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诚信缺失的危害与治理
作者:黄心华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8年第03期
[摘要]政府诚信问题事关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如果处理不好将影响党的执政根基。文章从不同角度分析政府诚信缺失的危害性,提出通过健全民主制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建立政府权责机制、加强社会的监督力度等途径,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关键词]政府诚信;民主;法制
[作者简介]黄心华,江西省宜春学院政法学院讲师,行政管理学硕士,研究方向:政府治理,江西宜春,336000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08)03-0049-0003
当前,诚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面对现实生活中方方面面存在的诚信缺失现象,全社会都在急切呼唤增强诚信。然而,在社会诚信体系中,政府诚信是核心,起着基础性、决定性、导向性作用。因此,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极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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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历史传统的原因
体现公共理性的诚信在我国历史的传统中是极为缺乏的。新中国成立后,阶级性的观念渗透到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唯阶级论、唯政治论动摇了人们多年形成的基本诚信观,加上“大跃进”的浮夸,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破坏了人们的基本价值观,导致社会诚信的全面缺失;而市场经济的转型,由于法律制度的缺位又加剧了社会诚信的缺失,也包括政府诚信的缺失。
(二)体制的原因
我国的官员体制只注重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官员的政绩考评标准不够完善、不够科学,社会绩效考评所占比例偏低、分量偏轻,强化了各级官员自觉对上负责的意识,缺乏对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意识,只爱做表面文章、追逐短期效率,甚至个别地方跑官、买官、卖官现象猖獗。法人、自然人违反了政府的有关规定,政府有权予以惩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相反,政府违反了法律、侵害了公民、法人的正当权益,甚至给他们造成巨大损失,政府的相关责任人却得不到有效的追究和惩罚。
(三)思想意识的原因
一些政府官员没有摆脱所谓传统的政府管理理念,认为政府无所不能、无所不管。口头上宣传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实际上却在追求全能政府、万能政府;有些政府官员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依法行政的意识淡漠,在不少情况下,领导意志高于法律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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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性、随意性较强,领导者随意改变规则、越权行事的情况时有发生,依法行政尚未成为政府施政的准绳。
二、政府诚信缺失的危害
(一)政府诚信缺失对社会信用体系产生严重破坏
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 在道德方面也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示范者, 其行为对社会起导向作用。社会管理者的道德状况对社会影响极大。近些年来, 在某些部门和地方, 一些干部早已成为不讲诚信的负面表率, 其中一些人要么是营私舞弊、 欺上瞒下、 报喜不报忧、跑官要官; 要么是政策多变、 朝令夕改、 言而无信、自食其言; 要么是对当地的假冒伪劣、走私贩私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纵容, 实施地方保护,甚至有的官员与造假贩假者相勾结, 直接充当造假贩假者的保护伞, 致使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猖獗。一些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失信是造成社会诚信危机的主要原因。上行下效, 全社会都来仿效失信行为, 使得失信行为严重泛滥, 几乎遍及我们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政府诚信缺失会使群众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
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政府诚信动摇, 社会诚信就会整体动摇, 乃至崩溃。政府不讲诚信, 政府官员不讲诚信, 弄虚作假、出尔反尔, 会使群众对政府、对政府官员失去信任。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失信严重, 成为诚信缺失的重灾区。政府失信, 不仅使人们对政府丧失信心、丧失信任, 还能导致人们对政府的抵触, 降低政府的权威性, 群众与政府离心离德, 造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结果影响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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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繁荣, 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三)政府诚信缺失使社会价值观霉变
政府失信行为的泛滥使失信者捞到很多好处, 官场上弄虚作假者被提拔重用, 造假售假坑蒙拐骗者获得暴利, 他们不付出任何代价, 就轻而易举高升暴富, 而守信者却遭殃倒霉, 老实人吃亏, 实际上等于鼓励人们投机取巧。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具有巨大的负面效应, 毒害了人们的心灵, 使人们内心道德观念丧失。
(四)政府诚信缺失会降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由于政府职能尚未转变到位, 政策的透明度较低, 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享有过多任意创造权力和滥用权力的空间, 使其他经济主体也包括政府官员本身对未来的预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 追求短期行为, 并因失信失范而获得收益, 结果形成恶性循环。同时, 由于政府对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有个认识过程, 因此制定的政策存在着不合理性、不公平性、不完善性、易变性等问题。这些政府行为不仅造成了政府的失信, 也使得各经济主体的失信行为愈演愈烈, 从而造成了经济运行秩序的混乱, 大大降低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五)政府诚信缺失将破坏法制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开始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 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依法治国的国策效应已逐渐显现出来。但有关政权机构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 还有许多法律的空缺, 诚信还不能成为得到法律认可和保障的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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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当诚信者注定要吃亏时, 便不会有人愿意诚信了。法治程度较低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仍在搞人治、个人说了算, 而不能依法行政; 法制环境较差则主要表现为法律不健全、不完善, 以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遵守诚信受损、违背诚信受益的局面, 最终使得社会风气败坏, 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
