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程清理概算及变更思路⼀、清理概算的要点分析
(⼀)⽬的和作⽤:针对铁路建设特点为规范和加强铁路⼯程项⽬概算管理,真实地反映铁路概算变化情况,依法合规确定项⽬总概算,并⾮是追加投资。
(⼆)主要内容:依据合同、协议,对变更设计、、征地拆迁、第⼗⼀章费⽤等直接与⼯程有关的项⽬费⽤清理。(三)主要原因(复杂性)
1.建设周期长:⼀般项⽬的建设⼯期多在3年及以上,因此要区别不同影响因素在不同时间点对⼯程造价的影响。2.涉及⾯⼴:包括国家、政府部门、⾏业政策,地⽅规划与诉求,相关单位的要求,企业和百姓利益的⽅⾯。3.投资规模⼤:⼀般项⽬的投资均有⼏⼗亿、上百亿甚⾄上千亿,个别项⽬超过2千个亿。4.⼯程线型分布:项⽬的平均宽度仅⼏⼗⽶,但线路长度较长,⼤多在⼏百公⾥、上千公⾥。(四)基本要求
1.严肃性:涉及投资⼈、建设管理、施⼯企业等受⼯程影响参建各⽅的切⾝利益,只有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合规、有理有据、落实责任,才能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复。并经得住审计的检验、历史的考验。2.可靠性:应充分与建设单位进⾏沟通,才能在上报时
不漏项、审查时不被剔除、批复后能计价。为此只有做到事实清楚、实事求是、准确计算、说明清晰、主次分明,获得审查⼈员的认可,才能通过审查。
3.必要性:部分项⽬建设资⾦难以保证⼯程进度,需要⼤量挤占企业⾃有资⾦,不仅损害了施⼯企业的切⾝利益⽽且与国家对建设项⽬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对项⽬最终投资规模进⾏清理是必要的。(五)铁总⼯作安排
铁总⼀般在每年的3⽉初召开清理概算⼯作安排会,对当年需要清理概算的项⽬进⾏统⼀安排与部署,未列⼊的项⽬还可向铁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认可后,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图设计单位编制清理概算⽂件,经建设单位初审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或核备。(六)主要原则
严格按原铁道部《关于依法合规做好建设项⽬清概⼯作的通知》(鉴综电(2009)401号)执⾏。
1.投资检算编制原则。施⼯图设计必须严格执⾏初设批复意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能擅⾃改变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技术⽅案和重⼤⼯程措施,不能超过初设批复规模组织建设。当以上四⽅⾯不同于初设批复意见时,应按规定编制变更设计⽂件上报批复,另外还有设计范围、设计⽅案及建设⼯期等⽅⾯的变化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不应直接纳⼊施⼯图投资检算。
2.变更设计编制原则。变更设计(主要是Ⅰ类和ⅡA类)原则上要求先批准后执⾏。因此清理概算时,变更设计应该全部完成,个别没有完成的,必须在清理⽂件汇总前完成。所有变更设计应该分类汇总,并注明批复⽂号、时间,必要时注明投资来源。3.征地、拆迁费⽤的清理原则。征地拆迁费⽤涉及众多百姓的切⾝利益,同时也涉及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利益,影响拆迁价格的因素⼗分复杂,因此费⽤确定的难度也⾮常⼤。征地、拆迁经梳理按以下⼏种实施情况分别说明:
①地⽅负责。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省与铁总纪要的精神,对所发⽣的⼯程量及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评估确认,对增加原因进⾏详细说明并分类上报。
