
5.6 采用木结构明(暗)装灯具时,导线接头和普通塑料导线裸露,应采取防火措施,导线接头应放在灯头盒内或器具内,塑料导线应改用护套线进行敷设,或放在阻燃型塑料线槽内进行明配线。 5.7 灯具的金属构件,应做好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
5.8 大型灯具的吊钩应采用镀锌,并要做5倍以上灯具重量的试验。一般情况下采用型钢做吊钩时,圆钢最小规格不小于Φ12mm;扁钢不小于50×5mm。
5.9 在吊顶夹板上开孔装灯时,应先钻成小孔,小孔对准灯头盒,待吊顶夹板钉上后再根据灯具法兰盘大小,扩大吊顶夹板眼孔,使法兰盘能盖住夹板孔洞,保证法兰、吊杆在分格中心位置。 5.10 凡是在木结构等易燃结构上安装吸顶灯具时,应在灯具与吊顶直接接触的部位,应垫石棉布隔热处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 质量标准
6.1 主控项目
6.1.1 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6.1.1.1 行灯电压不大于36v,在特殊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地面上以及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大于12V;
6.1.1.2 变压器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6.1.1.3 行灯变压器为双圈变压器,其电源侧和负荷侧有熔断器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分别不应大于变压器一次、二次的额定电流;
6.1.1.4 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良好,坚固耐热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6.1.2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等电位联结应可靠,且有明确标识,其电源的专用漏电保护装置应全部检测合格。自电源引入灯具的导管必须采用绝缘导管,严禁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
6.1.3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1 固定灯座的螺栓数量不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与底座孔径相适配;螺栓采用双螺母锁固;
6.1.3.2 在混凝土结构上螺栓与主筋相焊接或将螺栓末端弯曲与主筋绑扎锚固;
6.1.3.3 配电箱内装有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电源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开关至灯具的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多股绝缘电线。 6.1.4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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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1 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6.1.4.2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1.5s(金属商店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6.1.4.3 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6.1.4.4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1m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6.1.4.5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6.1.4.6 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6.1.4.7 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6.1.4.8 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6.1.5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1.5.1 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6.1.5的规定;
表6.1.5 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
爆炸危险区域防爆结构 照明设备种类 固定式灯 移动式灯 携带式电池灯 镇流器
注:○为适用;△为慎用;╳为不适用
Ⅰ区 隔爆型d ○ △ ○ ○
增安型e╳ -- -- △
Ⅱ区 隔爆型d ○ ○ ○ ○
增安型e○ -- -- ○
6.1.5.2 灯具配套齐全,不用非防爆零件替代灯具配件(金属护网、灯罩、接线盒等); 6.1.5.3 灯具的安装位置离开释放源,且不在各种管道的泄压口及排放口上下方安装灯具; 6.1.5.4 灯具及开关安装牢固可靠,灯具吊管及开关与线盒螺纹啮合扣数不少于5扣,螺纹加工光滑、完整、无锈蚀,并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6.1.5.5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安装高度1.3m。 6.2 一般项目
6.2.1 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行灯变压器的固定支架牢固,油漆完整; 6.2.1.2 携带式局部照明灯电线采用橡套软线。 6.2.2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 底座紧贴顶板,四周无缝隙;
6.2.2.2 表面保持整洁、无污染,灯具镀、涂层完整无划伤。 6.2.3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疏散照明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安全照明采用卤钨灯,或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6.2.3.2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面板亮度均匀度为1:10(最低:最高),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6.2.4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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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 灯具及开关的外壳完整,无损伤、无凹陷或沟槽,灯罩裂纹,金属护网无扭曲变形,防爆标志清晰;
6.2.4.2 灯具及开关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密封垫圈完好。 7 成品保护
7.1 灯具进入现场后应码放整齐、稳固、并要注意防潮、搬运时轻拿轻放,以免碰坏表面镀锌层,油漆及玻璃罩。
7.2 安装灯具时,不要碰坏建筑物门窗及墙面。
7.3 灯具安装完毕后,不得再次喷浆,以防止器具污染。
7.4 照明器具的安装,应在室内土建装饰工作全面完成,并且房门可以关锁的情况下安装,下班时要及时关锁。
7.5 灯具的接线盒、木台等承重结构,一定要按要求安装,确保器具的牢固性。 7.6 普通吊线灯只适用于灯具重量1kg以内,重量超过1kg的灯具或其吊线长度超过3m时,应该采用吊链或吊杆,且吊线不应该受力。
7.7 大型灯具安装,要先以5倍以上的灯具重量进行过载起吊试验,如果需要人站在灯具上,还要另外加上200kg。作好记录(进入竣工验收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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