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目 录 * * * *
内 容 DESCRIPTION 项 目 ITEM 目 录 修 订 履 历 1 2 3 4 5 6 7 签字 日期 版本 修改项次 发行日期 备注 编制 修订履历
目 的 适用范围 参考文件 定义 事故风险分析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处置措施 实施与修订 审核 批准 页 次 PAGE 1 2 3 3 3 3 3~5 5~7 7~8 8~11 11 安委会发布
一 目的
为在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搬运及使用过程的安全事故救援。
三 参考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3.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3.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2013 )
四 定义
4.1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情,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2应急准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科学、有序的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质准备。
4.3应急响应:针对发生的事故,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4.4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4.5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五 事故风险分析
本公司的化学品主要存放在危险化学品仓库,二极管车间现场有少量存放。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如下几种:
5.1装卸
5.1.1搬运、撰写违反操作规程,摔、碰、拖拉、翻滚、野蛮操作或使用不合格的操作工具等,会引起火灾、爆炸、中毒、化学品灼伤事故。
5.1.2撰写易燃易爆化学品时,未划定禁火区,作业人员违章吸烟或动用明火,会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2运输
5.2.1危险化学哦包装不合格或堆垛过高,在运输途中发生倒塌,发生泄漏,会引起化学性灼伤事故。
5.2.2混装混运互为禁忌物料,运输中由于运输货物相互挤压致使包装破漏,两种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品相结合,会引起着火、爆炸事故。
5.3储存
5.3.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过程中着火源控制不严格,仓库周围明火作业、吸烟等外来火种;内部设备不良、操作不当引起的电火花等,会引起着火、爆炸事故。
5.3.2养护管理不善。仓库建筑条件差不适应所存物品的要求,如,因保管不善,窗户飘雨,是产品受潮;盛装物品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触空气或易燃物品蒸汽扩散和聚集等会引起着火、爆炸事故。
5.3.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搬运化学品时没有轻装轻卸;堆垛过高不稳,发生倒塌等造成安全事故。
5.3.4建筑物不符合存放要求。危化品仓库建筑设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库内温度过高,通风不良、湿度过大,漏雨进水,阳光直射,使物品达不到安全储存要求而发生火灾事故。
5.3.5雷击。危险化学品仓库遭受雷击,发生火灾事故。
5.4使用
5.4.1使用化学品作业人员未正确穿戴相应劳动防护用品,会导致化学性灼伤事故。
5.4.2使用过程中,盛装化学品的容器未及时密封,不小心打碎而导致泄漏或易燃蒸汽挥发聚集,会导致化学性灼伤、火灾事故。
六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6.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发生紧急事件时,现场指挥部在总指挥的领导下,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如下图:
6.2各岗位职责
6.2.1应急救援总指挥岗位职责(由总经理杨华担任)
6.2.1.1组织制订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1.2负责现场人员、资源配备,应急队伍的调动。
6.2.1.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6.2.1.4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6.2.1.5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6.2.1.6事故状态下确立办公室、安全保卫组、安全消防组等内部机构及工作职责和各级人员的职责。
6.2.1.7化学品事故的上报工作。
6.2.1.8负责保护现场及相关物证、资料。
6.2.1.9组织应急救援的演练。
6.2.1.10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6.2.2应急救援副总指挥岗位职责(由生产副总尹士华担任)
6.2.2.1协助应急救援总指挥工作。
6.2.2.2向应急救援总指挥提出对策和建议。
6.2.2.3保持与现场指挥人员的直接联络。
6.2.2.4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所需物资、设备以及支援现场的应急操作。
6.2.3安全消防组工作职责(由生产作业班组及化工库库管员担任组长)
6.2.3.1负责将伤员撤离危险区域。