②建设单位负责。应依据设计数量按建设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清理,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评估确认,对⼯程量及费⽤增减变化原因进⾏分析说明。
③委托施⼯企业代办。⽐照建设单位负责办理,但必须以建设单位的名义签订协议。④施⼯企业承包。主要是三电及管线路迁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4.政策性费⽤的清理原则。政策性费⽤调整的计算基础资料是施⼯图投资检算和Ⅰ类、ⅡA类变更设计的批复。包
括物质设备差价、⽕车运价差、第⼗⼀章其他费⽤(如铁建设(2010)151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等⼗⼆项费⽤”、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建设项⽬管理费”)等,逐条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相关规定清理计算,重点是对建设单位掌握使⽤的其他费⽤,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清理。(七)费⽤变化的影响因素
基于铁路⼯程在建设项⽬的建设特点,在初设批复之后到项⽬竣⼯决算前,施⼯图较初设批复意见会发⽣⼀定的改变,实际施⼯条件较施⼯合同条件会发⽣⼀定的变化,因此通⽤合同条款就约定了允许对合同总额进⾏调整。⼀般包括:(1)国家政策性因素引起的费⽤变化;(2)物价浮动因素引起的费⽤变化;(3)不可抗⼒等⾃然灾害引起的费⽤变化;(4)变更设计所引起的费⽤变化;(5)新增⼯程、提前⼯期增加的实物⼯程量、验收增加⼯程、铁路局及地⽅诉求等引起的费⽤变化。(⼋)费⽤调整的主要依据
参照有关项⽬情况,铁总基本认可的费⽤调整化依据有:(1)执⾏国家强制性规范,环⽔保、消防、防灾减灾等;(2)国家和地⽅征地、拆迁补偿政策;(3)物价上涨超过正常幅度;(4)银⾏利息变化引起引起财务费⽤调整;(5)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调整:包括建设标准的提⾼、新规范的执
⾏、路⽹规划的调整、装备⽔平的变化等⽅⾯;(6)⼯程实施中重⼤技术⽅案和重⼤⼯程措施调整。(九)超过投资限额如何办理
根据发改投资﹝2009﹞1550号⽂规定:国家发改委可研批复投资总额×100%为投资限额(最⼤允许值),超过投资限额时,需上报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施⼯过程中,经过投资梳理发现超过投资限额时,则应编制投资梳理⽂件,上报主管部门核实后,再上报国家发改委申请调整概算。关于调整概算的申请,原则上由国家发改委先商请审计机关进⾏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或直接核定,或组织专家评审后核定批准。对于因过失造成超批复投资的,根据违约责任要扣减⼀定的费⽤,对于项⽬管理问题造成超批复投资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清理概算时的注意事项
1.基础资料:⼯程定额消耗量中材料规格与实际施⼯使⽤不符时,只能根据定额消耗量中材料规格进⾏调整,因为定额与实际⼯程情况不同,如果是新技术、新⼯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标准所引起的,可以申请调整相应费⽤,有关⼯程定额的问题详见“定额模型解析与应⽤”。
对于费⽤标准,编制办法有明确规定的,通常按规定执⾏;⽆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地⽅或其它⾏业的规定执⾏;若仍⽆可参照的规定时,则可进⾏现场测定分析,具体详见“⼯程造价确定与调整”和“4.1.5已批复过的实例”。
