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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

2024-08-29 来源:好走旅游网


附件1

施工企业建筑市场行为评价表(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序号 1 项目 起评分 分值 60分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2020年版) 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起评分为60分。 评价方式 系统自动评价。 备注 —— 1、房建总承包序列 (1)省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每年1月份登录评价系统录入上一年度的建筑业总产值,数据应与上报统计部门的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数据一致(未向统计部门报送产值数据或建筑业总产值为零的企业,无需录入)。 (2)省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施工产值,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施工合同登记管理子系统)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在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为准,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 2、市政总承包序列:省内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施工产值,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施工合同登记管理子系统)备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为准,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 3、施工产值数据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一旦提交将无法修改。上一年度的施工产值数据于每年2月份起生效评价,直至次年1月份。 4、评价系统以每年1月31日当日对接获取的企业资质信息作为计分依据。施工产值分值一经生效后,不因资质等级变化而调整。省外入闽企业对登记资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 施工产值 满分 10分 2.1施工产值 2.1.1企业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 1、房建总承包序列 (1)特级企业:施工产值为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得10分,其他特级企业的分值根据其施工产值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1分的按1分计取。 (2)一级企业:施工产值为5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得10分,其他一级企业的分值根据其施工产值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1分的按1分计取。 (3)二级、三级企业:施工产值为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得10分,其他企业的分值根据其施工产值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企业按规定如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1分的按1分计取。 实填报,系统自2、市政总承包序列 动评价。 (1)特级企业:施工产值为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得10分,其他企业的分值根据其施工产值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1分的按1分计取。 (2)一级企业:施工产值为5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得10分,其他企业的分值根据其施工产值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1分的按1分计取。 (3)二级、三级企业:施工产值为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得10分,其他企业的分值根据其施工产值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1分的按1分计取。 上述事项中,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的企业,不得分。 1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1企业上一年度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累计缴纳的增值税和3.1增3 税收贡献 满分 5分 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本指标仅适用于房建总承包序列,市政总承包序列不考核):税收排名第1名的企业,得5分,其他企业的分值根据其税收缴纳情况按照线性差值法计算并保留两位小数,分值低于0.5分的,按0.5分计取。没有缴纳税收或未填报的企业,不得分。 4.1.1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下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 (1)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一项目得5分。 (2)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励 信息 不设加分限值 4.1工程质量类 质奖,每一项目得5分。 (3)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不含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优秀住宅小区),每一项目得5分。 (4)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一项目得3分。 参建单位不得分。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 1、 评价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省住建厅或其(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委托的评价机为准 构负责填报。 2、 自评价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企业按规定如实填报,系统自动评价。 份登录评价系统填报上一年度企业(包括分公司、项目部)在闽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数据,并上传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证明作为依据。填报的数据必须与涉税证明一致。税收数据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一旦提交将无法修改。 2、上一年度的税收数据于每年2月份起生效评价,直至次年1月份。 4 2

