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的决定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05]9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14 【实施日期】2005.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苏政发[2005]92号 2005年10月1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总纲。编制和实
施本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和法制,对于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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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补充和完善。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平台建设,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的指挥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抓好面向全社会的预防、避险、减灾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形成全民动员、预防为主、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使应急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抓好基层和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1 总则
1.1 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依据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1.5 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2.1 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2.2 应急联动体系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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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预警和报警
3.3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分类响应 4.2 先期处置
4.3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4.4 指挥与协调
4.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4.6 应急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财力保障
5.3 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资保障 5.4 医疗卫生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治安维护 5.7 人员防护 5.8 通信与信息保障 5.9 公共设施
5.10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11 社会动员保障 5.1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 后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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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恢复与重建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调查总结和评估 7 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1 演习演练 7.2 教育和培训 7.3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制定与解释 8.2 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9.2 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9.3 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9.4 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示意图 9.5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流程图
9.6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9.7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框架
9.8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发生地报警类) 9.9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监测机构报警类) 1 总则
1.1 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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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高本省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经济安全事件五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5)经济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物价异常波动、因突发事件造成的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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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
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
级标准见各专项预案。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 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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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应急预案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见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图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
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省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省政府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本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凡涉及跨本省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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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
2 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2.1 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做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见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2.1.1 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在省委领导下,负责本省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省政府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处置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省长担任,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进行全权处置,或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省长担任,进行全权处置。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本省目前已有的专项应急处置机构,作为省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今后根据需要,再逐步建立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1.2 办事机构
省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值班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省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省应急管理的专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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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督促落实省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省突
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1.3 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市级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1.4 专家组
省应急指挥中心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其成员主要是综合减灾和宏观管理领域的专家,以及各种灾种管理专家组负责人,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 地方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市、县(市、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 应急联动体系(见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示意图 2.2.1 建立省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系统原则上设在省政府,主要通过省政府电子政务网,与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武警部队、各专项应急指挥系统和各地应急指挥中心等指挥部位(包括信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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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实现互联互通,启用地理信息与态势处理系统、大屏显示系统、资源管理系统、视
频会议系统、综合通信调度系统、现场实时视频监视系统、预案管理系统等,与相关各市应急指挥中心、各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实现应急处置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 2.2.2 建立省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
机动指挥系统设在省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机动指挥车通过通信卫星与省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现场指挥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语音、视频、文字等互通会商,保障总指挥对事发现场的实时监控指挥和全省应急处置资源的及时调度安排。
2.2.3 建立省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省应急处置移动通讯车未到达前,由相关地区和相关单位提供现场指挥系统,与省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和省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承担在第一时间采集、传输现场声像实况,并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主体。
应急预案处于启动状态时,以上省应急处置固定、机动、现场指挥系统确保信息互联互通,与军队、武警等形成应急联动体系,确保省应急指挥中心实施及时、可靠、多手段、不间断的应急处置指挥。根据应急需要,还可利用人防、水利、通信等部门的指挥系统和相关资源,形成更加可靠、覆盖范围更广的应急联动指挥体系。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组织、协调省应急指挥场所设施和要素的配置与管理;出现破坏性地震以及其他特大、特殊突发公共事件时,负责组织省应急指挥中心迅速进入人防指挥所,展开紧急指挥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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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监测机构负责收集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利用预
测、预警支持系统,如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卫星遥感系统(RS)、通讯和指挥调度系统等,对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定期向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
对于监测机构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属于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中心作出通报,由当地应急指挥中心启动地方应急预案,同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省应急指挥中心在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及时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上级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 预警和报警
省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省应急指挥中心和传递给相关市县应急指挥中心。 3.3 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发布流程图
):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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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
后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级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市级或县级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分级分类响应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属于较大或一般的,由当地负责及时、果断处置,省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指导。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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