2.迁改:包括各类管、线、路⼯程:管路包括谁、⽓、油等,重⼤⼯点和重⼤迁改⽅案变化的,可以按照⼯点申报调整:线路包括电⼒、通信、电视、⼴播等线路,⼀般对于军缆、超⾼压线路,迁改⽅案变化的,可以按⼯点申报调整:路包括⼈⾏通道、⽔流通道等,分主体⼯程、⽤地界内附属⼯程、⽤地界外附属⼯程。主体⼯程和⽤地界内附属⼯程⽅案变化⼤的可以申报调整:⽤地界外附属⼯程,当有地⽅要求意见时,可以按照⾮包⼲的新增⼯程办理
3.路基⼯程:取弃⼟场位置的变化,只有在环⽔保、⼯期等⽅⾯变化的情况下,对重点⼟⽯⽅⼯程可申报ⅡA类变更设计。基底处理、⼀般地质条件变化,很难调整费⽤、在⼯期调整的情况下,可按改变处理⽅案的ⅡA类变更设计申报。岩溶处理,⼀般按包⼲合同(建议采⽤单价包⼲合同)处理,合同未包⼲时,可按深灌结合、旁站监理的要求,完善相应的基础资料申报变更设计。
4.桥涵⼯程:影响桥涵⼯程的因素⽐较多。如主题⼯程,原则上按照地⽅同意的初设批复意见进⾏施⼯图设计,但孔跨和孔径,地⽅同意的意见有时也会发⽣变化,因此产⽣的变更设计是⽐较多的。附属⼯程,包括堤岸加固、顺沟、顺路、改沟、改路、通航设施等⼯程,有地⽅要求变更原设计⽅案的,可以申报ⅡA类变更设计。
可能调整的有:规范、规定的变化,如桥⾯防⽔,桥⾯系标准变化,声测管数量变化等;地⽅要求的孔径、孔跨、⽤地界外附属⼯程的重⼤变化和新增⼯程。调整困难的有:基础施⼯⽅案变化、模板摊销等。
5.隧道⼯程:由于隧道⼯程处于地下,在实施之前完全了解地质条件存在困难,因此在实施阶段应加强地质预报,对特长和⾼风险隧道建议争取动态设计。对“33定额”明⽰的“定额未考虑的影响(因素)或⼯法”,虽然有关单位做了⼤量的测定课题研究,但在执⾏“113号⽂”时区别对待,仅部分成果和部分在建项⽬允许应⽤。洞外的仰坡、路堑、弃渣场处理等附属⼯程,变更设计和费⽤调整需要有充分的理由。
可能调整的有:地表塌陷、涌⽔抽排、突泥突⽔等地质灾害,围岩类别连续变化等符合变更设计条件的。不能调整的有:隧道塌⽅。
6.房屋:通常情况下,站房指标在5000~20000元/㎡之间,其余房屋指标⼀般在2000元/㎡左右,但在实际施⼯过程中还是超出概算许多?这⾥⾯最主要的原因是建设过程中的装修标准过⾼、赶⼯、⼲扰等因素引起的。特别是站房,在前段时期往往⾮常
滞后:还有⼀个原因是有关部门没有严格执⾏批复意见,随意调整建筑⾯积、结构和功能。确实由于⽅案不稳、钻探滞后、深度不到、定额不全等原因,造成投资变化幅度很⼤时,可申请调整相关费⽤。“新造价标准”明确站房⼯程可采⽤地⽅办法编制。
7.⼤临及过渡:⼤临⼯程费属于包⼲性质,⼀般在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很难调整。
“113号⽂”将临时租地费包括在内,但此项费⽤差异较⼤,需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建设单位⽀持。“新造价标准”将⼤临站场的租地费⽤移⼊第⼀章⽤地费项下。
变化较⼤的过渡⼯程,可由有资质单位设计实施性施⼯过渡⽅案,经运营部门审批后,申报相关过渡费⽤。⼆、定额模型解析与应⽤
《铁路⼯程预算定额》⾃“1633定额”之后,“95定额”(93~96年间),市场经济模式,取消了以量补价:第⼀次“05定额”(04~06年间),市场经济模式,取消了以量补价,少量在建项⽬执⾏;
第⼆次“223定额”(2010年),2011年1⽉1⽇起执⾏,绝⼤部分在建项⽬执⾏;
第三次是国家铁路局铁科法〔2017〕33号⽂(简称“33定额”),主要对“233定额”和《⾼速路补充定额》进⾏了合并、补充、完善和修订,⾃2017年7⽉1⽇起执⾏,同时应按《关于执⾏新颁铁路⼯程造价标准的指导意见》(铁总〔2017〕171号,简称“171号⽂”)执⾏。(⼀)定额消耗量分析
随着铁路项⽬在建设过程中的机械化、⼯⼚化、专业化、信息化不断提⾼,铁路⼯程定额中的⼈⼯消耗量极⼤的减少。使⽤“223定额”对专业性强(如轨道⼯程)、⼯点分散(如红外线域温检测16㎡房屋)、施⼯⼲扰严重的⼯程(如临近既有线施⼯),完全按测定的理论消耗量分析是不全⾯的。如改建或增建第⼆线项⽬,既有线每天的封锁作业时间⼀般为2⼩时左右,可⽤的往往不⾜1⼩时,⽽在这⼀天⾥基本只能做这⼀件事,另外还需要考虑施⼯队伍(⼈材机、设备等)的往返调遣及等待时间,应为封锁线路的时间还存在许多不确定性。
