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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2024-02-14 来源:好走旅游网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下列法规文件的精神: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37号)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食药监安[XX]663号)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238号)

《浙江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实施细则》(浙药质字[XX]第2号)

一、总则

1.建立“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主要人员组成有院分管领导,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科负责人员参加,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医院发文件)

2.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的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做

好检查记录,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制订制度,附表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情况定期检查记录)

3.建立一系列的日常管理制度(包括定期培训与考核制度)、各个岗位人员的职责、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制订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

二、采购

1.办理《印鉴卡》。

2.根据采购计划并凭《印鉴卡》向定点的药品批发企业进行采购,并以转帐的方式支付药品款。

3.在《印鉴卡》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新的《印鉴卡》。

4.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医务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员等发生变化时,必须在3天内办理变更手续。

三、验收入库与储存保管

1.建立专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均需签名。

2.验收入库:药品由批发的企业送到医院药库,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记录双人签名。

3.储存保管: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双人双锁并加报警装置)。 4.报废品的销毁:提出书面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销毁,做好销毁记录。

四、药房调配

1.在各个药房窗口以及各个病区、手术室存放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供调配使用(不设置周转库)并及时补充,数量不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每天结算、班班交接并做好记录。

2.门诊药房固定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配发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做好登记;患者再次来配药时,必须收回使用过的原批号空安瓿与废贴片并做好记录,空安瓿与废贴片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做好记录。

3.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五、处方与发药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分别使用各自的专用处方。

2.处方药量控制: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 射 剂----一次用量(在医院内注射使用)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其他剂型----三天用量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其他剂型----七天用量(办理专用病历的长期镇痛病人)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剂----七天用量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控缓释剂----15天用量(办理专用病历的长期镇痛病人)

哌醋甲酯片(利他林)用于小儿多动症----15天用量

二 类 精 神 药 品----一般情况----七天用量

二 类 精 神 药 品----特殊情况----可再增加(必须注明理由,最长30天及100粒)

3.特别加强管理的药品:

哌替啶针(及其它剂型)-----一次用量(在医院注射使用,一律不准外带)

六、患者管理

1.长期镇痛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在首次使用时,必须建立相应的病历(病历由医院保管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2.需要带出医院使用药品时,凭本院的医疗证明、患者的户口本、患者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将药品带出医院,以后继续用药时也凭患者的身份证和原代办人的身份证才能再取药。

3.建立的专用病历信息及时输入“浙江省医院特殊管理药品信息系统”。

七、处方管理

1.根据规定的要求印刷“麻醉药品专用处方”、“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使用后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保存3年以上,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保存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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