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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3-11-30 来源:好走旅游网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中心校、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教育机构管理,促进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杨陵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区民办教育得到了迅速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个别民办教育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制度不健全,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管理太薄弱;有些办学机构财务管理混乱,甚至没有账本;教师队伍流动性大,综合素质难于提高;少数民办教育机构在招生、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有超范围办学现象;有的民办教育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分设教学点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区民办教育的良好声誉和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办学行为,是提高我区民办教育整体办学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保证我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全区民办教育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一) 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机构档案管理,是对民办教育机构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局教育股

和各中心校要按照每校一档,专柜存放,及时补充的原则,完善民办机构档案管理。档案中应包括:

1、审批文件:包括机构申请文件,申请办学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报告,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3、所聘校长(园长)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4、举办者个人或合伙入股投资者在当地银行的资金情况(银行证明或存单复印件,一般要求2-10万元)。

5、租用场地的协议书复印件(一般要求租用3年以上),举办者自己的办学场地需房产使用证或当地村委会证明复印件。

6、聘用教师及保教人员花名册(按开设的专业、班数、规模配备);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校车行驶证、司机驾驶照复印件。

7、学校章程、学校及各部门规章制度、职责及工作人员的配备;与各岗位人员签订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8、教学设备、玩具及固定资产明细表。

9、监管文件:应包括年检报告、教育教学检查或评估报告、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备案材料,日常监管情况等。

10、变更文件:应包括变更申请文件,审批机关批(核)准及备案文件,变更前许可证正本原件及变更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各民办教育机构应在下学期开学前即2月13日以前,将本单位的有关资料补充完善上交局教育股,同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包括各种制度、教师的业务档案、学生花名册及相关考试成绩、开展的教育教学、德育活动、学校的账务等,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及时更新和补充。

(二)办学管理

1、教学管理。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教育教学法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制度,选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并从区新华书店订购,开全课程,开足课时,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在教学业务上要服从教研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与评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民办教育机构聘用的教师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心理障碍,坚决杜绝聘用学历不达标的教师或其他不懂教育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民办教育机构要对教职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民办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必须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聘任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聘任职位、职责、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聘任期限、继续教育以及违约责任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意分设教学点,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举办各种培训班,违者一律按“擅自分立民办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范围,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办学许可范围内进行办学。

2、安全管理。把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加强校舍、用电、饮食卫生、消防、车辆交通、安全保卫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为幼儿提供膳食的幼儿园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坚决杜绝师生在危房内学习与办公,杜绝乱接乱拉各种用电电路,杜绝使用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接送师生或超员运行,车辆和司机必须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要定时为师生查体,做好各类传染疾病的预防工作。凡在教育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否则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其终止办学。民办教育机构不得随便组织学生到社会参加或举办各种活动,如有必要,须提前一周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

3、宣传管理。民办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给予编号后方可发布。民办教育机构刊登、播放、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招生简章要完整地说明民办教育机构的全称、性质、审批部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范围、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名办法及广告审查备案编号等有关事项。所有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不得含糊其辞,肆意编造;不得作不负责任的许诺;不得进行带有欺骗性、诱惑性的虚假宣传和误导;不得诋毁其他学校声誉或搞恶意竞争,教育教学活动应与广告或简章等的承诺相一致。民办教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经备案后增删内容的,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4、招生管理。民办教育机构招生数量应该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招生不得以金钱、物质奖励等手段买卖生源、不得相互压价争抢生源,搞有偿招生;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和范围;全日制民办幼儿园假期一律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举办文化补习班,发现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新生入学前,幼儿要进行体检,要如实向学生和家长介绍学校的全面情况,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在办学过程中要妥善处理与家长、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三)财务管理

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办学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风险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遵守财经、税务和会计等法律法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民办教育机构财务不得与举办者投资的企业或其他学校相混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教育成本和收费项目执行,并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一律使用法定票据。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民办教育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及其家长收取赞助金、储备金、抵押金等,不得跨学年或跨学程收费。学生退学时,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退还所收费用。民办教育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三、自觉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切实做到依法规范办学。

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促进我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民办教育机构归属乡镇中心校管理,中心校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安排专人做好管理工作。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自觉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准时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认真落实安排的工作和任务,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不得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凡无故不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不按时上报有关材料和信息的,全区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各类评优一票否决。培训机构如需分立、合并,修改章程,变更举办者、名称、性质、类别、层次、校址、负责人等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凡不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管理的,将坚决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办学许可证。不经批准就设立的学校为非法办学单位,一经发现坚决依法取缔。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办社会满意的民办教育。

(一)监督通报制度

利用杨陵教育信息网、杨凌时讯等媒体和印制宣传材料等,宣传民办教育政策,公布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名单,通报民办教育的变动、年检和检查评比等方面的信息,使社会及时了解我区民办教育的情况。定期向在校中小学生及家长发放宣传材料,传授辨别合法办学单位的方法,引导市民子女到合法民办教育机构参加培训学习,增强市民拒绝非法办学机构的自觉性,以提升管理透明度,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定期年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教育机构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的要求 ,区局每年年底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各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在每年11月20日前对全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写出自查报告,上报主管部门,申请年检。年检工作在坚持督促指导与客观评价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办学效益等方面的工作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凡未按时上报年检材料或不接受年检者,视为放弃办学,取消办学资格。

(三)随机抽查制度

区局和各乡镇中心校将不定期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和安全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是食堂卫生及两证、校车管理、幼儿接送等安全措施。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不打招

呼、不固定内容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走访师生及家长、推门听课等方法。对在检查中发现管理松散,安全问题突出等情况者,现场开具《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时整改。区局在适当时间回访,对整改不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变化不大的机构,责令法人写出书面检查,并进一步提出整改措施。对工作无动于衷,整改没有起色的机构要坚决取消办学资格。

(四)上报交流制度

加强民办教育机构上报和相互间交流学习活动,促进全区民办教育的共同发展与提高。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每季度以书面形式上报一次本单位办学情况,包括招生人数、教师变动、安全管理等相关信息。建立民办教育机构负责人沙龙,定期开展切磋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做法,共同探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举办教育教学观摩活动,通过公开课、观摩课、比赛、演出等形式,提高民办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建立公办学校与民办教育机构的交流机制,搭建相互借鉴与学习的平台。

(五)评优树模制度

根据教学水平、管理水平、办学规模,安全措施等内容,在我区民办教育机构中选树一批办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发挥典型辐射和带动作用,推动全区民办教育持续快速发展。建立民办教育机构年度评比表彰制度,根据平时检查和年检成绩,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办学单位和优秀教师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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