使⽤“33定额”的项⽬,通过⾏车⼲扰、营业线封锁(天窗)施⼯增加费和营业线施⼯配合费的调整,能解决⼀些费⽤不⾜的问题。
(⼆)施⼯⽤周转性材料的摊销(1)施⼯⽤钢模板的摊销次数
定额中的刚模板是根据摊销次数折算成摊销量进⾏处理的,正常情况下问题不⼤,但是要达到定额要求的摊销次数,往往需要在多个建设项⽬上调遣,对于调遣过程中发⽣的费⽤,定额并未全部考虑,因为定额仅对被摊销的模板⽤量计算了调遣费⽤。虽然桥梁⽤定型钢模板的摊销次数(现浇桥墩80→40→30次,现浇箱梁100→60→20次)在逐步下调,但也难以达到定额规定
的摊销次数,⼀是由于⼯期往往过紧,能调往其他项⽬使⽤的极少:⼆是有些设计单位,将同⼀座桥的桥墩设计多种坡⽐,也造成了模板的浪费。
(2)施⼯⽤⾦属构件等是按按拆⼀次损耗率及年使⽤率计列的,因此也存在与钢模板类似的问题。
注:223定额(=05定额)中钢板桩分“打⼊覆盖层襟边以上”两种情况,其安拆⼀次损耗率分别为7%、5%。
(三)使⽤“233定额”应遵循的通则
1.优先采⽤机械施⼯。如:清淤、回填、挖沟、基础开挖等原则上不再采⽤⼈⼒施⼯。
2.路基⽀挡结构、CFG桩、桥涵等⼯程可采⽤混凝⼟集中拌合站拌制,混凝⼟运输、泵送定额,其余⼯程(路基附属、⼀般房屋、站场等)应采⽤分散拌制,且不另计混凝⼟运输费⽤。
3.预应⼒锚索钻孔⼟⽯分类:泥质岩类、煤系地层、凝灰岩、云母⽚岩、千枚岩等成岩作⽤差的岩⽯,以及岩体极易破碎、节理很发育或强风化岩⽯按钻⼟计算。
4.⼩型构件(桥梁滤板、防护栅栏、电缆槽盖板)应优先按集中预制考虑。
①有可⽤的制(存)架场时,应充分利⽤已有架场场地及设施不增加⼤临费⽤,计列⼩型构件运输费。②桥隧集中地段,⽆可⽤的制(存)架场时,可设置⼩型构件预制⼚,计列⼤临和⼩型构件运输费。③上述条件均不满⾜的其余地段,⼩型构件按⼯⼚化管理,计列⼩型构件运输费。(四)新颁“33定额”的主要特点1.专业定额共性规定
(1)预应⼒钢筋(钢丝、钢绞线)⼯程数量:与“233定
额”不同的是,“33定额”中已计⼊4%的损耗率(不含⼯作长度),若设计数量未含⼯作长度,则损耗率可改为9%。
(2)⼯地⼩搬运范围:按⼯⼚化施⼯编制的定额⼦⽬为临时场站内除另有说明者外,其余定额⼦⽬为50m以内。⼯地⼩搬运以外的运输费,⼀是按价外运杂费计列;⼆是采⽤场外运输定额计列。
(3)增加⼯⼚化⽣产和场外运输⼦⽬:“233定额”仅预制梁、轨道板、双块式轨枕按⼯⼚化⽣产考虑,“33定额”中增加了现浇混凝⼟、⼩型混凝⼟构件预制、现浇结构⽤成型钢筋(钢筋笼)、集中制备的填料等按⼯⼚化⽣产。当采⽤⼯⼚化⽣产时,⾃⼤临场站⾄各⼯点的运输⼀般均套⽤相关场外运输定额另计。单独设置的钢筋加⼯场虽不属⼤临,但成型钢筋的运输可根据钢筋加⼯场的分布情况确定平均运距,套⽤场外运输定额另计。
(4)商品混凝⼟:当根据规定采⽤商品混凝⼟时,混凝⼟按当地含运输费⽤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再计算混凝⼟拌制与运输的费⽤。
2.专业定额个性规定
(1)路基⼯程:控制爆破定额适⽤于既有线施⼯需控制爆破的⽯⽅⼯程。若爆破点周围200m以内有房屋等建筑物时,可⽤C类控制爆破⼦⽬。“233定额”仅适⽤于既有电⽓化铁路。
(2)桥梁⼯程:增加冲击钻钻孔⼦⽬。(3)隧道⼯程
①有3个主要⽅⾯的变化:⼀是调整了正洞断⾯划分挡距;⼆是取消了“233定额”中部分⼦⽬与全隧长关联的概念,调整为按独⽴施⼯⼯区模式编制各项与隧道长度相关⼦⽬;三是调整了模筑混凝⼟⼯程量计算规则,定额中不再包含设计允许超挖、预留变形量回填因素,改为由设计者按规定计⼊⼯程数量。
②临时⽀护中的钢结构摊销,与喷射混凝⼟组合时按⼀次摊销,独⽴使⽤时按⼆次摊销,并均扣除20%的残值。
③开了3个⼤⼝:明确按合理⼯期均衡组织施⼯编制,并未考虑⾼压富⽔、岩溶、⾼地温、⾼地应⼒(岩爆、软岩⼤变形)、⽡斯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影响因素:亦未考虑全断⾯预注浆、帷幕注浆、涌⽔抽排、多层⽀护等相关措施⽅法对后续⼯序产⽣的影响;钻爆施⼯开挖⼯法:Ⅱ、Ⅲ级围岩按全断⾯法,Ⅳ、Ⅴ级围岩按两台阶法考虑。