4 奖励 信息 不设加分限值 4.1工程质量类 4.1.2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被评为“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的: 1、房建类工程 (1)住宅工程或商住楼工程 10000 ㎡≤建筑面积 <30000㎡的,每一项目(同一项目内有多个单位工程的,按一个项目计,下同),得1分; 30000 ㎡≤建筑面积< 60000㎡的,得2分; 建筑面积≥60000㎡的,得3分。 (2)住宅小区或组团工程 建筑面积50000㎡及以上的,得3分。 (3)公共建筑工程 10000㎡≤建筑面积 <30000㎡的,得1分; 30000 ㎡≤建筑面积< 60000㎡的,得2分; 省住建厅或其建筑面积≥60000㎡的,得3分。 (4)仿古建筑仿建或重建工程 委托的评价机(5)1500 ㎡≤ 建筑面积< 3000㎡的,得1分; 构负责填报。 3000 ㎡≤ 建筑面积<6000㎡的,得2分; 建筑面积≥6000㎡的,得3分。 (5)装配式建筑 5000 ㎡≤ 建筑面积< 10000㎡的,得1分; 10000 ㎡≤ 建筑面积<30000㎡的,得2分; 建筑面积≥30000㎡的,得3分。 (6)园林建筑工程 5000 ㎡≤ 建筑面积< 10000㎡或20000 ㎡≤占地面积<40000㎡的,得1分; 10000 ㎡≤ 建筑面积< 15000㎡或40000 ㎡≤占地面积<60000㎡的,得2分; 建筑面积≥15000㎡或占地面积≥60000㎡的,得3分。 1、以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和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2、以联合体形式实施的工程,各联合体成员视为承建单位。 3、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3 4 奖励 信息 不设加分限值 4.1工程质量类 2、市政类工程 (1)城市立交桥 20000 ㎡≤ 桥面面积< 30000㎡的,得1分; 30000 ㎡≤桥面面积 <60000㎡的,得2分; 桥面面积≥60000㎡的,得3分。 (2)城市道路 100000 ㎡≤道路面积 <300000㎡的,得1分; 300000 ㎡≤道路面积 <600000㎡的,得2分; 道路面积≥600000㎡的,得3分。 (3)独立供水厂 5万吨≤日供水<10万吨的,得1分; 10万吨≤日供水<15万吨的,得2分; 日供水≥15万吨的,得3分。 (4)独立污水处理厂 5万吨≤ 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得1分; 省住建厅或其10万吨≤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得2分; 日处理能力≥15万吨的,得3分。 委托的评价机(5)城市桥梁(跨河桥) 构负责填报。 300m≤长度<500m的,得1分; 500m≤长度 <1000m的,得2分; 长度≥1000m的,得3分。 (6)城市隧道工程 500m≤长度<1000m的,得1分; 1000m≤长度 <2000m的,得2分; 长度≥2000m的,得3分。 (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线路长度5km及以上的,得3分。 (8)其他市政工程 5000万元≤投资额< 1亿元的,得1分; 1亿元㎡≤投资额<2亿元的,得2分; 投资额≥2亿元的,得3分。 参建单位不得分。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 1、以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和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2、以联合体形式实施的工程,各联合体成员视为承建单位 3、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

4.1工程质量类 4.1.3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评为设区市级优质工程的,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对应“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的加分标准的20%加分。 参建单位不得分。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 (满分5分)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2、以联合体形式实施的工程,各联合体成员视为承建单位 3、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 奖励 信息 不设加分限值 4.2安全文明施工类 4.2.1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 (1)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对应“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省住建厅或其的加分标准的50%加分。 委托的评价机(2)建设规模未达到“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标准的,加构负责填报。 0.5分。 参建单位不得分。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 4.2.2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设区市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 (1)根据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对应“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的加分标准的10%加分; (2)建设规模未达到“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标准的,加0.1分。 参建单位不得分。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市政),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满分3分) 4.3.1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下列科技技术进步奖: (1)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省政府设立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得1.5分; (2)省政府设立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每项得1分; (3)省政府设立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每项得0.5分。(满分1.5分)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2、以联合体形式实施的工程,各联合体成员视为承建单位 3、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 奖励 信息 满分 4分 4.3科技创新类 企业应在通报文书印发之日三个个月内如实申报,由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审核。 1、以国务院或福建省人民政府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5

4.3.2 企业承建的装配式混凝土单体建筑,其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含)5000平方米且完成施工阶段评价认定的,每项得0.2分。(限于在房建总承包序列加分,满分2分) 4.3.3企业作为申报单位实施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并完成示范项目验收的,每项得0.2分。 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满分1分) 4.4.1 企业参与福建省组织的应急抢险救灾表现突出的: (1) 受到省委或省政府或住建部通报表扬,一次得1分; (2) 受到设区市委或市政府或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0.5分。 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满分2分) 注:应急抢险救灾包括参与应对台风、暴雨、地震、瘟奖励 信息 满分 4分 4.4通报表扬 疫的临时性工程建设活动,以及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不包括灾后重建、捐款捐物、扶贫等。 4.4.2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被省发改委、省重点办组织的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中,被评定为A级的,每一项目一次得0.5分。 按照奖项的工程类别(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分别在房建总承包、市政总承包两类序列中加分。(满分1分) 4.4.3 企业被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评定为建筑业先进企业的,一次得0.1分。(满分0.1分) 作出认定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以住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评价机构认定的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第(1)项由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第(2)项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二年; 4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1、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公布的文件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3、项目应为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房建或市政总承包项目。 6

