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管辖权
作者:薛慧萍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
摘 要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一国刑事法律规范运用的重要依据。刑事管辖权是一个复合型的概念,将刑事管辖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管辖权是基于国家主权使国家依据这种固有的权力对其主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狭义的刑事管辖权分为了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即在立法层面将刑事管辖权法律化,在司法层面是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依法行使管辖权。 关键词 刑事管辖权 刑事立法管辖权 刑事司法管辖权 刑法空间效力
作者简介:薛慧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21-02
一、刑事管辖权的含义
(一)关于刑事管辖权含义的不同观点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对刑事案件适用刑事相关法律的权力依据,此种权力亦是国家主权在法律适用上的重要体现。而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含义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这一术语的界定始终没有在国际社会得到普遍认识,学者们也各自持有不同的观点,但总结出大概有以下四类主张: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管辖权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主权范围内对相关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法、司法和执法的权力。它是作为国家主权层面的刑事管辖权,也是国家主权在司法独立性原则的集中体现。它是抽象的、一般的原则,是国际公法中使用的作为国家主权组成部分的通用概念。狭义的刑事管辖权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刑事案件时的权利以及适用法律的效力范围。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管辖权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种角度去解释。从静态的层面分析,刑事管辖权是指国家制定的刑事实体法的主体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的权力;从动态的层面分析,刑事管辖权是指国家在其权力范围里对其发生的一切刑事犯罪有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但依据具体的刑事案件和司法机关权能来确定应由哪一个司法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制度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事管辖分工。刑事管辖权与刑事管辖分工是不同的概念,刑事管辖分工是在肯定了有刑事管辖权之后,再具体将案件分由哪个司法机关管辖。由此可知,要先明确了刑事管辖权的具体含义,才能进一步分析刑事管辖分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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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认为,从国际法的角度出发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际法承认的、根据国内法行使的刑事管辖权。此类观点认为刑事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对该国地域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管辖的权力。管辖的对象是主权国家内的国内犯罪,管辖适用的依据是国内法。每一个主权国家都可以在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前提之下,适用其认为最合理的原则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有效的行使刑事管辖权,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干涉。在《奥本海国际法》和《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都有相关内容的提及。刑事立法管辖权是指国家利用立法的方式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以确立国家享有管辖地域范围内刑事犯罪的权力;刑事司法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据刑事实体法律对该管辖区域内的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刑事行政管辖权是指行政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执行法和诉讼法对相关的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提起诉讼和执行刑罚的权力。三者之间各司其职,分工明确,在其应有的权力范围内行使管辖权,不能有所逾越。而另一大类是以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作为主要依据,对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这类刑事管辖权的管辖对象是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国际法。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事管辖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刑事立法管辖权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在何种空间范围内何种人实施地何种行为对其享有管辖权。其二,刑事司法管辖权是司法机关依据刑事实体法律在对具体刑事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时的分工和权能。 (二)对刑事管辖权的准确定义
虽说上述的理论都对刑事管辖权作出了不同的定义,但经过分析不难发现在四种观点中本质上有一个共性,即认为刑事管辖权的含义始终包含了主权国家是对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刑事案件享有起诉、审判和处罚权力的实质内容。笔者认为,刑事管辖权应该属于上位概念,是一种抽象的、一般的概念,其依托于国家主权,不受任何国家和权力机构的干涉。而刑事管辖权又可分为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两个下位概念,二者是刑事管辖权的两个具体组成部分。首先,刑事立法管辖权是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的形式确立起国家对具体的空间范围、何种人和何种行为享有刑事管辖的权力。即为行使刑事管辖权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在刑法中制定相关实体法实现我们通常所说的“罪刑法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制定相关程序法以规范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公正。其次,刑事司法管辖权是将刑事立法管辖权作为依据和范围,司法机关对该辖区内的具体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时享有的权能和分工。即解决具体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以及执行刑罚的权力分工问题。国家在处理某些特殊刑事案件时,在享有国家刑事立法管辖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条件放弃对该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或者是委托其他国家来行使。在相关的著作中有称之为“刑事管辖权的转移”。刑事立法管辖权是以刑事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的,是相对稳定的、静态的法律,代表着一国的主权原则。因此只要一个国家的《刑法典》没有通过符合法定的刑事立法修改程序进行修改的,是不可能对刑事立法管辖权所规定的空间效力范围进行放弃或转移的。由此可见,在国际刑事合作中所转移的既不可能是主权层面的刑事管辖权,也不是刑事立法管辖权,而是刑事司法管辖权。