当实际施⼯时遇到上述未考虑的影响(因素)或断⾯过⼤(如车站隧道)开挖⼯法不⼀致时允许调整。(4)轨道⼯程
①钢轨铺设⼦⽬仅适⽤于20‰以下坡度地段和1km 以下隧道内。若⽤于20‰以上的坡度地段,定额⼈⼯和机械消耗量乘以1.5的系数;若⽤于1km以上隧道内,定额⼈
⼯和机械消耗量乘以1.25的系数,两者同时存在时乘以1.75的系数。
②轨料运输⼦⽬仅适⽤于坡度≤12‰地段(单机牵引)。根据施⼯组织设计确定的铺轨⽅向,⾄该区段终点范围内,⾃出现坡度>12‰的区间起(后⽅站,下同),按双机牵引考虑:⾃出现坡度>20‰后的区间起,按三机牵引考虑。但应考虑出⼒系数《轨道定额P13表1》。三、⼯程造价确定与调整
《铁路基本建设⼯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与“95定额”配套,计划经济模式)之后。
铁建【2003】42号⽂,主要调整的费⽤标准有: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计划利润、财务费⽤、综合业务提成分别按“115号⽂”的90%、50%、70%、0%、50%计算;汽车运价改为市场调查价,运杂费不再作为计算基数。
第⼀次铁建设【2006】113号⽂,与“05定额”配套,市场经济模式,主要针对计算程序、计算基数、费⽤标准进⾏了全⾯修订,少量在建项⽬执⾏。
第⼆次铁建【2010】196号⽂“调整概算综合⼯费”,与“233定额”配套,绝⼤部分在建项⽬执⾏。
第三次是国铁科法【2017】30-33号⽂《关于发布铁路⼯程造价标准》(应配套使⽤,统称“新造价标准”),主要是
对“113号⽂”的进⼀步完善、修改和补充。也是撤销铁道部、成⽴国家铁路局以来,⾸次颁布的铁路⼯程造价标准,⾃2017年7⽉1⽇起执⾏,同时应按“171号⽂”执⾏。
“113号⽂、196号⽂、新造价标准”有关修订内容及对⼯程造价的影响分别进⾏说明如下:(⼀)综合⼯费(⼈⼯单价)
“115号⽂”划分为三区、四区、四点五区、唔去、六区、七区、⼋区共七个⼯费区:
“113号⽂”修改为不分地区的四个⼯程类别划分,随后铁建设【2008】26号⽂(简称“26号⽂”)⼜将四个⼯程类别划分调整为七个:
“196号⽂”“新造价标准”提⾼了⼯费标准,并调整了部分⼯程类别划分等。
“新造价标准”对综合⼯费标准增加了两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案。
(1)海拔3000⽶及以上⾼原地区的⼯程可计列⾼原地区⼯资补贴(增加幅度28%-66%,依据劳社部函【2001】168号),但不再计列该地区⽣活费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掘进机、盾构机施⼯的隧道综合⼯费应结合相应定额及⼯程实际情况另⾏分析确定。
(⼆)材料费:材料费的定义明确为施⼯过程中耗费的构成⼯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的费⽤,以及不构成⼯程实体的⼀次性材料消耗费⽤和周转材料摊销费⽤等。
“新造价标准”将基期价格从2005年度调整到2014年度⽔平,材料项⽬由原来的14019项精简⾄8965项。1.材料分类:将材料划分为A、B、C三类,除下列称为“主要材料”外,其余均称为“辅助材料”,且划分为C类。
A类材料(原直发料):钢轨、道岔、轨枕、钢梁、钢管拱、斜拉索、钢筋混凝⼟梁、铁路桥梁⽀座、接触⽹⽀柱及当地料(砂、⽯、⽯灰、黏⼟、砖、⽡、花草苗⽊)。“新造价标准”增加风沙路基防护⽤稻草(芦苇)。
B类材料(原⼚发料):⽔泥、⽊材、钢材、钢筋混凝⼟管、铸铁管、塑料管、⼟⼯材料、钢筋混凝⼟预制桩、电杆、铁塔、机柱、接触⽹及电⼒线材、光电缆线。
“新造价标准”增加粉煤灰、矿粉、钢制防护栅栏⽹⽚、钢轨扣件、桥梁防⽔卷材、桥梁防⽔涂料、桥梁⾼强螺栓。C类材料:油燃料(汽油、柴油、原特殊材料)。“新造价标准”增加隧道防⽔板、⽕⼯品。2.材料预算价格的确定
