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1总则
1.1为了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制定本实施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3 本导则所称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包括:
(1)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相关制度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危害识别过程中识别出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的行为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2 基本要求 2.1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风险管理要素的重点内容,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则,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管理体系,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2.2 企业应建立和不断完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 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其他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2.2.2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2.2.3隐患治理要做到方案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责任到人、限期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2.2.4技术力量不足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应聘请有经验的化工专家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2.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系统排查事故隐患。
2.2.6企业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包括隐患排查、隐患监控、隐患治理、隐患上报等内容。
隐患排查要按专业和部位,明确排查的责任人、排查内容、排查频次和登记上报的工作流程。 隐患监控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明确隐患的级别,按照“五定”(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定控制措施)的原则,落实隐患治理的各项措施,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监控,保证隐患治理按期完成。
隐患治理要分类实施: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组织立即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要按照评估—治理方案论证—资金落实—限期治理—验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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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号的工作流程,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实行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验收,保证按期完成和治理效果。 隐患上报要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每个月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发现无法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
2.2.7要借助企业的信息化系统对隐患排查、监控、治理、验收评估、上报情况实行建档登记,重大隐患要单独建档。 3 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 隐患排查方式
3.1.1 隐患排查工作可与企业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科学整合下述方式进行: (1)日常隐患排查; (2)综合性隐患排查; (3)专业性隐患排查; (4)季节性隐患排查; (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 (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 3.1.2 日常隐患排查是指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隐患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3.1.3 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3.1.4 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对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 3.1.5 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1)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 (2)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高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3)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 (4)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3.1.6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主要是指在重大活动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否存在异常状况和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排、企业保卫、应急工作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日期间干部带班 值班、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3.1.7 事故类比隐患排查是对企业内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3.2 隐患排查频次确定 3.2.1 企业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2)基层车间(装置,下同)直接管理人员(主任、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并和日常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一起进行汇总;基层单位(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一次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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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业隐患排查,两者可结合进行。
(6)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专项排查。
(7)对于区域位置、工艺技术等不经常发生变化的,可依据实际变化情况确定排查周期,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3.2.2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行相关专业的隐患排查:
(1)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 (2)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
(3)装置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操作参数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按变更管理要求进行风险评估;
(4)外部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5)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6)气候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3.2.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4 隐患排查内容 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安全基础管理; (2)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3)工艺; (4)设备; (5)电气系统; (6)仪表系统; (7) 危险化学品管理; (8)储运系统; (9)公用工程; (10)消防系统。 4.1 安全基础管理 4.1.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4.1.2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4.1.3 安全培训与教育情况,主要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3)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 4.1.4 企业开展风险评价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情况;
(2)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生产设施进行风险评价情况; (3)风险评价结果的落实、宣传及培训情况;
(4)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4.1.5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及承包商的管理情况。 4.1.6 危险作业和检维修的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的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控制情况;
(2)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作业许可管理与过程监督情况。 (3)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置、佩戴与使用情况; ——仅供参考
4.1.7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4.2 区域位置和总图布置
4.2.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重要场所的安全距离。
4.2.2 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源的防范情况。
4.2.3 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4.2.4 企业内部重要设施的平面布置以及安全距离,主要包括:
(1)控制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机柜间以及人员密集区或场所; (2)消防站及消防泵房; (3)空分装置、空压站; (4)点火源(包括火炬);