综上可知,刑事管辖权是一个复合型的概念,其并不是简单的泛指国家管辖刑事案件的权力。因此,要想全面准确把握刑事管辖权的内含和外延,对其下定义,就可以通过综合学术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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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刑事管辖权概念的不同分类。将刑事管辖权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管辖权属于国家主权层面,国家依据这种固有的权力对主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狭义的刑事管辖权分为了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即在立法层面将刑事管辖权法律化,在司法层面是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依法行使管辖权。 二、刑事立法管辖权 (一)刑事立法管辖权的含义
刑事立法管辖权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刑事管辖权在主体范围和空间范围内的效力问题。在如今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任何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作为依据和支撑。让国家在对犯罪活动进行管辖时有法可依,让司法机关在追究刑事犯罪时是合法、有效的。其实在很多成文法国家中都是在拟定刑事实体法律时就将刑事管辖权具体的主体和空间范围利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了。因此,可以将刑法中关于确定刑事管辖权范围的规定称之为刑事立法管辖权。
(二)刑事立法管辖权与刑事空间效力的关系
现如今学界对于刑事管辖权与刑事空间效力关系的看法也是莫衷一是,大致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管辖权和刑事空间效力的范围亦可看做是相同内容的两种不同的表述。该种观点认为刑事管辖权和刑法的效力范围本质上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表述。二者都是指国家对主权范围内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即对辖区范围内的犯罪或进行管辖的效力问题。
第二种观点认为,首先要从动态和静态的两种角度来分析刑事管辖权,静态的刑事管辖权是通过国家制定的刑法来划分应享有管辖权的主体和地域范围。从中不难看出,上面提到的静态刑事管辖权和刑法的空间效力,二者的概念本质上是一致的。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依主权本身就享有的权力,但刑法的空间效力则是要主权国家将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原则和方法在以刑事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由国家法律确定的同时,还要涉及和考虑到各国之间刑事管辖权的交叉和国际社会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一般原则。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管辖权仅指司法机关依据刑事实体法律的规定对具体刑事案件进行管辖的过程,它解决的针对违法犯罪活动时,司法机关是否有权对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问题。而刑事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于司法机关和公民是否有约束力或者说是否应该被遵守。二者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并没有矛盾之处,但是二者的内涵和外延的也并不是完全重合的。如在国际法以及我国刑法中,既有规定即使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也有应遵守接受国的法律的义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仍然在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之内。同时又规定,如果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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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员在我国境内实施了刑事犯罪行为后,我国司法机关事实上是没有权利对其进行起诉、审判的,而是利用外交途径来解决。
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前述的分析刑事管辖权作为上位概念,又可分为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两个下位概念组成。其中刑事立法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在什么空间、对什么人和什么行为有权行使管辖权。其次,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此可知,二者本质上都是一致的,即刑事管辖权的空间范围和地域范围,只是表述不一样而已。 三、刑事司法管辖权
刑事司法管辖权是指国家的刑事司法系统在行使管辖时的具体权能和分工方式。刑事司法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内容: (一)刑事司法管辖权的范围
刑事司法管辖权的行使是对具体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没有侦查和拘捕的权力。侦查、拘捕以及执行的权能在学界中被称为刑事执行管辖权,若是涉外的刑事案件其相关的侦查、拘捕及执行是可以请求或委托外国的司法机关进行。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在管辖其地域范围内的刑事案件时会同时享有刑事执行案件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但在一些特殊的涉外案件中的行使执行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的也可交由各个相关国家。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权利范围并不是广泛的指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相关司法活动,而仅是狭义的指司法程序中的起诉、审判和裁判活动。 (二)刑事司法管辖权的分工方式
要保证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可以受到全面的打击,不出现在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发生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的情形。刑事司法管辖权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工与合作:首先,解决分工问题,一国国内刑事案件发生后,该案件应该是具体由哪一级、哪一地司法机关来进行管辖。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以此防止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其次,如何处理涉外司法合作问题,怎样协调国内的各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国内和国外的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和协作;最后,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放弃与移转问题,这也是一种新型的国际刑事合作方式。区分出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管辖权的重要意义所在,立法管辖权是不能被放弃和转移的,而司法管辖权的放弃和移转是为实践中的管辖权的行使提供了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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