4.4.4 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通报表扬。 (1) 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0.2分(满分0.4分); (2) 受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0.1分(满分0.2分)。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承担改革发展试点示范、编制标准工法、实施工程资料电子化管理等事项。 4.5.1企业上一年度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信息填报率: 60%-80%(不含80%),得0.2分; 80%-100%(不含100%),得0.5分; 100%,得1分。 注:1、上述所称的“填报率”,是指企业实际填报竣工结算信息的竣工项目数量占应填报的竣工项目数量的比率; 2、每个项目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必填的每项竣工结算信息,方可计入实际填报的竣工项目数量计算范围。 5.1.1将承包的工程转包,1次扣20分,有效期一年。 5.1.3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5.1.4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5.1.5存在串通投标行为,1次扣20分,有效期一年。 5.1.6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1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 1、企业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六个月内,通过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如实填报竣工结算信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填报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结算信息)。 2、若无法按时填报竣工结算信息的,应在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注明原因且申请延续一年(延续期满内可继续申请延续,直至竣工结算为止或竣工已超过五年),则该项目在延续期间不计入计算范围。 3、竣工结算信息填报率于每年7月份评价生效,有效期一年。 作出通报的住建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填报。 1、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注:通报表扬范围包括组织现场观摩会、质量安全管理、其委托的评价4.5竣 满分 1分 工结算填报 企业按规定如实填报,系统自动评价。 5.1市场交5 不良 信息 扣分 累计 易类处罚信息(不设扣按照“谁查处、1、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司法机关谁采集”原则,判决文书。 2、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期限的,应当以行由各级住建主政处理文书作为依据,按照评价分值减半扣管部门或其委分,下同。 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住建部查处的,由省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7

分限值) 5.1.7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 5.1.8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招投标投诉,1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 5.1.9施工招标项目(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未住建厅按规定评价),下同。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合同或施工许可证登记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由系统自动评承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的,均视为未按照投标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 按照投标承诺派出项目负责人的,1次扣1分,有效期一年。 价。 5.2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 (按不良 信息 扣分 累计 照工程类别分别评价,不设扣分限值) 5.2.1工程项目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1)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100分,有效期二年。 (2)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80分,有效期二年。 (3)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40分,有效期二年。 (4)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20分,有效期二年。 若事后被认定为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认定为责任事故但未明确责任的,自有权部门认定的书面文件送达省住建厅的5个工作日内至有效期满,扣分值调整为5分。若事后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自有权部门认定的书面文件送达省住建厅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失效处理。 由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住建主管部门上报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快报。 5.2.2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1次扣2分,有效期一年。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8

5.2.3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现一个检验批的,1次扣1分,有效期一年。 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中监督机构登记的让步验收记录。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认定文书(材料)。 5.2.4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5.2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按5 不良 信息 扣分 累计 照工程类别分别评价,不设扣分限值) 5.2.5竣工项目在法定保修期限内出现下列问题,属施工企业责任的,未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未按约定期限内及时履行保修义务: (1)结构受力柱、墙、主梁等主要受力构件以及因地基与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的结构裂缝,每个构件扣1分,每个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2)卫生间、屋面和外墙等具有防水功能的部位产生渗漏水,每处扣1分,每个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 (3)给排水系统因管道、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水或用户财产损失,每单位工程扣2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4)电气系统因线路、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停电或用户财产损失,每单位工程扣2分,每个项目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5)道路工程出现不均匀沉降、井框和路面高低差超标、路面破损、井盖损坏以及路面积水等影响行车安全的,每处扣1分,每个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6)桥梁工程出现桥头沉降、伸缩缝破损、桥面破损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的,每处扣1分,每个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7)隧道工程出现明显渗漏水现象的,每处扣1分,每个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8)以上扣分有效期均为一年。 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1次扣1分,有效期为一年。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扣分决定通知书。 9