“115号⽂”的材料预算价格由综合出⼚价加综合业务提成组成,“113号⽂”修订为材料原价、(价内)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预算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1)A类材料:由材料原价、采购及保管费组成,预算价格=材料原价×(1+采购及保管费率);(2)B类材料:由综合出⼚价、采购及保管费组成,预算价格=综合出⼚价×(1+采购及保管费率);
(3)C类材料:由材料原价、价内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基期价格=(材料原价+价内运杂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预算价格根据基期价格采⽤相关部门颁发的价差系数进⾏调整。
价内运杂费是指材料⾃来源地(⽣产⼚或指定交货地点)运⾄⼯地所发⽣的计⼊材料费的有关费⽤,全部C类材料(包括列⼊主要材料的油燃料、隧道防⽔板、⽕⼯品)按价内运杂费处理,不再计列价外运杂费。“新造价标准”取消了再⽤轨料价格计算规定,可按A 类材料预算价格规定执⾏。3.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
根据原铁道部《关于建⽴铁路⼯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机制的通知》(铁建设【2006】131号)和“关于发布铁路⼯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经规定额【2006】166号)的规定,主要材料每季度发布⼀次信息价,原则上以省、⾃治区、直辖市(统⼀简称为“升级”)为发布地域单元,当地料不发布价格信息,其价格信息可参考地⽅造价信息并经实地调查后分析确定。
由铁路⼯程定额所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是设计、审查单位的参考,当设计单位的调查分析价与信息价差异超过5%时,要分析原因,与定额所进⾏核实,并预以说明。
对部分主要材料,铁总进⾏了甲供,⽽甲供材料⽬录也随着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进⾏了多次调整,由于甲供物资设备⽬录的版本⽂件很多,具体以中标的甲供材料⽬录为准。主要材料中可以调整材料价差的控制数量,以施⼯图投
资检算和Ⅰ类及ⅡA类变更设计中的数量之和进⾏计算,其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原则如下:(1)甲供材料价差
甲供材料价差按实际采购价计算,施⼯企业不存在价格风险,但存在数量风险,当采购数量≤控制数量时,按采购数量计算,当采购数量>控制数量时,按控制数量计算。(2)⾃购材料价差
⾸先依据原铁道部?铁路建设⼯程验⼯计价办法?(铁建设(2006)211号)计算分章节、分季度完成的投资⽐例,乘以控制数量后计算各章节、各季度、各类材料数量;
然后根据“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 的规定,按铁总(原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价差。
概算中材料变化幅度在±5%(有风险费)或±3%(⽆风险费)以内时由施⼯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关注下列情况;
①C类⽕⼯品(炸药、雷管、导⽕索),到⼯地价格⼀般均⾼于公布的信息价。原因是⽕⼯品⾪属公安部门管理,其供应价格并⾮简单地由原价、价内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且需要每天往返取送,加⼤了运输和管理费⽤。②C类油燃料(汽油、柴油),“115号⽂”属特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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