6.2.3.2采取有力措施切断事故发展链条,控制事故危险源的发展和扩大。
6.2.4安全保卫组工作职责(由行政部部长赵玉贵担任组长)
6.2.4.1做好现场保护和警戒工作,在保证应急救援的同时尽量保护现场。
6.2.4.2必要时协助指挥部负责事故周围危险区域人员的疏散和撤离。
6.2.4.3维持救援现场的秩序
6.2.4.4负责通信保障。
6.2.5后勤救护组工作职责(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吕娟担任组长)
6.2.5.1负责后勤物资的供应,包括应急救援保障,技术资料,应急设备和物资,通信设备及资金等。
6.2.5.2提供现场后勤保障服务,负责伤员现场救护和送往医院。
6.2.6设备抢修组工作职责(由设备部部长石治洪担任组长)
6.2.6.1负责现场设备抢修及设备保障。
七 事故处置程序 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流程 报告人 1 报告到 报告方式 时间要求 电话 立即 备注 口头通告 部门/车间 安全员、副总 负责人 总经理、董事长 2 3 部门/车间 安全员、副总 负责人 安全员 总经理、董事长 书面报告 事后24h内 书面 公司各部门/车间 电子邮件 事后3天内 公司各部门/车间交流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召开由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事故当事人、现场目击者等4 公司各相关人员的事故分析会,分析会采用现场会形式,会议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 危险化学品医疗救助事故(MI) 流程 报告人 报告到 部门/车1 间 负责人 部门/车2 间 负责人 报告方式 时间要求 备注 安全员 主管安全副总 电话 立即 安全员 主管安全副总 书面报告 事后36h内 3 安全员 公司各部门 电子邮件 事后一周各部门
内 险遭火灾事件(NM) 部门/车1 间 负责人 部门/车2 间 负责人 主管安全副总 安全员 电话 立即 主管安全副总 安全员 书面报告 事后一周内 3 安全员 公司各部门 电子邮件 事后一周公司各部门/车间内 交流 急救事故/险肇事件(FA/NM) FA、NM发生后,员工应立即报告给其直接主管。主管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类似事件重复发生。主管还应签写一个简要的事件报告,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签字后,递交给公司安全员,用来进行安全讨论,或进行进一步调查。 备注:1.医疗救助事故(MI)是指因工作相关原因造成的伤害,需要外部医生、专业医疗机构或者医疗诊所提供任何水平的医疗救助,并且,该受伤人员允许在下一个计划班次返回工作单位,从事原工作(不受限制)或受到一定工作限制的适宜工作范围继续工作。 2.险肇事件(NM)是指因工作相关的事件,其结果未导致产生疾病、未造成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有可能会造成伤害和损失的事件。 3.急救事故(FA)是指因工作相关原因造成的伤害,需要自我处理或者需要急救人员协助的伤害,但是其不需要外部医疗机构、职业医护机构或诊所提供任何帮助。 八 处置措施
8.1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理措施
一旦化学品发生泄漏,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少泄漏的危险、危害。处理泄漏根据具体情况应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8.1.1疏散相关人员,隔离泄漏区。
根据泄漏量和泄漏物的性质而定。
8.1.2切断电源。
泄漏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时(酒精、丙酮及硫酸等强酸),立即停止泄漏区周围的一切可能产生明火的作业,严禁火种。
8.1.3处理人员的个体防护。
根据物料泄漏的理化性质,选择适当的呼吸器、防护鞋、防护服、防护眼镜及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防护。
8.1.4堵漏。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如坚固包装物容器桶盖,包装桶底部渗漏时倒置等。
8.1.5用惰性材料吸附。
小量泄漏用消防沙土或不燃性材料吸附。
8.1.6利用应急泄漏存放池收容。
8.1.7冲洗。
对于能溶于水或能与水融合的物质,用水大量冲洗,并收集废水,使之流入应急泄漏存放池内。
8.2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处理措施
8.2.1火灾扑救
装卸、使用中发生火灾事故,组织现场人员根据着火物料的特性采用相适应的灭火器材进行扑灭及控制。
8.2.2报警
根据火灾的大小,现场责任人上报给应急救援总指挥,总指挥根据火灾控制效果决定是否上报给消防大队。
8.2.3人员紧急撤离或转移
火灾发生时,组织周围相关人员及时有序向逆风向安全地带转移。灭火人员在火灾热辐射超过或估计超过人体的安全限度时,要采取紧急避难或人员撤离。
8.2.4防止火灾扩大、火灾爆炸
在可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火场附近的危险化学品物料,尽快运出,原理火灾现场。对无法搬运的易燃、易爆桶装物料,用水冷却,防止爆炸。
8.2.5堵截流淌废水
火场上如果有液体流淌火,用黄沙、泥土等构筑起堤坝进行堵截,阻止火势蔓延。
8.2.6若火势过大,需要消防队救援
消防队到达现场后,向消防人员介绍燃烧物料名称、数量、危险性、有无毒等情况,积极配合消防队灭火。
8.3化学品使用灼伤事故处理
8.3.1一旦发生化学性灼伤事故,根据化学品性质,熟悉MSDS上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急救。
8.3.2部门/车间负责人马上联系经理部蔡恩彪派车紧急送往金阳医院进行救治。并随行了解病情,配合医生救治。
九 实施与修订
9.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