(5)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设施等; (6)其他重要设施及场所。 4.2.5 其他总图布置情况,主要包括: (1)建构筑物的安全通道; (2)厂区道路、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和应急通道等重要道路(通道)的设计、建设与维护情况; (3)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4)其他与总图相关的安全隐患。 4.3 工艺管理 4.3.1 工艺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工艺安全信息的管理; (2)工艺风险分析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操作规程的编制、审查、使用与控制; (4)工艺安全培训程序、内容、频次及记录的管理。 4.3.2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主要包括: (1)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2)针对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工艺参数设计的安全泄压系统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3)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 (4)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情况;
(5)火炬系统的安全性; (6)其他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方面的隐患。 4.3.3 现场工艺安全状况,主要包括: (1)工艺卡片的管理,包括工艺卡片的建立和变更,以及工艺指标的现场控制; (2)现场联锁的管理,包括联锁管理制度及现场联锁投用、摘除与恢复; (3)工艺操作记录及交接班情况;
(4)剧毒品部位的巡检、取样、操作与检维修的现场管理。 4.4 设备管理
4.4.1设备管理制度与管理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本企业的设备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设备管理体系,设备管理人员按要求配备; (3)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及台账。 4.4.2设备现场的安全运行状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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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机组、机泵、锅炉、加热炉等关键设备装置的联锁自保护及安全附件的设置、投用与完好状况;
(2)大型机组关键设备特级维护到位,备用设备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转动机器的润滑状况,设备润滑的“五定”、 “三级过滤”; (4)设备状态监测和故障诊断情况;
(5)设备的腐蚀防护状况,包括重点装置设备腐蚀的状况、设备腐蚀部位、工艺防腐措施,材料防腐措施等。
4.4.3 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现场管理,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管理制度及台账;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管理维护。 4.5 电气系统 4.5.1 电气系统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电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 (2)电气安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5.2 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及电气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包括: (1)用电设备的电力负荷等级与供电系统的匹配性; (2)消防泵、关键装置、关键机组等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 (3)重要场所事故应急照明; (4)电缆、变配电相关设施的防火防爆; (5)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及安装; (6)建构筑、工艺装置、作业场所等的防雷防静电。 4.5.3 电气设施、供配电线路及临时用电的现场安全状况。 4.6 仪表系统 4.6.1 仪表的综合管理,主要包括: (1)仪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仪表系统的档案资料、台账管理; (3)仪表调试、维护、检测、变更等记录; (4)安全仪表系统的投用、摘除及变更管理等。 4.6.2系统配置,主要包括: (1)基本过程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满足安全稳定生产需要; (2)现场检测仪表和执行元件的选型、安装情况; (3)仪表供电、供气、接地与防护情况; (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选型、布点及安装; (5)安装在爆炸危险环境仪表满足要求等。 4.6.3 现场各类仪表完好有效,检验维护及现场标识情况,主要包括: (1)仪表及控制系统的运行状况稳定可靠,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需求; (2)按规定对仪表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3)现场仪表位号标识是否清晰等。 13
4.7 危险化学品管理
4.7.1危险化学品分类、登记与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
(1)按照标准对产品、所有中间产品进行危险性鉴别与分类,分类结果汇入危险化学品档案; (2)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档案;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
4.7.2化学品安全信息的编制、宣传、培训和应急管理,主要包括: ——仅供参考
(1)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管理; (2)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的执行情况; (3)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或应急代理;
(4)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信息的宣传与培训。 4.8 储运系统
4.8.1 储运系统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1)储罐区、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管理制度以及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
(2)储罐的日常和检维修管理。
4.8.2 储运系统的安全设计情况,主要包括:
(1)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罐区,如罐组总容、罐组布置;防火堤及隔堤;消防道路、排水系统等;
(2)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的安全监控装备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要求; (3)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球罐或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或半冷冻低温储罐的安全控制及应急措施; (4)可燃液体、液化烃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设施; (5)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储存。 4.8.3 储运系统罐区、储罐本体及其安全附件、铁路装卸区、汽车装卸区等设施的完好性。 4.9 消防系统 4.9.1 建设项目消防设施验收情况;企业消防安全机构、人员设置与制度的制定,消防人员培训、消防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系统运行检测情况。 4.9.2 消防设施与器材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 (1)消防站设置情况,如消防站、消防车、消防人员、移动式消防设备、通讯等; (2)消防水系统与泡沫系统,如消防水源、消防泵、泡沫液储罐、消防给水管道、消防管网的分区阀门、消火栓、泡沫栓,消防水炮、泡沫炮、固定式消防水喷淋等; (3)油罐区、液化烃罐区、危险化学品罐区、装置区等设置的固定式和半固定式灭火系统; (4)甲、乙类装置、罐区、控制室、配电室等重要场所的火灾报警系统; (5)生产区、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的灭火器材配置; (6)其他消防器材。 4.9.3 固定式与移动式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道路的现场状况 4.10 公用工程系统 4.10.1 给排水、循环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置与能力能否满足各种状态下的需求。 4.10.2 供热站及供热管道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隐患。 4.10.3 空分装置、空压站位置的合理性及设备设施的安全隐患。 各部分具体排查内容详见附件。 5 隐患治理与上报 5.1 隐患级别
5.1.1 事故隐患可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2一般事故隐患,是指能够及时整改,不足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可按照隐患治理的负责单位,分为班组级、基层车间级、基层单位(厂)级直至企业级。 5.1.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无法立即整改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5.2 隐患治理
5.2.1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各级隐患,做到“五定”,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及时协调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资金、技术、物资采购、施工等各方面问题。
5.2.2 对一般事故隐患,由企业(基层车间、基层单位〈厂〉)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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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可参考附录A。 5.2.4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风险处于很高风险区域时,应立即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尽快进行隐患治理,必要时立即停产治理;
(2)当风险处于一般高风险区域时,企业应采取充分的风险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
(3)对于处于中风险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隐患治理,尽可能将其降低到低风险。
5.2.5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防止整改期间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5.2.6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应及时归入事故隐患档案。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名称、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治理方案、整改完成情况、验收报告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5.3 隐患上报 5.3.1 企业应当定期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隐患统计汇总及存在的重大隐患情况。 5.3.2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 隐患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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