5.2.6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未冲洗、未落实净车出场,一次扣0.5分,有效期一年。 5.2.7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自行夜间施工,或夜间施工防噪声措施不力,1次扣 1分,有效期一年。 5.2.8在城市市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1次扣1分,有效期一年。 5.2.9未办理城市占道施工审批或未按审批范围占道施工,1次扣1分,有效期一年。 5.2.10企业参与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存在违反建筑节能或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每1次扣2分,有限期一年。 5.2.11 企业参加我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省发改委、省重点办评定为C级的,每一项目扣1分;被评定为D级的,每一项目扣2分,有效期一年。 5.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5.3.1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1次扣10分,有效期二年。 5.3.2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接工程的,1次扣10分,有效期二年。 5.3.3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1)未骗取到资质的,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2)已骗取到资质的,1次扣20分,有效期二年。 由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按照职责分工,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含城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1、生效的行政处理文书。 2、工程项目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记录的房建和市政总承包项目。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5 不良信息 扣分 累计 10

5.3.4企业在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报、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提供虚假资质(格)证书、虚假劳动关系证明、虚假报考材料、克隆执业证章、虚假业绩证明、虚假授权证明材料、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1)未骗取到个人执业资格注册或个人执业资格的,1次扣2分,有效期一年。 (2)已骗取到个人执业资格注册或个人执业资格的,1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 5.3.5企业以买卖、租借或其他形式非法取得个人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1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 5.3.6企业补录工程业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每项虚假业绩扣10分,有效期二年。 5.3.7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每条扣20分,有效期二年。 由各级住建主5.3.8企业有关人员冒用他人信息获取岗位证并进行信息登管部门或其委记,或在建工程继续使用离职人员的岗位证书进行信息登记,托的评价机构或在工程项目报建中本企业人员信息登记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负责填报。 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有效期二年。 5.3.9企业以被拖欠工程款或价格纠纷为由,故意集访、群访,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5.3.10 企业被省住建厅或省人社厅列入“欠薪”黑名单,一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扣分。 由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生效的行政处理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理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理文书。 5 不良信息 扣分 累计 5.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生效的行政处理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理文书。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11

5 不良信息 扣分 累计 5.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5.3.11 企业未按规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的,根据以下情形予以扣分: (1)未配备专(兼)职劳务员的,扣1分。 (2)未使用实名制管理软件进行信息化管理,或实名制相关数据未上传福建省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的,扣2分。 (3)未按要求设置“维权告示牌”的,扣0.5分。 (4)未按月在施工现场公示考勤、工资发放情况的,扣0.2分。 (5)未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实名登记的,每人扣0.1分,此项最高扣1分。 (6)未对建筑工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电子考勤的,每人扣0.1分,此项最高扣1分。 (7)未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每人扣0.1分,此项最高扣1分。 (8)未开设工资专用账户的,扣1分。 (9)未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每人每次扣0.2分,此项最高扣1分。 (10)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的,每人每次扣0.5分,此项最高扣2分。 每次项目每次扣分合计不超过3分,有效期一年。 5.3.12在我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其他不良行为: (1)受各级住房城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受省政府或住建部通报批评的,1次扣1分 (2)受省住建厅通报批评,1次扣0.5分; (3)受市、县(区)级住建主管部门通报批评,1次扣0.2分。有效期一年。 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生效的行政处理文书。 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 生效的行政处罚(处理)文书。 注:1、上述指标中的奖励信息或不良信息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均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不良信息的采集,应当按照“谁查处、谁采集”的原则,由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涉及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或司法机关作出生效的判决信息,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内主动申报,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审核。逾期未申报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3、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的,另按照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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