(六)政府诚信缺失滋生政府官员腐败
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一些政府官员享受特权、滥用公共权力为一己谋私利, 没有得到有效和及时的处理, 腐败成本较小, 而得益很大, 所以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造成腐败前仆后继、腐败窝案的现象。如果任其发展, 势必导致公众对政府彻底失去信心。腐败的浊流已侵入到各个权力活动的领域, 不仅在经济领域、政治生活领域, 甚至一些过去人们认为清水衙门的科学、教育、文化艺术领域, 都有腐败现象。
三、政府诚信缺失的治理
(一)强化政府官员的诚信意识
思想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官员缺乏信用意识,缺乏施政的诚信理念。因而,提升政府诚信首要是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要言必行、行必果。首先,政府应加大公务员的诚信教育,培养政府官员的诚信观念、诚信意识和诚信道德。积极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政府官员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其次,加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宣传教育力度。以发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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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诚信的人和事教育人们诚实守信,用先进人物、诚信企业的模范事迹引导规范社会的诚信观念,培育社会对失信行为的警惕意识,使不讲诚信的人和事在我们的社会里形成一种“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
(二)建立政务公开制度
政府暗箱操作, 即政府的很多政策、行政程序都不公开, 政府缺乏透明度。这不仅是滋生腐败的根源, 也是导致企业失信的原因之一。政府决策缺乏透明度, 就造成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公民要获取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信息, 就必须付出很大的信息成本, 这是造成政府官员腐败的重要原因。而获得更多“内部”信息的公民, 往往不讲信用也能获取更多利润。同时, 这也造成了市场竞争环境的不平等, 造成了政府的诚信缺失, 破坏了社会的和谐。政务公开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得以落实, 创造了一个透明的政府, 避免了政府信息的垄断, 从而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腐败的滋生, 有利于政府廉洁性的养成, 这是一种防止腐败、进行权力监督的良好途径。而且使公民更加充分地了解政府的运作和功能, 从而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良性的沟通, 在这个基础上, 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互信得到加强,增强政府的诚信度。
(三)健全民主制度,依法行政
政府行政权力作为一种社会资源, 可能为掌握这种权力的人带来其他的利益。也就是说, 权力本身就带有走向腐败和诚信缺失的倾向。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是解决政府诚信问题的关键。因此, 必须通过健全民主制度、加强和扩展公民参政、议政、监政的权力来防止权力被滥用。健全民主制度,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使政府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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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为民主化、程序化、制度化, 保障人民权利。还要确立“法治政府”的观念, 健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使政府成为依法行政的政府。法律是维护道德的底线, 也是维护政府诚信的底线。而依法行政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 政府管理主要依靠政策而不是法律, 使行政行为缺乏一致性、连贯性、稳定性, 从而有很大的任意性。因此, 政府的管理手段要从依靠政策转向依靠法律。只有依法管理、 依法办事的政府, 才能在公民中树立起威信。为此, 应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制度创新, 制订一部比较完备的规范政府行为的行政法典, 实现法制化、制度化。与此同时, 还必须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只有执法者的执法素质提高了,在执法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最终达到法治政府的目标。
(四)强化政府的责任机制与监督制约机制
政府不仅是制度的建立者,同时更是制度的执行者。制度执行得如何、法律能否奏效,关键在于政府是否承担了应尽的职责。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恶意欺诈行为,与一些地方政府的无所作为、听之任之的态度是分不开的。有的地方政府甚至充当失信者的保护伞,使得失信者更加有恃无恐。所以,有必要在惩处欺诈行为的同时,更加严惩政府官员中的直接责任者。实践证明,没有制约的权力是极易腐败的权力,更易产生诚信危机。因此,要强化国家权力之间的互相监督,尤其是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将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权、财政权落到实处;提高法院的地位,真正做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制约行政违法行为。
(五)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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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舆论对政府各级官员的监督和评判, 是当今世界政治文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应该鼓励公民和企事业等法人、新闻媒体依法对政府以及政府官员进行实质有效的监督, 对于政府及政府官员诚信方面的失误, 尤其是腐败现象进行揭露, 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严惩打击报复举报者的政府官员, 为政府诚信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舆论的支持,限制和约束政府失信行为, 督促政府取信于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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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胡莹.论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诚信制度的建设[J].江淮论坛,2004,(3).
[3]蒋明华,杨建国.政府诚信刍议[J].行政与法,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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